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产标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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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产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二)公开透明,方便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三)科学合理,提高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创新驱动,推动产品标识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产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标识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对产标识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章产标识内容第六条产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本质特征的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三)生产日期或批号:反映产品生产时间的标识;(四)产品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确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五)执行标准: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六)产品规格型号:反映产品性能、结构等特征的规格型号;(七)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数值和误差范围;(八)安全使用说明:包括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事项等;(九)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如有);(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包装上的产标识,其内容应当与产品实物一致。
第九条产品标识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章产标识管理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管理责任,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产品包装标识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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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包装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装标识。
第三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产品包装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厂名、厂址;(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四)净含量、规格;(五)执行标准;(六)生产许可证号;(七)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八)安全使用说明;(九)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十)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八条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厂名、厂址。
第九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条净含量和规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消费者的表示。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三条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应当清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隐瞒成分。
第十四条安全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应当醒目、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第十六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特殊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第十七条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产品包装标识,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食品:应当标注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内容;(二)药品:应当标注药品名称、成分、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三)化妆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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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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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的使用,提高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障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标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产品标识标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准确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清晰,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3. 创新发展: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产品标识标注的创新设计,提升企业形象。
四、责任与义务1. 董事长/总经理:对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3. 品控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标注使用规范,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标识标注准确规范。
4. 生产部门:负责将准确的产品标识标注印刷在产品上,确保标识标注与产品相符。
五、管理流程1. 标识标注设计:由专业设计团队设计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规范,体现企业形象。
2. 内部审核:由品控部门对设计好的标识标注进行审核,核实设计内容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 印刷施工:生产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标识标注印刷到产品上,并保证印刷质量。
4. 质检验收:品控部门对产品进行质检,确保标识标注准确无误。
5. 上线销售:产品经过质检合格后,方可上线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到标识标注准确的产品。
六、保密原则1.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产品标识标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2. 对设计好的产品标识标注内容,需要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七、奖惩制度1. 对严重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罚款等。
2. 对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高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纳入企业内部制度体系。
产品标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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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企业产品的标示管理,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网站信息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部门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产品标示的规范和合规。
第四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变更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备案等工作,由公司的市场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条公司将对产品标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及时整改,确保产品标示的合规性。
第六条公司将对产品标示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标示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对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标示的内容规范第八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质量或安全性等。
第九条公司产品标示的文字表述应当清晰、明了,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术语、符号等。
第十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图案、图形应当合理、美观,不得含有色情、暴力、违法犯罪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产品标示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应当清晰、明确,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产品标示应当标注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司产品标示应当按照企业标准统一设计、排版,风格统一,不得影响产品品牌形象。
第三章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第十四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由市场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其合规性。
第十五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及时更新到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网站信息等上。
第十七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进行内部和外部公告,以确保相关人员和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标示的更改。
第十八条公司产品标示的发布和变更,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篡改。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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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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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标签标识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标签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五条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四)产品的成分、材质、用途、使用方法等;(五)产品标准编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
