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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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1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时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园区。

第三条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甬政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51号),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工作,督促重点开发区域实施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活力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价考核,确保考评过程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内容为年度行动计划任务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以市政府与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重点开发区域发展水平与工作推进两部分,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发展水平70分,工作推进30分。

四、发展水平重点考评招商引资、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开放合作、创新提升、生态环境、产出能力等方面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2)。

根据《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的权重系数计算得出重点开发区域年度发展水平分值。

五、工作推进重点考评组织领导、规划执行、招商活动、项目推进、工作联动、国际合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内容,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3)。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特色园区评价标准

宁波特色园区评价标准

宁波特色园区评价标准一、园区规划园区的规划应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园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导向应明确,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园区的规划应注重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布局产业、居住、商业等各类用地,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二、产业定位园区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聚焦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的格局。

园区应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产业的入驻。

三、创新能力园区应注重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园区应建立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融资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新支持。

四、基础设施园区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网络、污水处理等方面。

园区的基础设施应满足企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生态环境园区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水系等生态空间,营造宜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园区应采用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污染物,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六、投资环境园区应具备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政策扶持、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

园区应制定合理的招商引资政策,为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同时应搭建投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七、人力资源园区应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园区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招聘、培训、人事代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八、品牌形象园区的品牌形象是评价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园区应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园区可通过举办品牌活动、加强对外宣传等方式,提高园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同时,园区还应注重企业品牌的培育和推广,鼓励企业提升自身品牌价值。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
业产业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0
•【字号】甬政办发[2013]246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
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8〕109号)和《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甬服务办〔2009〕1号)精神,市服务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全市第三批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进行综合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第三批)名单公布如下:
1.宁波市电子商务园区
2.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3.宁波开发区数字科技园
4.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5.余姚中国裘皮城
6.渔文化休闲旅游基地
7.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要求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要求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经济实力: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投资能力。

2. 地域条件:产业园所在地区应具备较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便于人员流动和产业发展。

3. 团队建设: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支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性质的团队,能够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

4. 专业能力: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5. 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单位或企业需有详细的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入驻企业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与当地产业、经济发展的衔接和支持。

6.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或企业需通过综合评估,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考察,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级产业园的要求。

此外,具体申报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报单位或企业应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甬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投资机构投资补贴申请表2.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3.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4.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5.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6.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申请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7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认定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指导、人力社保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薪酬福利设计管理、健康养老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和指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业务形态。

二、投资机构投资补贴(一)申报对象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在投资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

(二)申报条件1.2016年3月2日起投资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3年内并实际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投资机构必须以实际出资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投资。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甬高新[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13〕70号2013年4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12号)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其项目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专家评审,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特殊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配套资助。

对申报入选并落户高新区的市“3315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A、B、C类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人才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加大海创企业办公(生产)用房支持力度。

优先保障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和市“3315计划”人才及团队创办企业办公(生产)用房。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的办公(生产)用房,补贴3年租金。

四、奖励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

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符合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

区内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比例给予奖励,并可根据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业绩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助。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甬人社发〔2018〕6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6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8年5月28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等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平衡、确保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经费。

对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补助。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经费。

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技能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技能创业小镇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补助。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5月21日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各地区加强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信委负责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为市级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一)各地现有孵化器(软件园)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当地政府积极支持,且已挂牌本地区软件孵化器(或软件园)。

(二)软件产业特色集聚区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移动互联)、物联网及云服务相关产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特色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特色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入园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一亿以上,或保持较快速度增长。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甬政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

在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的基础上,再规划10个工业产业园区及培育都市型产业和大企业园区,对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宁波工业经济国际竞争力,确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做好10个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内部规划及规划的细化工作,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工业产业园区定位准确、设施配套、产业集聚、环境优美,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业产业园区规划的指导、帮助。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产业园区的规划工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工业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择优确定重点工业产业园区,尽快启动建设。

同时,要整合一批规模小、布局散、档次低的原乡镇及镇以下的工业园区,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八日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意见(市经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宁波工业的现代化水平,增强工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宁波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工业产业园区发展的现状、作用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业产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核心载体作用,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以下简称“一区多园”,“一区”指宁波国家高新区,“多园”指各县(市)区及功能区中的专业园)模式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和高端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要求,举全市之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联动发展格局,将“一区多园”打造成为全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载体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级统筹,园区主导。

由市级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专业园管理机构主导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优势互补,错位发展。

充分发挥宁波国家高新区与各县(市)区、功能区优势资源互补效应,以专业园为载体,差异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整体提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9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9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2]99号)为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宁波工业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园区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1.园区是推动生产要素集聚和产业升级,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抓手,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加快园区建设,对于调整和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培育企业集群,形成产业规模优势,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在质的提高的同时实现量的扩张新跨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园区规划和建设。

