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的回复意见(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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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的回复意见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贵庭于2008年11月25日向我院转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通过我院认真的核对、分析和研究,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仍然存在如下计价方面的问题,多计工程造价3847284.37元,请仲裁庭核实后予以纠正。

1、警体馆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多计造价1469020.26元

○1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42项证据,2004年10月9日现场签证单(P147页)分析,底板防水增加基层处理及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各一层,是在地下室承台、基础梁原图纸设计模板施工改为砖模施工,在砖模上增加的防水卷材,在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上铺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是不能施工的,因此,按现场签证增加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必须扣减原设计的干铺油毡一层,应扣减定额直接费25980.33元;

○2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1项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将原定额号A7-47改为A7-45,将“改性沥青卷材 3mm厚”改为“改性沥青卷材铝泊”,没依据,将工程量增加200㎡没依据。多计定额直接费64415.37元。

○1~○2项多计定额直接费90395.7元,经取费后,多计工程造价120109.9元。○3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第24项证据,郭祖尉对以下工程量已经确认,《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造价 489272.41元(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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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六组证据第24项P114页序号139,郭祖尉签认定额名称为“点支式全玻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将定额名称错误的改为“点支式幕墙全玻窗”,因此不按定额套价,我方在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证据第45项已举证并质证,《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138953.78×1.3287系数=184627.89元。

○5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七组证据第26项P119页,2005年11月22日签证单,施工方提出“警体馆铝合金窗重新制作安装”,学院签证意见为“因外墙装饰影响的铝合金变改,请监理、审计跟踪据实认可”,如果是重新制作安装,施工方应提供将拆下窗户移交建设方的签证,《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随意增加制作安装造价,多计造价108149.34×1.3287系数=143698.28元。

○6、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二组第49项证据,已证实《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重复计算网架脚手架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531311.78元。

○1~○6项综合说明:《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工程造价1469020.26元。

2、战训楼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多计造价311241.85元

○1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第70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中,未计算图纸会审纪录变更调减项目,应扣减直接费7156.14元,其理由为:取消建施01中模拟攀岩后,其相应结构均取消,自动扶梯取消后,其相应结构均取消。《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7156.14×1.3287系数=9508.36元。

○2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第8页中,计算了变更后的泰柏板隔断,

未扣减原设计复合板隔断,应扣减直接费36697.72元。其理由为:2005年6月1日工程联系单26,第二条,将一层模拟的士高厅兼模拟餐厅及二层模拟按摩中心复合板隔断改为泰柏板隔断,应扣减原合同价复合板隔断。《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36697.72×1.3287系数=48760.26元。○3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第13页,植筋16、植筋20、植筋8三个项目未按定额规则计价,多计直接费1508.25元。其理由为:鄂建造价(2002)0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混凝土内植筋(生筋锚固)工程量计算规则:区别不同的钢筋规格分别按实际钻孔深度以米计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1508.25×1.3287系数=2004.01元。

○4依据2008年7月15日证据目录第十八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第25页,潜水泵台班抽地下水的费用应是合同包干价的范围,多计直接费38583.00元,其理由为:依地质资料勘探报告,该项目地下水位在-5米以下,基础底标高基本在-2米处,属施工排水,而不是结构性地下水,按定额规定不应另外计价。《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多计造价38583.00×1.3287系数=51265.23元。

○52007年4月8日经郭祖尉核实的工程量与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报告书中的工程量,均依据工程联系单计量所得结果,如在同一工程联系单中,反映的内容一样但工程量不一样,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联系单据实计量核实,但绝不能重复计量。《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战训楼设计变更、签证增减项目”中,第25页~第29页,在鉴定报告中,对已经计算了的项目再次按郭祖尉核实的工程量重复列项计算,《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中仍然没有更正,仍有四项重复计量,多计工程造价199703.99元。

具体项目如下:

第26页中:

第9项B1-62花岗岩水泥砂浆楼梯面与第25页第6项B1-62花岗岩水泥砂浆楼

梯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36602.71元。

第13项B1-52大理石水泥砂浆楼地面与第25页第7项B1-61花岗岩水泥砂浆楼地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44348.95元。

第14项B3-38天棚装配式U型轻钢龙骨不上人型面层规格600×600mm以上一级与第8页第6项B3-27方木天棚龙骨吊在梁板下双层楞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1588.41元。

第27页中:

B5-144润油粉、刮腻子、防火漆二遍其他木材面此项无依据,重复计算直接费653.15元。

第2项B1-61花岗岩楼地面水泥砂浆与第25页第7项B1-61花岗岩水泥砂浆楼地面重复,重复计算直接费116510.77元。

以上合计多计工程造价199703.99元。

3、警体馆柱加固多计工程造价26563.00元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书中,申请人对警体馆柱加固的工程造价及工程量的结算意见不持异议,《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超出委托范围对警体馆柱加固的工程造价予以鉴定,多计工程造价26563.00元。

4、超出委托范围,多计停工损失479879.59元

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和要求:““仲裁庭决定除以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外(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报告书不持异议的部分),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均作为双方争议部分提交你方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报告书以外的停工损失予以鉴定,鉴定报告中计算停工的索赔证据已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时效,计算索赔的造价在施工工程中重未向监理和学院提出,也没监理和学院认可的证据。鉴定报告计算停工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定额依据,而是估算出来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第四稿)多计停工损失479879.59元(其中:多计网架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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