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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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二、办理依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号令)。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全部一式三份。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手印);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由养父母共同签署(手印);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手印)。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意书。如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同意书,由非直接抚养方签署(手印)。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由公民本人同步签署(手印)。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手印)的申请表和同意书。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需出示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宗局领取《丽水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丽水统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填好申请表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送交县(市、区)民宗局初审。
.县(市、区)民宗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民宗局审核。
.市民宗局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给县(市、区)民宗局,再由县(市、区)民宗局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五、办理时限
县(市、区)民宗局初审时限、市民宗局审核时限分别为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受理机构
莲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莲都区解放街号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