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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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乙方:
村民委员会(盖章)男方:(签字)
村委会主任(盖章)女方:(签字)
村计生副主任(盖章)
监督方:乡(镇)人民政府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乙方参加婚育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介绍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讲清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2、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为初婚夫妇申办《一孩生育证》,为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龄夫妇申办《二孩生育证》。因故尚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
3、及时为乙方提供或组织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定期为乙方提供环情、孕情、经情保健咨询与服务。
5、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
6、及时组织和安排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
7、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方随时提供法律政策、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8、按规定为乙方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扶持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特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9、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离开其户口常驻地30日以上)。
10、当乙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或本合同有关条款时,负责向乙方作思想教育工作,并有权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提供乙方违规、违约的事实,协助上级机关按政策规定对乙方
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乡(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受到相应服务。
3、在计生服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权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8、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
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9、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指标,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10、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县市妇幼保健站接受婚前检查。
11、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村、组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12、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13、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14、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15、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办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乡(镇)计生服务所进行环孕情检查并与乡(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奇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16、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17、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妇女时,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督促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对外出租房屋时,需向甲方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除积极劝阻、制止外,及时向甲方汇报。
19、不容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人员执行公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给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处以5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处以夫妻上年人均纯收入20%的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第三个子女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7条之规定处理;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按计划外生育对待。
3、乙方计划外怀孕不按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50元。
4、乙方计内怀孕无正当理由擅自人工流、引产的,缴纳违约金1000元。
5、乙方容留、包庇、窝藏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外生育的,接受与超生者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
6、乙方无故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每一次缴纳违约金50元;拖延申报结婚、生育或抱养孩子情况之一的,缴纳违约金100
元;拒绝参加环情、孕情服务的,每次缴纳违约金200元;不按期落实节育措施的,每拖延一天缴纳违约金20元,直到落实为止。
三、争议处理办法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效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2、违反本合同规定须做出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