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开办费的取费依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物业管理开办费的取费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七条最后一句: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移交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包括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并有移交清册;(二)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2.5%)的比例移交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设总投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部门缴纳初期物业管理费,初期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拨给物业公司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