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区分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分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合同关系纷繁复杂,对于合同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作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许多人在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时,往往会产生混淆。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定义、特点、主体、内容、价款结算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区分。
二、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1.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形式的灵活性。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的。
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内容的广泛性。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工作,外延广阔。
(3)资质要求的宽松性。
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2. 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形式的严格性。
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2)合同内容的特定性。
施工合同的内容仅限于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
(3)资质要求的规定性。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三、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主体区分1. 承揽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包括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是指承担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定作人是指委托承揽人完成工作、支付报酬的一方。
2. 施工合同的主体施工合同的主体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是指承担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的一方;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支付报酬的一方。
四、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内容区分1. 承揽合同的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在探讨如何区分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关于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所订立的合同。
二、核心要素的比较要认定一份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要素进行比较: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侧重于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特定建筑物或结构的建造。
2. 工作性质:承揽合同的工作可以是任何一种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修理、修缮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作则仅限于建筑活动。
3. 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能够提供劳务的个人或组织,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建筑企业等。
4. 法律适用: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特殊法律规定。
三、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认定合同类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内容: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看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承揽或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 行业标准:参考相关行业的标准和习惯,了解行业内对类似合同的通常认定方式。
- 专业咨询: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行业协会,获取权威意见。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如何认定这两种合同,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公司委托另一家企业为其设计并制作一套机械设备,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而如果某地产公司委托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新建一栋办公楼,这就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
五、结论通过对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核心要素的比较以及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准确认定这两种合同的关键在于理解合同的目的、工作性质、合同主体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同内容和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合同的正确认定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在建筑行业,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设项目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最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建筑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探讨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并分析每种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且广泛应用的合同形式。
承揽合同是指承包商承诺为委托方完成特定工作,并按约定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业主或公司,而承包商则负责完成特定的任务或项目。
承揽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较平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也相对较低。
承揽合同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建筑行业。
与之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应用于建筑施工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等。
与承揽合同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规模和风险更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涵盖了更多的事项,如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和施工等。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需要更加严格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报酬形式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承揽合同中,报酬通常以固定金额或按工作量支付。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报酬通常以工程量支付。
这意味着承包商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
这种形式的报酬更能激励施工单位更加努力地完成工程任务。
在法律层面上,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存在一些不同。
承揽合同在法律上较为简单和灵活,法律规定相对较少。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面临更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安全问题,因此法律对施工过程和质量有更多的要求和规定。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都与建筑有关,但在合同形式、特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一、合同标的物的区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自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2.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这些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如制作、修理、加工等。
二、合同主体的区别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承揽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对其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三、合同形式上的差异1.根据《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较大,涉及资金较多,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
2.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相对较小,但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四、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1.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是因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处于主导地位,对合同的履行有较大的控制权。
2.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要求不同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筑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二者都与建筑工程相关,但在其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建筑工程合同是强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侧重承包商对工程建设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费用的义务。
二、合同主体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施工单位则是工程的承包方。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主体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商组成。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委托方,工程承包商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
三、责权划分1. 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中,责权划分相对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设计文件、施工材料等资源,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工程质量和进度由双方共同负责。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施工方案、材料等。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和结果。
四、费用支付1. 建筑工程合同: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通常采用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工程承包商。
附件列表:1.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2. 承揽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工程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约定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的法律文件。
2. 承揽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商签署的,委托承包商完成工程建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但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性质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一种,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的合同。
