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下面,我们将介绍乘坐观光车和观光火车的注意事项:(1)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请 自觉遵守观光车经营者的出行要求,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2)不要乘坐没有专用设备使用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观光车(观光列车)
观光车驾驶人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员证》 (3)老人、儿童、孕妇、患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等易患突发疾病)需在监护 人陪同下乘坐观光车(观光小火车)避免事故 (4)乘坐观光车(观光火车)时,不要将头、手、脚等伸出车外 严禁在车上玩耍、玩耍、吸烟或携带危险物品 下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叉车 接下来,我们将带大家了解下一个领域(工厂)的第二类专用机动车辆:机动工业车辆,也 就是工厂物流中常用的车辆,叉车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货物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 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向叉车、开槽叉车、托盘堆垛机和三到堆垛机 如图所示,是一些常见的叉车 叉车凭借其实用性和灵活性,在工厂物流中发挥着重要的短途运输作用 但是,工厂使用的运输车辆由于其产品运输的需要,往往款式多样 那么,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有哪些属于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呢?首先看使用面积是否满 足三区(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要求 其次,叉车要有桅杆和货叉,是"自行式车辆",即靠动力而不是人力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观光列车是指8个(含8个)以上轮子的非轨道和无线车辆,由一个牵引车头和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成的非封闭自行式客车,包括电瓶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同样,只有仅在工厂、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属于 专用设备管理的观光列车 (1)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乘员(包括司机和安全员)不超过72人,牵引车前排座位数不超过2个,车厢总数不 超过3、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35(包括20和35)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 对于观光车,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很多接触,所以在骑行过程中,一定要乘坐证件齐全 的观光车,注意遵守骑行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
第1节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七)场(厂)内机动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特征所谓场(厂)内机动车辆广义的是指从事非道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是指本企业在所在区域或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受公安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
(2)主要执行企事业单位内的装卸、运输、施工作业等任务。
行驶作业区域场所相对固定。
(3)车辆由企业自行管理,发生的事故属企业内的生产事故,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内机动车辆不断更新,种类很多,根据国家标准,场(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14大类:(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总长度超过6米的汽车。
(2)小型汽车:总质量4500千克(含)、总长度6米(含)以下的汽车。
(3)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如工程车、液体罐车、汽车吊车、送水车、洒水车等。
(4)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含5000千克)以上,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装载机、平地机、大型翻斗机、大型叉车等。
(5)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一下,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使的专用机械。
如:小型翻斗车、小型叉车等。
(6)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
(7)筑路专用机械:以内燃机为动力,操纵方式用方向盘活操纵杆转向的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压路机、摊铺机、路拌机、综合养路机等。
(8)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9)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20马力)以下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10)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1)手把式三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
(12)手把式二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二个车轮的摩托车。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随着工业生产和物流业的发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各行业中的应用越 来越广泛,但其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义与范围
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 厂矿、物流园区、车站、港口等 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具有特殊功 能和结构的机动车辆。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新出厂的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 ,以及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的监督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 引言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要求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
管理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监察制度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监察,提高其安全性能,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02
场(厂)内专用机动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具备完整的技 术资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企业标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车辆结构要求
吊销许可证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吊 销相关许可证。
罚款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0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 术发展趋势与展望
新技术应用与发展
01
02
03
智能化技术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安全性和效率。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5 车辆各总成的检验
5.6.7 以蓄电池为动力的游览观光车,如采用制动联锁装置, 其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能切断行车电动机 的电源。 5.6.8 车辆应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且轮胎与地面 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上进行制动性 能试验。不同类型车辆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 定性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其中制动距离是指车辆在规定的 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 柄)时起至车辆停住时止车辆所驶过的距离;制动稳定性是 指制动过程中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应超出实验通道宽度的边缘 线。 5.6.9 松开制动踏板后,制动系统应能完全释放。
厂内机动车 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178-2011
Safety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1.覆盖面广,综合性强;
漏油现象。
5.4.4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5 车辆各总成的检验
5.4.5 同一车桥上应装用同一型号的轮胎。 5.4.6 充气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 轮胎的规定值。
5.4.7 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 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 伤。
场(厂)内机动车辆
轮式专用车 履带式专用车
汽车
游览观光车
3.术语和定义
3.2 轮式专用车 roller mobile for special purpose 由动力驱动,在设计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 车轮,仅在场(厂)内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轮式专 用车辆。包括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 车、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 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 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 轮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轮式路缘铺筑机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