第七条标签标识上的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不得随意撕毁、更换。
第九条标签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应当准确、清晰,不得有模糊、脱落、褪色等情况。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有效期限标注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标签标识的相关资料,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或者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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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纯净水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朔源纯净水。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纯净水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不开口,没有人知道你想要什么;不去做,任何想法都只在脑海里游泳;不迈出脚步,永远找不到你前进的方向。
其实你很强,只是懒惰帮了你倒忙。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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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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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管理制度产品标识管理制度一、背景产品标识是指产品上的标志、标识和符号等,用以识别和区分产品的特征和属性。
为了确保产品标识的合规性和一致性,公司制定了本《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产品标识的管理,保证产品标识的准确、完整、可靠和合规性,提升产品标识的品质形象。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四、责任与义务1. 部门责任- 生产部门:负责按照标准要求将符合规范的产品标识清晰、准确地标注在产品上,并确保标识的持久性和可读性。
- 市场部门:负责产品标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标识改进的建议。
-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产品标识的合规性和质量,并及时纠正标识失误和不合规情况。
2.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确保产品标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积极参与产品标识的改进和创新。
五、标识规范1. 标识使用规范- 标识应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特性和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 标识应具有持久性和耐用性,不得容易损坏或褪色。
- 标识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应符合标准规定,不得过大或过小,以确保其可读性。
2. 标识设计规范- 标识设计应遵循公司统一的设计风格和标准,不得随意进行修改或变更。
- 标识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市场的需求,体现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
3. 标识管理规范- 标识的使用和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及时记录在案。
- 对于已经改变的产品标识,必须在产品上贴上修改后的标识,并做好相应记录。
- 标识的存储和管理应妥善保管,以防止损坏、灰尘或遗失。
六、标识监督和纠正1. 监督检查公司将定期对产品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标识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品质形象等方面。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整改。
2. 不合规纠正对于发现的不合规标识,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及时更换或修正标识,并进行内部培训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e7765bb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bb.png)
产品标注标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产品标注标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注标识管理。
三、管理要求1.编制标注标识规范:对不同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分类,编制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明确各项标记的含义和要求。
2.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公司应设立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3.提供标注标识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标注标识规范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4.标注标识验收:公司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5.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应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6.标注标识追溯:公司应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四、管理流程1.制定标注标识规范:标注标识管理团队根据公司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标注标识规范。
2.标注标识培训:定期组织产品标注标识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标注标识规范,并能正确运用。
3.标注标识验收:在产品出厂前,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确保标注标识的正确性和可读性。
4.标注标识审查:标注标识管理团队定期对公司的标注标识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5.标注标识追溯:建立标注标识追溯制度,确保可以追溯到产品的原始标注标识信息。
五、责任分工1.标注标识管理团队:负责制定标注标识规范、审核标注标识内容的准确性。
2.产品部门:负责按照标注标识规范制作标注标识。
3.品质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的标注标识进行验收和审查。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标注标识培训并保证培训的有效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标注标识规范进行标注标识的产品,根据违规情况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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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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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真实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三)清晰性原则:标识标注应易于识别,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规范要求;(四)一致性原则:标识标注内容应与食品实物相符。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四条食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准确、规范的食品名称;(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列出所有配料及含量;(三)净含量:食品的净含量及单位;(四)生产日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五)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七)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八)产品标准号:食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九)营养标签: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十)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标识标注应清晰、醒目,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字,字体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字号:应根据食品包装尺寸和标识内容进行合理设置;(三)颜色:应使用与背景色形成对比的颜色,便于识别。
第三章标识标注程序第六条标识标注前,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标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标识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标识标注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标识标注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条标识标注程序如下:(一)设计标识:根据食品特点和包装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标识;(二)审核标识:由生产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进行审核;(三)印刷标识:委托有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标识印刷;(四)检查标识:在生产过程中,对标识进行抽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五)贴标:按照规定程序将标识贴在食品包装上。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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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XXX 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XXX.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XXX 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 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
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
(2020年整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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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XXXX-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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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涵盖了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标识标注。
