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强制措施案例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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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 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 恰在此时,该市又发生了一起 重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 炸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 讯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 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 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
而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 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 放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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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一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在村头发现一 具女尸,有人怀疑是刚出狱不久的村民张某所为,因 为这几天张某神色慌张,魂不守舍。公安机关获得这 一线索,认为张某的嫌疑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公安 机关想对张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问题: (1)公安机关实施的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从法律的角度看,周围群众的议论是否正确?你应如 何向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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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不具备适 用无证拘留的 “情况紧急” 情形。
(2)不正确。对小李的拘留,属于因其干 扰庭审程序被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拘留,和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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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有何不妥?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和女青年孙某谈 恋爱。半年后孙某又和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 起与孙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孙某强奸。 然后将孙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 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 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 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对此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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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 37天。但决非每个案件都可拘留至37天,这只是适用于少数的 几种情况,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A、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是张某实施而不 是自杀
B、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是张某实施的而不仅仅是 猜测
C、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实的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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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
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 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 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 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 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 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的杂活。由于 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 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 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 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 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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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10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 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 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 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 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 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 “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 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群众深 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 “同村的小李 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本案中,辛某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 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更恰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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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 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 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 公安局。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 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张某拘留。
第十二章 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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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 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 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 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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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析】
不正确。 (1)派出所没有权力决定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 居所,关在礼堂内,实为变相拘禁。
问题:
(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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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 关的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
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 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 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 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 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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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1)李某系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 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 行拘留。而案例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 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处置,严重 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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