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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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养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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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发起,联合周边乡镇
鸡、猪等养殖户,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进行养殖技术、产
品购销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组织对会员的各种服
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
用,协调各方面利益,维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基地示范,技术培训,市场信息服务措施,
逐步实施品牌战略,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养殖业,加快养鸡协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养鸡协会养殖产业整体推进,为增加村民收入和发展集体经济做岀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受县、镇相关部门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蛋鸡、猪生产及其产品销售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根据行
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蛋鸡、猪经销的中、长发展规划和行业性政策、行规。
(二)逐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和扩大兴旺公司蛋鸡、猪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主动参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和有关
证明,为会员的社会信誉评选先进等提岀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会员交流经营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对新建、调整经营结构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五)组织会员对市场进行评估和考查,推动会员参与市场竞争,开拓经营业务。
(六)组织会员对行业规划、发展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岀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对会员之间及与其他企业,部门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蛋鸡、种猪、奶牛、肉牛养殖户,各相关综合职能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养殖大户,蛋鸡、猪经营、养殖和经营投资者,有关技术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遇到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当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影响协会工作和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经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须有2/3以上理事岀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七
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