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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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 (GB50016-2006)表1-1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表1-2 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3. 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GB50156-2002(2006年版))表2-1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2 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1.厂房、仓库1.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4.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安全出口8.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9.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10.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计比较(丙类厂房、民用建筑)

建筑消防设计比较(丙类厂房、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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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4.1厂房建筑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钢筋混凝土柱
30×30
3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非预应力钢筋
保护层厚度(cm)2.5
2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1.50ຫໍສະໝຸດ 不燃性1.00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楼板
保护层厚度(cm)2.0
1.5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下表为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表: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效劳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标准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 章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7)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7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4)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6)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8)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2)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40)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2)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57)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5)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0)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76)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83)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87)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05)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3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4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表5。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目录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7)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17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24)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6)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8)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32)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40)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52)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57)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65)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70)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77)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84)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88)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05)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性适当减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与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与仓库

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 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的规定确定;4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5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6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表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3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表4.4.5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表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表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表-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的规定计算确定;表-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注:表-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人/m2计算;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倍计算;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人/m2;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规定值的30%确定;表-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表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11.0.7-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表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厂房防火规范

厂房防火规范

厂房防火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3 厂房(仓库)火灾危(wei )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wei )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者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wei )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者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wei )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者防火分 区内的生产火灾危(wei )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wei )险性较大的部份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 可按火灾危(wei )险性较小的部份确定:1 火灾危(wei )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份占本层或者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者丁、戊类 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者火灾危(wei )险性较 大的生产部份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火灾危(wei )险性特征 使用或者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者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者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者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 物质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者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磨擦或者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wei )险固体 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 液体雾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可燃固体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者熔化状态下时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者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者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者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项别1 2 3 45 6 71 2 3 4 5 61 2 1 2 3甲乙丙丁 戊生产类别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 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20%。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

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厂房防火设计规范条文摘要一、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二、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其中,重点说下,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轻钢结构厂房的承重构件一般为钢柱、网架,建筑外表面覆以彩色铝锌彩钢板或镀铝锌彩钢板等。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柱、梁的耐火时间均为0.25,0.5小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仅为四级(耐火等级较低)。

如果钢结构表面使用不同厚底的防火涂料做保护层其耐火时间可以延长都1,3小时。

三、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表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生产厂房的最多允许层数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多层高层厂房的地下室和厂房厂房厂房半地下室一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4000 3000 ——甲二级外,宜采用单层3000 2000 ——一级不限 5000 4000 2000 —乙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一级不限不限 6000 3000 500 丙二级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4000 1000 丁三级 3 4000 2000 ——四级 1 1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 6000 1000 戊三级 3 5000 3000 ——四级 1 1500 ———2 重点说下,丙级厂房耐火等级最低三级,丁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1000m,戊级厂房防火分区最2大允许占地面积1500m。

仓库防火分区表格记忆口诀

仓库防火分区表格记忆口诀

仓库防火分区的记忆口诀
1.“甲单,3 1 5 1,5 1不3,丁戊三3四1,其余不限”。

这个口诀用于记忆仓库耐火等级和最高层数的关系,先记忆甲类仓库只能是一层,然后记忆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最多允许是三层,最后记忆丁类和戊类仓库最多允许是四层。

2.“6 2 5,5 3 2 5 7 5 3,一二级乘4,三四级乘3,甲单乙多乘3,250乘2”。

这个口诀用于记忆防火分区面积,其中“6 2 5”表示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分别不超过6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5 3 2 5”表示多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分别不超过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

然后根据不同的耐火等级和甲乙类物品的不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3.“见山除山,见寺除寺,山寺不除,梁必除之,山寺皆除,尚士下山”。

这个口诀是一种记忆方式,通过谐音的方式将数字和仓库的名称联系起来,方便记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仓库防火分区表格记忆口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记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标准一览表(规范值实测值)(2006版新标准)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2006版新标准)加油站外的建构筑物等项目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规范值实测值重要公共建筑物50505050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25181818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一类保护物2520161616二类保护物2016121212三类保护物1612101010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2522181818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1816151515室外变电站2522181818铁路2222222222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108886次干路、支路86665架空通信线国家一二级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 一般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不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m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厂房(仓库) 3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5 民用建筑 27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5A 木结构建筑 406 消防车道 447 建筑构造 457.1 防火墙 45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9 防烟与排烟 569.1 一般规定 569.2 自然排烟 599.3 机械防烟 609.4 机械排烟 6211 电气 65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12 城市交通隧道 72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12.5 供电及其他 73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危化企业与周边的安全防火距离

危化企业与周边的安全防火距离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臵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臵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订本)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厂房的防爆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第四章仓库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第五章民用建筑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墙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第三节屋顶和屋面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第七节灭火设备第八节消防水泵房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采暖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工业厂房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版)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3.2.1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2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4.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6.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封闭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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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
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3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4
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
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
12000m 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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