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涉税分析策略与风险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八讲经济合同涉税分析策略与风险管理
一、问题概况
税收是企业的真金白银,合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合同是征税的主要依据,合同与税收关系,有些时候是合同说了算,有些时候说了不算.
合同中埋伏诸多税收风险.(风险载体)。合同陷阱多、纠纷多、涉税问题多。
关键合同核心控制技术技巧:化病灶于无形。一是合同审核制度争取主动权。中医生的经络疗法一样化病灶于无形,达到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的目的。违约金风险;质量保证条款风险;票据风险;折扣折让风险;租金约定风险;促销风险。二是自控防范条款。
合同是降低税负的重要工具之一。
合同内容不同,税负高低将不同。有时候,我们需要先有一份粗糙的合同后再打补丁,以免失去商机;更多时候,我们需要一份合法严谨的合同保护自己——只要不把客户吓跑,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希望拥有一份既合法又省钱的合同。
改变合同的当事人,税负将不同;改变合同签定的时间,税负也将不同;改变合同的标的物,税负也将不同。通过改变合同当事人、标的物、时间、地点、价款,以至合同的附件等等各种合同要件,都能实现节税的效果。在签定合同时,认真分析涉税合同条款,恰当地运用各种节税处理技巧,能够有效发挥合同的节税作用。
二、案例分析
(一)油费能否抵扣要看合同性质
【案例】为了给外地客户发货,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个体运输司机黄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由黄某负责企业货物的长途运输,企业负责提供车辆用油,并按照里程数给予一定标准补贴。
2009年,企业共为黄某货运车辆外购柴油411.7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近期,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指出,企业外购柴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让企业十分不解,租车发货是经营性租赁行为,为什么油费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本例中,该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就实质而言,并非是车辆租赁合同,而是车辆运输合同。
经营性租赁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租方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二是承租方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相应的租金。本例中,如果企业取得了车辆使用权,并能够聘请司机充分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并单独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那么,就形成了经营性租赁
显然,黄某始终没有将车辆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因而就不具备经营性租赁的条件,企业外购的柴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本例中的涉税问题又该如何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应该由黄某按照企业外购柴油费用和补贴确定运输费用,并向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核算方式不同缴纳税款有别
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等,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的情况,购销双方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在认识上也不一致。那么,用预收账款支付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1.从上述增值税法规上看,这里的“代垫”顾名思义是指用自己资金代为他人垫付,刚购买方预付的资会为其支付运费虽然属于税法规定上所称的“代垫”,但有购买方预付的资金为其代为支付运费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两个条件,从增值税基本法律规定上看销售方不应该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承运主体是销售方非单独核算的运输车辆,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法就收取的运费(含税金额等于支付运费金额,下同)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运费,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原煤生产企业2010年1月份销售原煤2000吨,每吨售价500元(不含税价),收取价款1000000元,用本企业未独立核算的运输车辆运送,每吨收取运费25元(含税),共收取运输费用50000元,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75000元(已通过网上认证),货款和运费收入均来自于购买方提前预付账款。
【分析】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50000÷(1+17%)]×17%-75000=7756411(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案例】某铁精粉生产企业2010年5月份销售含铁量52%的铁精粉700吨,每吨售价500元(不含税价)。收取价款350000元,用本企业独立核算的运输车辆运送,每吨收取运费30元,共收取运输费用21000元,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元(已通过网上认证),贷款和运费收入均来自于购买方提前预付账款。
【分析】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50000×17%-21000=38500(元)。
假如该企业在销售铁精粉的过程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铁精粉和收取运输费用金额,则应由国、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依据《增值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核定销售铁精粉和收取运输费用金额,销售铁精粉金额缴纳增值税,收取运输费用金额缴纳营业税。
【案例·风险识别】税务部门在对南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在2007
年4月给某行政村施工建造了一条村水泥路,取得工程价款357650元,但未进行申报纳税。经询问和调阅有关合同和账簿得知,公司与某行政村在修路前签订了一份建造“村水泥路工程”合同,合同上规定水泥路工程价款为357650元,而该工程涉及到的有关营业税等税金由甲方(行政村)负责缴纳。根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责成该企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11695.16元,加收滞纳金2186.99元。
对于税务部门的上述处理,公司财务人员很不理解,他们认为,这项工程所涉及的有关涉税事项在合同中已写得很清楚,营业税等都由行政村缴纳,跟他们无关,税务部门应向行政村去追缴税款。税务人员解释说,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分析】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7条第1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规定,行政村与该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中规定由行政村缴纳营业税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此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该水泥路工程应纳的相关税金应由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行政村缴纳。
关注点提醒:一项应税劳务,由谁来纳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以相关各方约定为准,即便是双方签了合同、协议也不能转嫁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