它侧重于工程施工的具体细节,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款项结算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合同,可以涵盖多种合同类型,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承揽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它的重点是承揽双方约定的事项或目标,并实施合同履行。
二、内容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2.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3.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要求;4. 考虑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5. 施工期限和竣工验收标准;6. 工程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7.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具体类型的合同决定,范围较为广泛。
例子如下:1. 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2. 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3. 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需要提供的工作和成果;4. 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的承运方、运输方式、价格等。
三、权利义务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时交付。
业主则负责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等。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决定。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负责提供商品并确保品质,买方则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商品。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进行约定的合同,强调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承揽合同是一种更为广义的合同形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重点是承揽双方的约定事项和目标。
因此,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一)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与区别(一)概述: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但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双方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关联性和区别。
关联性: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关联的。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业主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工程能按时、按质量规定完成。
而承揽合同是指工程承包商与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将主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其他专业分包商。
区别:然而,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和双方责任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合同性质: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主要合同,其目的是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规定完成。
它涉及到工程的整体进度、质量要求、施工方案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而承揽合同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转移责任和风险,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全面,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施工方案、付款方式等诸多方面。
而承揽合同的内容相对较为简单,通常只涉及一项具体的工作,例如电气安装、给排水工程等。
3. 双方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业主有责任向建筑承包商提供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等必要材料,以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而建筑承包商则负责完成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并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进行。
相比之下,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相对较小,分包商主要负责完成所分包的具体工作,而主承包商则负责整体的工程进度和质量。
结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在目的和合同主体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和双方责任等方面却有明显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在业主和建筑承包商之间签订,涉及到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质量要求;而承揽合同一般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由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转移责任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及认定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和区别认识不清,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1. 合同主体的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较为宽泛,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人一般是具有建设项目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环节。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
3. 合同目的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以满足发包人的经营或使用需求。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通常只需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验收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外,还需要关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计划、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个难题。
以下几点仅供参考:1. 关注合同的名称和内容。
如果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且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可初步判断为建设工程合同。
2. 审查合同中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简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针对施工和承揽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尽管它们都是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但在合同主体、责任和权益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建方(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规定了承建方在给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质量、成本和工期要求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合同。
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业主和承建方。
业主是指委托承建方进行工程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建方是指接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施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1.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等。
2.工期和进度要求,即工程开始和完成的日期,以及分阶段的进度要求。
3.工程质量要求,包括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要求,以及验收标准。
4.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5.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业主和承建方的权益和义务。
6.安全生产责任和保险责任,以及相关风险的分担。
7.纠纷解决方式,如争议解决、仲裁或法律诉讼。
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建方需要按照约定的工期、质量和成本要求完成工程项目。
业主有权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承建方应积极配合,并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即承包商)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委托人指定的工程或业务的合同。
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劳务合同,承包商根据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项目完成相应的工作。
承揽合同中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承包商。
委托人是指需要完成工程或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包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工程或业务,并按照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1.承揽工程或业务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工程地点、业务范围等。
2.工期和进度要求,即工程开始和完成的日期,以及分阶段的进度要求。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一、合同的主体。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三、合同订立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
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四、合同解除条件。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五、违约救济方式。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六、定义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约定工程项目的承接关系,但是在合同方式、责任承担、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 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双方相互约定的方式,而承揽合同一般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承包方。
2. 义务与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承担有关工程的施工责任,包括材料采购、施工安排、质量控制等。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包方除了履行施工工作外,还要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
3. 权益保障
针对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要求承包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而承揽合同中一般不要求提供保证金,因为承包方在全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4. 合同履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以完工和竣工验收为主要目标。
而承揽合同则注重工程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包括设计、施工、投产等。
5. 法律约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而承揽合同则受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方式、义务与责任、权益保障、合同履行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合同主体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各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约定工程施工的各项细节和业务规定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业主扮演着委托方的角色,而承包商则是合同的受托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如下:1. 工程规模和内容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的规模、范围、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等细节。
