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沪府机管[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0〕16号)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一日市政府机管局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局受托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体制市政府机管局受市国资委委托代表出资人对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层级管理。
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暂不设董事会的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对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第二条法人治理(一)市政府机管局负责督促指导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章程。
(二)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机构,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责;集团公司应当逐步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机管局委派或推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4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定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对其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组织形式。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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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重点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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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调整事项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其他重大变化
*3、计划外投ຫໍສະໝຸດ 项目*9、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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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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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信息
季报的主要内容 投资总体情况 金融投资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阶段工作措施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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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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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5、投资决策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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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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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上海国有企业高风险金融投资业务-18页文档资料
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内部控制规范 (3)第一节原则 (3)第二节岗位职责 (3)第三节基本要求 (4)第四节委托理财的特殊要求 (6)第五节商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特殊要求 (7)第三章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8)第一节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8)第二节商品期货投资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0)第三节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1)第四节商品期货衍生品、金融期货及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及披露 (12)第四章附则 (13)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规范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4]99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沪国资监[2001]14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财等对外投资业务。
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资。
外汇买卖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企业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8日)
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第十六条按照《上海市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一)的适用范围执行)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出资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参与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4﹞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3-18)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4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区县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监﹝1999﹞159号适用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岗位、稳收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分配﹝2009﹞164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3关于编制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80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资行业收缩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1﹞41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5关于编制企业三年行动规划的通知沪国资委﹝2011﹞52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6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重﹝2004﹞13号该文件已不适合经济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已不操作。
7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316号已被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沪财教[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2]3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市级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的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市级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审核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国资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第三章市(区)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及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其他机构无偿划出或是从其他机构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0〕226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经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2日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业管理体系第三章主业目录第四章全程监管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由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用途和意义】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管理原则】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金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金府〔2006〕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已经第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产权管理制度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变更、注销、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的审批报告工作。
四、按照《金山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金山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为企业后实行改制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
五、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六、产权管理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沪国资委规[2022]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行为,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市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资本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政府委托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进行公司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法定机构第四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长由市政府指定,董事和监事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命。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长由市政府指定,监事和职工代表由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工会推荐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命。
第七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总经理职务,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公司运营第八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依法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三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诚于国家和市级政府,勤勉尽责,维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四条市政府是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配合进行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汉唐证券之殇
汉唐证券之殇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在业内一度有“小中金”之称的汉唐证券缘何迅速沦落到被托管的地步沈涵9月13日,汉唐证券债权登记日。
位于深圳华侨城的汉唐大厦门前,来自全国各地的债主们络绎不绝。
和清爽的天气不相称的是,焦灼和忐忑写在这些人的脸上。
就在十天前,中国证监会一纸公文将他们的命运连同汉唐一并托付于信达。
谁曾想到,近年来一度以市场新贵崭露头角,并在名字中寄托“汉唐”之梦的汉唐证券,竟然仅是昙花一现。
在汉唐内部网站上,一位名叫王菡的汉唐员工曾写道:“纵是流水淡,碧天长,路茫茫,一诺相许,誓与兴亡。
”转瞬之间大厦已倾,不知此人当做如何感想?导火索:“816”事件此前,媒体报道汉唐危机起因,都直指汉唐主承销04长航债时,因包销五亿多元导致资金紧张,进而挪用客户国债,终致资金链断裂。
“这根本不是事实。
”汉唐证券长航项目组成员说。
据了解,汉唐上海总部下属华山路营业部提前兑付8亿元左右客户委托资金,上海总经理顾翠华率众于8月16日向汉唐董事长吴克龄、总裁丛蔚发难,后者随即向证监会及警方报案,才是汉唐突然爆发危机的导火索。
2004年春节后,汉唐证券以主承销的地位正式启动了04长航债的发行申报工作。
其间,由于市场不断恶化,曾三次调整发行方案,即使这样,长航债与投资人的收益率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使得债券销售困难,甚至承销团成员本身也打起了退堂鼓。
为了稳定承销团成员并促使其尽可能地销售债券,汉唐采取了延长承销团成员划款期限和提高承销佣金的办法,最终承销团成员合计销售47000万元。