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场(厂)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压路机、推土机、叉车、汽车、拖车等)的安全技术要求。
1. 专用机动车辆应采用合格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并配备有效的安全装置,以确保安全使用。
2. 在操作前,应检查车辆及其所有部件的完好性,检查发动机及其相关系统的正常工作,以及电池、气垫、轮胎、刹车、照明灯具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3. 使用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乘客,不能超载、超速行驶。
4. 在夜间以及路况不好的情况下,应开启前后车灯,降低行驶速度,注意安全。
5. 车辆维护保养应认真负责,按规定更换零部件,使车辆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6.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保留证据,提供必要协助。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1
一、场(厂)内机动车概念:1.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子操作力应为10-30N;采用机械式转向的车辆,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1、载重量是指车辆(满载时)最大额定载物质量,它是车辆承载能力的标志。
2、空车质量是指完全装备好的车辆质量,以千克计。
3、车辆总质量是指空车质量和载质量之和。
4、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5、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说明书)6、车辆必须设置下列灯具(转向灯、示宽灯、防盗灯)。
10、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1.2m处应为(90-105)dBa。
11、车辆应有后视镜。
(错误)12、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满载时),车辆除车轮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13、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是指车辆空载时,车辆除车轮以外的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
(错误!)14、影响车辆通过性能的主要参数有(接近角、离去角、最小离地间隙、最大爬坡度)。
15、最大爬坡度是衡量车辆(通过、动力)性的主要参数。
16、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
17、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和GB14761.6)的规定。
1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于轴距短、载货后重心偏高,很容易失去(纵向)稳定性。
19、顶推车是一种前端装有缓冲板并能在(地面、钢轨)上推动车辆运行的牵引车辆。
一、内燃机方面:1、内燃发动机(包括柴油机和汽油机)是一种将化学能转换为机械能的能量装置。
1.柴油机自有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标准GB38462、汽油发动机尽管形状、型式不一样,但一般都有两个机构和五个系统组成,即曲轴连杆机构、配气机构和燃料供给系、点火系、冷却系、润滑系和起动系。
3、四行程发动机一个工作循环包括(进气)(压缩)(做功)(排气)四个行程。
4、四行程发动机一个工作循环曲轴旋转2周。
5、汽缸盖主要用来封闭气缸上部并构成燃烧室。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其安全技术规程对于保障场(厂)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安全技术要求、操作与驾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水平。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分类根据我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场所、区域范围内专供人员运输、物料搬运和作业的机动车辆。
这类车辆可分为叉车、搬运车、堆垛车、牵引车、输送车等类型。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1.车辆设计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车辆结构合理、性能安全。
2.车辆制造要求:车辆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产品质量。
同时,车辆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车辆维修与保养要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维修人员进行。
4.车辆使用与管理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部门、责任人及操作规程。
同时,车辆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行。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操作与驾驶1.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操作资质,熟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知识。
2.驾驶操作规范: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
同时,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3.特殊环境下的驾驶要求:在场(厂)内存在特殊环境(如湿滑、倾斜、狭窄等)时,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驾驶措施,确保车辆稳定运行。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度和流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前 移 式 叉 车
插 腿 式 叉 车
托 盘 堆 垛 车
车
侧 面 式 叉 车
侧 面 堆 垛 式 叉 车
三 向 堆 垛 式 叉 车
固 定 平 台 搬 运 车
托 盘 搬 运 车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型号表示方法(平衡重式叉车为例)
型号: CP
更新代号:按大写汉语拼音字母 额定载重量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1000KG 防爆类型代号:防爆型为B,其余不表示 传动方式:机械传动不表示;液力传动为D,静压为J 动力源代号:蓄电池D;柴油C;汽油Q;液化石油气Y 平衡重式叉车代号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我国的电瓶叉车生产于1954年,内燃叉车生 产于1958年。目前国内叉车制造的品种、机 型很多,就其起重量来说,0.5t~50t的叉车国 内都能制造.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和 开发了新技术、新装置、在叉车上采用液压转 向、液力变矩器、常合齿轮液压挂挡变速器、 行星式轮边减速器、选用高强度和宽视野门架 等,使操作简便省力,机动性强,安全可靠, 提高了作业效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O1目的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02含义和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03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04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
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05设计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一)平衡重试叉车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二)前移式叉车1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做出清晰的标志。
每一控制功能被释放时,都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荷移动。
0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一)一般要求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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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什么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分为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两类。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5100)(括号内为特种设备代码)(一)叉车(5110)
叉车广义又可理解为堆垛用(高起升)车辆,它具有平台、货叉或其他承载装置,可把货物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或堆放作业的车辆。
1.平衡重式叉车(见图1-1)
具有载货的货叉(或其它可更换的属具),货物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车辆。
(图1-1 平衡重式叉车)
2.前移式叉车(见图1-2)
具有前、后可移动的门架或货叉架的车辆。
(图1-2前移式叉车)
3.插腿式叉车(见图1-3)
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之间的车辆。
(图1-3插腿式叉车)
4.托盘堆垛车(见图1-4)
车体前方有两条外伸车轮支腿,货叉位于支腿正上方的车辆。
(图1-4 托盘堆垛车)
5.侧面式叉车(见图1-5)
车辆的货叉架或门架可相对于车辆的运行方向横向伸出和缩回,进行侧面堆垛或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5侧面式叉车)
6.侧面堆垛式叉车(见图1-6)
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相对于车辆运行方向的侧面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1-6侧面堆垛式叉车)
7.三向堆垛式叉车(见图1-7)
门架正向布置,货叉能在车辆运行方向及两侧进行堆垛及拆垛作业的车辆。
(图 1-7三向堆垛式叉车)
(二)搬运车(5120)
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使的用于搬运物品的车辆。
1.固定平台搬运车(见图2-1)
载货平台不能起升的搬运车辆。
(图2-1 固定平台搬运车)2.托盘搬运车(见图2-2)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图2-2 托盘搬运车)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见图3)
(图3 牵引车)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装置,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
(见图4)
(图4 推顶车)
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5200)
按照提供动力的方式不同分为内燃观光车(5210)和蓄电池观光车(5220)。
(见图5)
(图5观光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