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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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现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质量为本。

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

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层导向。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规范便捷。

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统一联考,合理确定招考时间,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树立公安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时间:2011-01-14 09:48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套改办[2010]1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指导各地顺利开展职务套改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1、执法勤务机构中,哪些单位和人员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答: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行业公安机关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进行职务套改。

2、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能否实施职务套改?答: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职务套改。

3、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及其下设公安机关和缉私部门,如何实施职务套改?答: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局,其所属人员不参加职务套改。

其下设公安机关、缉私部门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警察可以参加职务套改,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4、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答: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人民警察法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密

人民警察法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密

人民警察法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关于转发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津贴补贴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津贴补贴的通知

关于转发福建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
员职务套改后津贴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
莆人薪[2011]15号
仙游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政治部:
现将《福建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津贴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1]16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公务员局莆田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津补贴标准通知
莆田市公务员局工资科2011年12月8日印发
福建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安监狱劳教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津贴补贴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11]16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司法厅、监狱局政治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2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公安、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套改后,津贴补贴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级警长执行正处非领导职务标准;二级警长执行副处非领导职务标准;三级警长执行主任科员标准;四级警长执行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中间值数额标准;一级警员执行副主任科员标准;二级警员执行科员标准;三级警员执行办事员标准。

以上规定只限于规范后公务员的津贴补贴的执行,不涉及其他职级待遇。

本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标准

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标准

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转自铁血社区 / ]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WORD 格式专业资料完美整理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 [2006]81 号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二、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承担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人民警察参加执行保卫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紧急突发事件等临时性任务期间,视为值勤,在本岗位从事日常工作或值班时间不算值勤。

监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从事与罪犯、劳教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教育挽救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三、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安全分局,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0 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 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8 元;省级(含直辖市本级, 下同)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6 元。

四、备勤人员不再享受值勤岗位津贴。

五、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纳入工资统一发入范围,按值勤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人民警察执行执法办案任务以及外出参加执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等临时性任务时,已经享受出差等相关补贴的,不再发放值勤岗位津贴。

六、各级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值勤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专业型文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doc

《专业型文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doc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0.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15年3月18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2015年8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15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人发[1996]84号【失效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96.09.10【实施日期】1996.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公安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

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7.28
•【文号】[84]公安[审]116号
•【施行日期】198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
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84)公安(审)116
号)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

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公安干警实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公安干警实行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公安干警实行执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7]9号
【失效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7.02.05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公
安干警实行执勤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7]9号 1987年2月5日)
关于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问题,业经国务院准。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含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公安部门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行署以上看守)干警和国家安全部门(含执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双重职能的行署、省级机构)的反间谍、情报、技术安全干警,以及司法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强留场所在队以下单位工作的干警,在他们值勤、办案时,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市(含直辖
市、省辖市)、县级公安、国家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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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壹、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壹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壹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壹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壹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壹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壹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壹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壹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

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于警员职务序列和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于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壹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

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于当地人民政府统壹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和级别对应关系表警员职务和级别对应关系表级别警员职务十二壹级警长十三十四二级警长十五十六三级警长十七四级警长十八壹级警员二级警员十九三级警员二十二十壹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转载)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壹、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壹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于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关联人员职务套改工作,且以此为契机,进壹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壹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壹)下列单位于编于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于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于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关联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壹)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之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且报上壹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

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且规范称谓。

其中涉及的关联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和《意见》不壹致的,以《意见》为准。

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且的关联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且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且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且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

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于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能够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

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之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于机构名称套改称谓。

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

副所长。

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壹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壹、且不于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壹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之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之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于24级之上、不于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科员,可套改为壹级警员: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之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之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

(4)级别于22级之上、不于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之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之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之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关联待遇,且不占用所于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

首次套改关联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和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关联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和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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