三、管理原则1.准确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准确反映产品的特性和质量,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
2.完整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必要的内容,不能遗漏重要信息。
3.可读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容易辨认,字迹清晰,不得模糊、脱落、磨损。
4.统一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的格式和内容应统一,遵循企业的标识标注规范。
五、标识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应与实际产品相符。
2.规格型号:标注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方便用户进行选择和识别。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产品能够按时销售和使用。
4.保质期: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以年、月、日或批次等方式标示。
5.产地:标注产品的生产地,提供给用户的参考信息。
7.使用方法: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产品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
8.质量标识:标注产品的质量认证标识,如ISO9001、CE等,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9.产品条码:标注产品的条码信息,方便商品管理和溯源。
六、标识标注管理流程2.商品包装: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印制产品标识标注,确保标识标注的清晰可见。
3.质检抽查: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质检抽查,检查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4.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产品开发部门报告,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5.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产品标识标注的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制度宣导和培训为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宣导和培训,包括:1.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宣传,向全体员工普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培训员工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的要求,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知识。
3.针对产品标识标注设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设计和审核能力。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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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标识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标识的构成第五条产品标识由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构成。
第六条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表述,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七条产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形状、位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标注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标识。
第九条预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非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产品标识的标注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印刷应当牢固,不易褪色和模糊。
第四章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产品标识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标识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清晰性、醒目性等负责。
第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管理制度,保证产品标识的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制度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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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的管理,提高产品标识的识别度和品牌价值,保护产品标识的知识产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产品标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产品标识应具有公正、真实、合法、规范等特点,不得采用虚假、夸大、误导等手段。
第五条产品标识应统一管理、长效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废弃。
第六条产品标识的制定、审核、使用、变更等应当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识应在产品上注明“自主知识产权”,并保护其在相应领域内的独立权利。
第八条产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标识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产品标识的种类第九条产品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符号、文字、颜色、LOGO等。
第十条商标是产品的识别标志,是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象征,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标识符号是产品类别、品牌的标志,是产品定位的象征,应当与企业文化相符合。
第十二条文字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的表述方式,应当准确、清晰。
第十三条色彩是产品标识的重要元素,应当与产品性质、品质相匹配,不得混淆视听。
第十四条 LOGO是企业形象的代表,是产品品牌的核心标志,应当具有独特性、视觉冲击力。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管理第十五条产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程序等。
第十六条产品标识的设计、制定应当经过前期调研、分析,确定标识要素、形式、风格等。
第十七条产品标识的审核应当经过审查、评议、备案等程序,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期限进行,并在产品上清晰、稳定显示。
第十九条产品标识的变更应当在必要时进行,经过审批、备案,并在设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条产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当对产品标识的设计、审核、使用、变更等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建立档案。
第四章产品标识的保护第二十一条对于商标、标识符号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标识,应当及时申请登记,并进行有效保护。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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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便于识别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防止误用;同时对产品实行可追溯性管理,以便寻找问题根源。
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产品交付的阶段,特殊要求可追溯性的产品。
三、职责和权限(一)质量技术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车间、集团公司总调室负责对生产现场、库房区域定制标识的执行和记录。
四、主要内容(一)标识方法和要求1、产品测量状态有:“合格品”“不合格品”“待检品”三种。
根据不同物品,采取标签、标牌、检验记录、凭证和放置地点等形式予以标识。
其中,标牌由各生产基地按自身需求统一制作,检验员负责管理使用;检验记录和凭证由检验员填写;标签由物资保管员按检验凭证填写;放置地点由生产部门规定。
2、进库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立即运离验收现场。
因故不能立即运离的,应予以隔离,由检验员挂原材料“不合格”标牌。
在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通知单上注明测量状态。
运至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品。
当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按《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执行。
包装生产现场应规定不合格材料堆放处,用于堆放生产过程中挑出的不合格材料,应作出明显标志。
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一律不准入库和调配至生产车间使用。
并立即联系生产保障中心采购组,再由其联系供应商处理,如因故未能及时处理的,应予以隔离,并挂不合格标识。
各入库原辅料的验证状态在检验记录上标记。
4、酒体设计不合格的成品酒不得投入包装,并挂“合格”“不合格”或“待检”标识。
5、包装成品酒按检验批堆放,每批产品上挂标识牌,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
调入成品库的产品必须都是合格品。
不合格品应单独堆放,并挂不合格标识。
(二)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执行。
1、各生产基地质管部每月对采购部门采购的原辅料质量进行感官、理化分析的综合判定,并注明“合格”、“不合格”或“待检”字样,将合格品原辅料封存备用。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5ef14d8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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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法定)
一概念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二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一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确凿、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我单位生产的XXX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XXX。
食品标签中还应该标注以下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食品标识应当清撤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5、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7、XXX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第二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撤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三、我厂产品的标签标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