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井喷突发事件逐级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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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井喷突发事件逐级汇报制度

第八十二条井喷突发事件分级

(一)一级井喷突发事件(Ⅰ级)

1.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

2.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二级井喷突发事件(Ⅱ级)

1.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

2.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12h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相关二级单位自身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突发事件;

3.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三)三级井喷突发事件(Ⅲ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能在12h 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相关二级单位自身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突发事件。

第八十三条发生井喷突发事件,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井喷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汇报。

第八十四条发生井喷突发事件,应安排专人值班、收

集资料,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每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西南油气田公司汇报上一月度井喷突发事件处理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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