合同双方需要就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协商和约定。
2. 工程进度和付款方式: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进度、付款方式和款项比例等重要条款。
这些条款有助于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付款要求。
3. 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及违约责任。
承包商需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惩罚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需要委托承包商完成建设项目的情况。
业主是合同的主要起草方,承包商则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由工程施工的承包商与其下属的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在此类型合同中,承包商兼任委托方的角色,并与分包商签署合作协议。
承揽合同的特点如下:1. 分包工程约定:承揽合同约定了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分包事项,包括工程规模、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工期等细节。
合同主要以交付给分包商部分的工程为主要内容。
2. 分包商责任和义务:承揽合同明确了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 主承包商的责任和监督:主承包商在承揽合同中负责分包商的选择、管理和监督,并与分包商一同承担合同风险。
承揽合同适用于在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进行工程分包的情况。
承揽合同通常由主承包商起草,以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
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转载▼标签:钢结构加工建筑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在撰写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
承揽合同通常是指一方(承包商)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完成特
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更专注于涉及建筑、工程或施工项目的合同。
以下是这两种合同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
1. 合同对象,承揽合同可以涵盖各种服务和工作,例如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维护服务等,而建设工程合同更专注于建筑、工程
或施工项目。
2. 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遵守更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因为涉及到建筑安全、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承揽合
同则可能受到更宽松的监管。
3. 工作范围,承揽合同可能涉及更广泛的工作范围,可以包括
各种服务和工作,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更专注于具体的建筑、工程
或施工项目。
4. 质量标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遵守更严格的质量标准和
规定,因为涉及到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而承揽合同可能对质
量要求没有那么严格。
在起草和签订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详细的条款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建设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的性质、主体要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性质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更注重工程建设的实施和完成,而承揽合同更注重工作成果的交付。
其次,主体要求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要求较为严格,发包人应具备发包资格,施工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是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信誉保障。
而承揽合同的主体要求相对较为宽松,承揽人可以是具有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再次,合同标的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通常是较大的工程项目,涉及复杂的施工过程和较大的资金投入。
而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相对较小,可以是定作人提出的具体工作成果或工作内容。
此外,履行方式也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通常是承包人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而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
最后,违约责任也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较为严格,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较为灵活,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在性质、主体要求、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合同类型,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以下方面的区别: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合同形式、风险分担和合同期限。
二、合同主体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程。
2、承揽合同:合同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签订,承揽单位独立承担工程施工责任。
三、权利义务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和验收工作。
2、承揽合同:承揽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四、合同形式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为了保证双方权益,建议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风险分担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2、承揽合同:承揽单位独立承担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等。
六、合同期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
2、承揽合同:合同期限也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但考虑到承揽单位独立承担责任,一般会比施工合同长。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施工单位:指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承揽单位:指以合同承揽建设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种类繁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尽管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它们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却有很大差别。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进行详细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合同类型的特点和区别。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为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2)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发包人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为完成建设任务的当事人。
(3)合同内容涉及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采购等多个方面。
(4)合同履行期限较长,一般分为前期准备、施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
(5)合同价款一般较大,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为一定的工作成果,如制作、修理、加工、装饰等。
(2)合同主体较为简单,承揽人为完成工作的当事人,定作人为支付报酬的当事人。
(3)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报酬、交付时间等。
(4)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
(5)合同价款相对较小,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 合同标的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如制作、修理、加工、装饰等。
2. 合同主体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发包人为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为完成建设任务的当事人。
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较为简单,承揽人为完成工作的当事人,定作人为支付报酬的当事人。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一、概念与定义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具有特定品质和数量的工作成果。
2.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筑工程,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主体要求不同1.承揽合同的主体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关技艺或者专业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作人则可以是任何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施工合同的主体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发包人一般是具有发包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合同标的不同1.承揽合同的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这些成果具有特定性,通常是定作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出的。
2.施工合同的标的施工合同的标的则是建筑工程,这些工程通常是为了满足发包人的建设需要而进行的。
四、工作性质不同1.承揽合同的工作性质承揽合同的工作性质通常是独立性的,承揽人需要自行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的风险和责任。
2.施工合同的工作性质施工合同的工作性质也是独立性的,承包人需要自行完成工程,并承担工程的风险和责任。
五、合同的履行过程不同1.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通常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2.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则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六、法律适用不同1.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2.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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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
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
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
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
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
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
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例如室内装修活动。
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
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
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
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