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1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

(城市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清稿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2.4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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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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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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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带附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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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物退让 3.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4 建筑基地的绿地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 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理综合 4.1 给水 4.2 排水 4.3 城市燃气 4.4 公共交通 4.5 电力、电信、邮政 4.6 环境卫生 4.7 工程管线综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04 年版)
江苏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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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2004)228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 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随着 2002 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 《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地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 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 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 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 对其它有关条款也做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 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技 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 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 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0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经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 管理,可按 2000 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2007-1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索引号:E A230-B0402-2004-003信息名称: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索引号:EA230-B0402-2004-003发布机构:江苏省建设厅文件编号:苏建规[2004]228号生成日期:2004-7-6发布日期:2004-7-8内容概述:《规定》对本省城市土地使用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工程管线综合、城市景观和环境、城市空域保护和全文标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和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和《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和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精品】镇江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宅建筑阁楼其净高1。
2-2.1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2。
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
1米、公寓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底层普通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5.1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
5倍系数计算。
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超市大于60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殊商业建筑除外。
4、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封闭的设备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3。
6米、进深小于或等于3。
6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的飘窗其净高小于2。
1米,宽度小于0。
9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以上高度或宽度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8、车库、储藏室的建筑高度地面以上部分小于等于2.2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大于2。
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9、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设置在门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设置在门外的建筑空间,按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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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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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
单位:米
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
1、表3.1.3附注2补充:
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
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
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增加:
(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㈢、防火间距
1、增加3.1.13: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表列规定:
表3.1.1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注:1、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罐
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罐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
㈣、建筑离界
1、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建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2、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3、增加3.2.2.10:围墙的离界距离,应确保其基础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两方达成一致时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
住宅区临城市道路围墙应为透空围墙,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4、表3.2.3.1调整为: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
单位:米
5、第3.2.5条“3.1.12条所列建筑物……离界距离控制”调整为“3.1.12条所列建筑物为建设用地边界一侧被遮挡建筑时,其主要朝向离界按其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其它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㈤、建筑高度
1、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一)
增加3.3.1.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抗震疏散道路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二)
增加3.3.1.2:抗震疏散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两倍后退距离(2S)之和减去疏散道路宽度(N)之值,即H≤W+2S-N 其中疏散干道宽度≥15米;支干道宽度≥7米。
3、景观建筑高度控制
增加3.3.1.3:城市景观需要控制高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包括建筑屋脊等在内的外轮廓高度。
㈥、消防通道
1、增加3.5.4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增加3.5.5条:高层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
3、增加3.5.6条:城市街区(含居住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㈦、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2、增加3.6.7条:居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增加3.6.8条:公共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比率不应小于20%,非机动车不应小于50%。
四、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给、排水
1、第4.1.4条补充:以长江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其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围。
2、第4.2.1条补充:在城市污水管网未涉及到地区,或城市污水管网不完善地区的新建项目应按环评要求规划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临时处理设施以达标排放。
㈡、城市公共交通
1、第4.4.2.2条补充:新规划建设首末站的用地宜按1500~3000平方米控制。
增加4.4.7条:公交枢纽站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一般公交换乘枢纽、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
根据其主要客流集散点服务对象、各种交通换乘条件等设置,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4.7控制。
表4.4.7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指标
分类用地规模(㎡)
综合客运枢纽6000~10000
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4000~7000
一般公交换乘枢纽3000~4000
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3000~4000
五、城市景观与环境(无调整)
六、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无调整)
七、附则(计算规则局部调整见建筑管理之日照间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