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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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租船运输实务

第一节xx船舶经营方式

一、班轮运输经营方式(定期贵固定合同形式)

二、租船(不定期租船合同charter)

三、自备船运输经营方式——大型企业旗下的航运公司(Merchant’s/ Industrial Carrier)

第二节租船运输方式及特点

一、租船经营方式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活动,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有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有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3.光船租赁(Bareboat/Demise Charter)

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

4.舱位租赁(Slot Charter)

二、租船经营方式特点:

(P3~4)

(1)不定航线,不定船期*原则——减少空放现象

(2)适合大宗散货整船运输*租船运输成本远低于班轮

(3)租金率或运费率由市场行情洽谈

(4)船舶营运中的相关费用及其风险由谁负责或负担,视租船合同的类别及合同条款而定。

(5)通常情况下通过租船经纪人洽谈租船合同

(6)各种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格式

(7)合同自由原则

四、各种租船方式特点的简介

1.光租方式(P9~

10、P15~16)

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a,船东和租船的特征要求

船东一方面以光租形式作为投资;另一方面有些船东经营能力有限制,光租出去可以不用管船舶营运问题。

b,光租是财产租赁合同

c,由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

由于船员听付钱的人,在光租下船员由租船人雇佣,船东难以控制船员。如果租船人违约,船东无法控制船员,只能靠扣船来维护权益,别无他法。

d,租船人负责经营及相关费用

费用划分:

船东——折旧费、船舶保险费(可自定)、船舶检验费(可自定)、经纪费

承租人——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扫洗舱费、垫舱物料费、空航费、船舶保险费(自定)、船舶检验费(自定)、代理费、货物索赔、船员公司伙食、维修保养、物料供应品及设备、润滑油、淡水、企业管理费。

e.租金约定支付

g.租购协议

经过一定的时期或年限,承租人付了每期租金,船舶所有权在承租人支付了最后一次租金后转移至承租人。

2.定期租船(P7~

9、P13~14)

a,我国《海商法》第129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第128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b,定期租船合同既是财产租赁又是海上运输合同——更多地表现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

d,租船负责船舶营运承担相应费用划分:

(通常在一定时期相对固定不变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相对变化的,并且随每个不同航次发生变化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船东——船员工资,伙食,维修保养,物料,供应品设备,润滑油,淡水,保险,折旧,经纪费,部分货损货差。租家——(与光租中租家的费用承担相似,同时负责部分的货损货差)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扫洗舱费、垫舱费、空航费、淡水、代理费

e.自动递延条款(Escalation Clause)

每年营运成本上涨部分,超出约定的原租金一定的百分比由租方承担补足

3,航次租船(P5~

7、P11~12)

a,我国《海商法》第92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4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传真具有书面效力),口头约定的航次租船合同无效。

b,船东负责营运费用:

装卸xx双方约定

c,航次租船合同是一个完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d.航次租船合同分类

a)Single/Return Voyage 单/来回航次租船

b)Consecutive Single /Return Voyage 连续单航次/来回航次租船

c)COA-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Quantity Contract/ Tonnage Contract

包运合同

第三节租船市场Charter Market(P31~35)

1.定义:

需求船舶的租船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船舶合同的场所。

2.租船市场作用

1)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服务、贸易机会,委托人通过经纪人谈判。

2)能使出租人和承租人快速有效的成交业务。

3)调节世界航运市场。

4)为船东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信息资料。

3.租船市场的分类

1)干货船市场(Dry Cargo Market)

2)油轮市场(Tanker Market)

3)冷藏船市场(Reefer Market)危险类商品海鲜水果

4)客船市场(Passenger Market)

5)滚装船市场(Roll On Roll Off)

6)杂货船市场(Twee-deck Market)

7)集装箱(Container Market)

8)特种运输船(Special Market)大型机械设备

9)散货市场(Bulk Market)

4.主要租船市场

1.伦敦市场(London Market)-The Baltic Merch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

2.纽约市场(New York Market)

3.汉堡市场(Hamburg Market)

4.奥斯陆市场(Oslo Market)

5.东京市场(Tokyo Market)亚洲最大的交易场所

6.香港市场(Hong Kong Market免税

第四节船舶经纪实务(Ship broking)

一、船舶经纪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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