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拘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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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金融诈骗罪篇及贪污贿赂罪篇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金融诈骗罪篇及贪污贿赂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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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金融诈骗罪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四)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四)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五)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6年吉林省综合法律知识:拘留考试题

2016年吉林省综合法律知识:拘留考试题

2016年吉林省综合法律知识:拘留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程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2岁的女儿柳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柳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衣物损失2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程某应偿付柳某200元B.程某应偿付柳某2000元C.程某应偿付柳某2200元D.程某无须补偿柳某2.陈某与陆某分别出资45000元和80000元合开一个饭店,后因经营不善欠债190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__A.无限连带责任B.无限按份责任C.有限连带责任D.有限按份责任3.某企业2005年销售收入为680 000元,销售成本为510000元,应收账款年初数为32 000元,年末数为36 000元,则应收账款周转率为__次/年。

A.21.25B.15C.18.89D.204.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几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__。

A.3B.4C.5D.65. 依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统一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个人缴费累计满__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A.10B.15C.20D.25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__周岁。

A.45B.50C.55D.607. 到哪一时期,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成熟期,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逐步建立__。

A.二十世纪初期B.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C.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D.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8. 在证券发行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面值超过人民币__的,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承销。

A.3000万元B.5000万元C.6000万元D.8000万元9. 下列哪一项不是计划工作的基本特征__A.目的性B.主导性C.特殊性D.效率性10. 在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合同纠纷,可提交下列哪个仲裁机构裁决__。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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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点击查看:吉林省教师招聘公告例题:甲、乙、丙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请登录网址:/jilin/。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二)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刑法题目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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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

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2、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

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9)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9)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9)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管理之行政组织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管理之行政组织》,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

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有:①行政目标。

行政组织要有明确的行政目标。

总目标确定后,将其按层级进行分解,依次确定所属各组织的分目标。

②机构设置。

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载体,依据法律设置机构是行政组织构成的基础。

③权责划分。

确定行政组织的权责,明确组织间的隶属关系和平行关系,以及行政组织的权责划分。

④职位配置。

行政组织中实行的职位分类,包括合理确定职级、职等、职系等,明确每个公务人员的职责。

⑤人员结构。

公务人员是行政组织中的主角,合理的行政组织应由具有一定素质和合理智能结构的公务人员组成。

⑥管理方式。

行政组织通过一定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对象施加定向影响,体现行政组织的功能,实现行政目标。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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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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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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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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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共同犯罪篇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共犯的分类(一)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三、共同犯罪的成立(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刑法之有期徒刑篇一、有期徒刑的概述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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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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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有的犯罪行为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是另一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例如,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既符合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减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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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减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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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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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
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减刑不同于改判。

改判是指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决而重新作出判决;改判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

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而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基于法定原因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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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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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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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满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作为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或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规定,不满18岁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这说明,累犯必须是前后两次犯罪都已满18周岁的人,而不包括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因此,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即便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的,也不成立累犯;前后两次都不满18周岁的,当然不成立累犯。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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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题目解析(一)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1、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

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2、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

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3、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

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

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

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1

试题1: 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B: 一切违法行为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答案: A试题2: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B: 民法C: 行政法D: 侵权法答案: A试题3: 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B: 管制C: 剥夺政治权利D: 拘役答案: C试题4: 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B: 实体法C: 特别法D: 临时法答案: A试题5: 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 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 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

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 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答案: C试题6: 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

两人在林中失散, 甲继续独自行猎, 既不寻找孩子, 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 径直回家。

日后, 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甲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C: 过失致人死亡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7: 紧急避险的情况下, 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答案: C试题8: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 A试题9: 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 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 欲为其注射毒药。

刚拿起注射器, 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

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 要为天理所报应, 便被弃了杀害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

A: 杀人中止B: 杀人未遂C: 杀人预备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10: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

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A选项正确。

2.【答案】B。

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

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

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C。

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

甲构成不作为。

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4.【答案】B。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因此本题选B。

5.【答案】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吉林省事业单位知识点刑法九

吉林省事业单位知识点刑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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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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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破坏交通工具罪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为其他独立犯罪,不成立本罪;但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拘役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拘役篇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拘役的内容
(一)拘役适用的对象
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的刑期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依据刑法典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特征
(一)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三)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敲诈勒索罪篇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篇

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敲诈勒索罪篇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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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敲诈勒索罪一、敲诈勒索罪的概述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特点(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四、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三)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三)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特征之司法性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特征之司法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称为司法活动,是因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不止司法一种,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也有行政申诉处理活动,还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处理活动。

行政诉讼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机关。

所谓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各方参加,采用开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和法院裁判等诉讼形式解决行政争议。

法院诉讼活动的种类很多。

例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是刑事诉讼;法院代表国家解决民事纠纷进行的司法活动是民事诉讼。

只有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才能称之为行政诉讼。

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4.6-1)

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4.6-1)

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4.6-1)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15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jilin/1.根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在拘役期间参加劳动并得到了报酬B.李某因某事被判处拘役八个月C.王某被判处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D.黄某在拘役期间可以每月回家一天2.下列关于公务员的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务员的处分属于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之一B.警告、记过、降级和开除属于公务员的处分,撤职不属于处分,但同样属于人事处理决定C.取消录用不属于公务员的处分,也不属于人事处理决定D.免职不属于处分,不能够提出申诉3.国务院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 )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A.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 B.经济宏观调控的行政许可C.临时性行政许可 D.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4.以下各项,说法不正确的是:A.苏轼的书法作品《黄州寒食帖》在书法界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B.李隆基被后世称作“梨园祖师”C.《永乐大典》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类书D.按古代科举制度,三甲发榜时,第一甲被赐予“进士及第”的名义5.下列关于细胞中化学元素的叙述,正确的是:A.细胞中一种元素的作用能被其他元素替代B.细胞中的脱氧核苷酸和脂肪酸都不含有氮元素C.主动运输机制有助于维持细胞内元素组成的相对稳定D.细胞中的微量元素因含量极少而不如大量元素重要1.【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A。

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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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之拘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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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公共基础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刑法之拘役篇
一、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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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役的内容
(一)拘役适用的对象
拘役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的刑期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依据刑法典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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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拘役的特征
(一)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三)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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