2.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增强工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按照“统一规划、主体开发、企业入园、资源共享”的要求,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城镇为依托,做大、做强、做优、做美园区,形成一批规模大、功能强、机制活、环境优、管理好、国际化的园区群体,全面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宁波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强化规划指导,合理园区布局3.按照“规划科学、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要求,突破行政和地域分割,选择最具自然优势、经济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区域,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园区规划,进行科学的论证后组织实施,保证工业发展有足够的空间和良好的配套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第一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第一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甬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第一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110号)精神,经各地主动申报,市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综合评审,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市第一批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名单公布如下:1.宁波市石化产业基地(宁波化学工业区)2.宁波市石化产业基地(北仑区)3.宁波市石化产业基地(大榭开发区)4.宁波市大型成套设备产业基地(江北区)5.宁波市大型成套设备产业基地(北仑区)6.宁波市重点船舶产业基地(奉化市)7.宁波市重点船舶产业基地(象山县)8.宁波市新材料产业基地(余姚市)9.宁波市新材料产业基地(慈溪市)10.宁波市新能源产业基地(宁海县)11.宁波市新能源产业基地(宁波国家高新区)12.宁波市新能源产业基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13.宁波市液晶光电产业基地(宁波保税区)14.宁波市品牌家电产业基地(慈溪市)15.宁波市品牌家电产业基地(余姚市)16.宁波市品牌家电产业基地(鄞州工业园区)17.宁波市高档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奉化市)18.宁波市高档纺织服装产业基地(鄞州区)19.宁波市高档纺织服装产业基地(象山县)20.宁波市高档模具产业基地(慈溪市)21.宁波市高档模具产业基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22.宁波市高档模具产业基地(宁海县)23.宁波市高档模具产业基地(北仑区)24.宁波市精品文具产业基地(宁海县)希望被认定为市第一批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大扶持推进力度,优化功能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加快把各类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国家级现代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创业创新的优质服务基地,促进全市工业倍增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9]8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狠抓落实,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通过评价,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政府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评价内容(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二)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情况;(三)促进就业政策制订实施情况;(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五)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六)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情况;(七)本辖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情况等。

三、评价方式(一)成立以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

(二)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以1个自然年度为周期。

申报充分就业县(市)区的地区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小组提出申报要求,并提供宁波市创建充分就业县(市)区申报表、创建充分就业县(市)区工作总结和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表。

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行近二年效能凸显

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行近二年效能凸显

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行近二年效能凸显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5
【摘要】<正>浙江(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面积达7000平方米,现已经入驻万宝盛华、中智、杰艾等行业重点机构23家,初步形成机构办公区、行业信息展示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区等功能区块,具备提供派遣外包、猎头服务、咨询服务等多元化全产业链产品的实力。

自开园以来,园区为企事业用人单位推荐、招聘成功各类人才2万余人次,对外派送16.7万余人次,培训各类人才,5833余人,为230家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与猎头服务,为100家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测评服务,实现产值50亿元,纳税5200万元。

【总页数】1页(P29-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7
【相关文献】
1.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凸显三大亮点--“2013 HRoot中国人力资源服务展”首次亮相北京 [J], 曹晓荣;杨生文
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业务同质化问题探析——基于常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调查[J], 钱科研;王全纲;董紫悦;曹红丽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业务同质化问题探析——基于常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调查[J], 钱科研; 王全纲; 董紫悦; 曹红丽
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数字化人力资源智慧产业园发展模式探析--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升级之路 [J], 夏鸣;杜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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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人社部函〔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18〕1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函》(京政函〔2018〕4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在北京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名称定为“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为“一园两区”,即在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总体布局下,分别建设通州园区和海淀园区。

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在人力资本服务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围绕更好服务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要突出特色,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管理服务,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确保产业园建设不断取得成效,在服务北京市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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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人力资源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引导原则。

-1-
(四)重点人力资源产业领域和创新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园区内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产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

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2-
(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第七条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入驻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宁波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四)园区入驻机构名录、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3-
(五)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总完税证明;
第九条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

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市人社局。

第十条市人社局在收到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的园区推荐材料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对拟定的园区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授予“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扶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市级园区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县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社局指导市级园区建设发展,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许可、相应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考核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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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市级资助经费使用经费、入驻机构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经认定后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40万元;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拨付40万元;
3、第三年考核合格的,拨付20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资金,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

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资金。

整改后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资金,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入园机构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机构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十六条在园区的考核基础上,市里将优先推荐优秀市级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市级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扶持资金、土地指标、人才引进、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园区,对挂牌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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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每半年对园区入驻机构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8 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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