汉唐证券在完成规定的承销份额后,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实际销售53000万元。
6月22日,04长航债发行工作结束。
“04长航债在承销期内已全部销售完毕。
” 长航证券部发给的函如是说,这一情况也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得到了证实。
不过,当时汉唐资金链紧张确是事实。
汉唐证券长航项目组成员透露,长航债资金到账后,项目组曾希望利用在账期间拿这笔资金做短期回购,但汉唐资金部告诉项目组,可以直接结算利润而不必进行回购操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沪财教〔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第四章流程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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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投资决策后评估
w 重点内容
– 实施过程和实际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 与可研报告的目标要求对比分析 – 发生差异的原因总结 – 综合评价结论(问题、纠偏措施)
w 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的上报要求
– 后评估结束后 1 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1、适用范围
w 本《办法》对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和监管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
w 《办法》中所指的项目是指市国资委出资 监管和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含50% )和其他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所投资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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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年度投资计划
w 主要内容(范式)
– 企业重组、联合与兼并 – 企业国资战略规划进行重大调整 – 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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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外投资项目
w 上报材料
– 申请核准的报告 – 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建议书 – 录入系统操作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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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能力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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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说明
适用范围 年度投资计划 计划外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 投资会投资监管职责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
理制度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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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 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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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星期三
投资事项
w对外投资
– 设立全资企业 – 国内外收购兼并 – 合资合作 – 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 – 债务重组 – BOT、BT – 其他
w 固定资产投资 w 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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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信息
w 季报的主要内容
– 投资总体情况 – 金融投资情况 –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 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下阶段工作措施
w 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开 工、进展及竣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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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事会投资监管职责
w 确保监事会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w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w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w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4、重大投资项目
w 数额标准
– 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流向,体现较高 的投资集中度
– 数量上比重较小而投资总额上比重较大 – 符合企业所处行业的特征,并与企业的资
产规模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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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协商确定
– 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 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出资监管企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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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w 审核重点
– 投资方向与国资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 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 投资是否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 从全局考虑是否存在重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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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w 调整事项
投资事项
w 对外投资
w固定资产投资
– 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w 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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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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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对外投资 w 固定资产投资
w金融投资
– 股票 – 期货 – 委托理财 – 债券 – 基金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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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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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上报 材料名称
草正 案式
年度投资计划文本
✓✓
投资项目录入系统操作软盘
✓✓
重大投资项目项目计划书(建议书)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审议情况说明及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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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国资委商出资监管企 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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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上报备案材料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 专家论证意见 –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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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w 主要内容(范式)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总体概况 –金融投资实施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计划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下一步改进投资管理的措施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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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可行性研究 负责投资决策,
承担投资风险 开展投资分析,
组织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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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贯彻出资人意图 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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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发生以下变化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 项目终止 – 项目投资总额 – 年度计划投资额 – 投资比例 – 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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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项目
w 监督检查
– 审计
•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
– 监事会监督
• 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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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对投资项目的知情权 对年度投资计划和计
划外项目提出意见 定期、不定期提交企
业投资情况评价报告 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
跟踪项目达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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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总体情况 – 主要特点 – 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 金融投资情况 – 科技开发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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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投资计划
w 编制程序
•产权代表向国资委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四季度) •国资委审核草案并向产权代表反馈意见
•产权代表组织修改、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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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投资管理制度
w 根据《办法》修订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2004年9月30日前至市国资委备案
w 日后修改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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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责划分
出资监管企业 产权代表 监事会
市国资委
审核年度投资计划 ,核准计划外项目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 施备案管理、动态 监控及分析
组织研究国资投资 导向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投资
w 严格限制期货、股票、委托理财 w 适度控制债券和基金 w 金融投资规模与比例应与自身权益和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