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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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工具管理暂行办法
厂属各单位:
工具是职工进行劳动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了既要确保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又要厉行节约,根据厂实际情况,制定工具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1、个人工具:各车间的检修工、车、钳、焊工和司机。
2、公用工具:各车间除个人工具之外,依附表规定需配用的工具(一般为车间班组配用)。
二、配备定额(见附表)
三、发放办法
1、个人工具由本单位盖公章出劳保消耗单领用,公用工具由车间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领用手续,供应站建立“个人工具台帐”,并负责发放,公用工具班组使用登记到班长卡片上。
2、职工调离或退休,应收回正在使用的工具,班组公用工具上缴所在车间,方可在其离厂手续表上签字。否则,经营科不予办理离厂手续。
3、职工厂内工作调动,工资科必须出具证明或工种变动单,后勤可按新工种标准补发所缺少的标准工具和收回其超标准工具。
4、公用工具车间需有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
5、个人工具按使用年限到期更换,有残值的须交旧领新,否则延长使用期半年。
6、公用工具不规定使用年限,凡属正常磨损不能使用,
以旧换新,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需写出报告说明原因,由车间主任核准,经供应站长批准方可发给。
四、车间工具保管制度
1、对精密仪器、公用工具、机具、安全工具要由车间专人(或班组)建帐保管,不得丢失或外借。班组或车间之间借用工具需办理借用手续,用后限期归还。
2、车间公用工具每季盘点一次,对不合格或年久失修的保安、起重工具未经修复合格不得使用。
3、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