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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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 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涉及消防产品七条一附则三十一次)
责任条款: 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义务 (强制认证)
责任条款: 二十五条 部门监督责任 处罚条款: 六十五条 使用领域处罚裁量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送 检)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 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 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 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3.0.5条、《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06SG501)第5.4条 规定,当单层、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按照规定值降低0.5小时。
(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3.0.7条、《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06SG501)第5.6条 规定,除甲、乙、丙类库房外的厂、库房,建筑中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按照规定值降低0.5 小时。
(五)《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
1.消防产品范围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2015年修订 16大类69项 305种) (2012年修订 16大类71项 304种)
序类 号别
火灾 1 报警
设备
消 2防
车
3
消防 装备
品种
火灾报警 触发器件
火灾报警 控制装置 火灾警报装置 消防联动 控制设备
消
4
防 水
带
灭 5火
器
灭 6火
剂
消
防
7
供 水
设
备
喷
水
8
灭 火
设
备
消防水带 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吸水胶管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气体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 消防泵 固定消防 给水设备 消火栓 消防水泵 接合器 分集水器 消防接口 消防枪 消防炮
喷头
报警阀
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水幕水带 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吸水胶管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 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 灭火器 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剂、卤代烃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 BC干粉灭火剂、ABC干粉灭火剂、BC超细干粉灭火剂、ABC超细干粉灭火剂、D类 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车用消防泵、消防泵组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消防气体顶压 给水设备、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第6.5.3条第3项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 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 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 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 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2005 年版)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 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 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 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
普通帘板
复合帘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防火涂料: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9.1.3条规定,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 定:
第1项 高层建筑钢结构和单、多层钢结构的室内隐蔽构件, 当规定的耐火极限为1.5h以上时,应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 火涂料。
第3项 当钢结构耐火极限要求不小于1.5h,以及对室外的钢 结构工程,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 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 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 使用。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 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 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产品培训课件
主要内容:
一、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学习 二、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产品判别 四、消防产品信息化管理 五、消防产品监督执法
(法律) (制度) (技术) (管理) (文书)
消防产品的案例:
1.防火卷帘: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责任条款: 三十四条 产品认证技术鉴定 处罚条款: 六十九条 产品鉴定机构处罚
涉及消防产品 七条一附则
责任条款: 五十六条 监督领域执法腐败 预防 处罚条款: 七十一条 执法腐败处罚裁量
附则: 消防产品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 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灭火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专勤消防车 保障消防车
消防员 防护装备
消防摩托车 消防机器人
抢险救援装备
典型产品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 灾探测报警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线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家用 火灾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 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模块、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水罐消防车、供水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水联用 消防车、气体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远程供水泵浦消防车、高倍泡 沫消防车、水雾消防车、高压射流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涡喷消防车、干粉枪炮 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破拆消防车 通信指挥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救援消防车、输转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排烟消 防车、洗消消防车、侦检消防车、特种底盘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供气消防车、供液消防车、自装卸式消防车 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抢险救援靴、消防指挥 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员避火服、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消防员化学防护服、消防员 降温背心、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消防员呼救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正压式消防氧气 呼吸器、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消防员方位灯、消防员配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腰斧 二轮消防摩托车、三轮消防摩托车 灭火机器人、排烟机器人、侦察机器人、洗消机器人、照明机器人、救援机器人 手动破拆工具、液压破拆工具、破拆机具、消防救生气垫、消防梯、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消防救生照明线、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消防用生命探测器、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消防斧、 消防用开门器、救生抛投器、消防救援支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90号)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 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篇
(如何惩处)
一、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 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 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 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 总则 2 产品质量的监督 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 损害赔偿 5 罚则 6 附则 (共6章,74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0.10条 一、二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库房)的柱,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小时和2.00小时。
注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厂房和民用 建筑柱的耐火极限一、二、三级分别为3.0,2.5,2.0小时。
重点注意:(1)防火门 (2)防火卷帘 (3)防火涂料 (4)消防水泵 (5)排烟风机 (6)消防泵控制设备
(涉及消防产品七条一附则三十一次)
责任条款: 二十四条 产品生产义务 (强制认证)
责任条款: 二十五条 部门监督责任 处罚条款: 六十五条 使用领域处罚裁量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送 检)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 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 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 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3.0.5条、《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06SG501)第5.4条 规定,当单层、多层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各类构件按照规定值降低0.5小时。
(3)《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3.0.7条、《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06SG501)第5.6条 规定,除甲、乙、丙类库房外的厂、库房,建筑中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按照规定值降低0.5 小时。
(五)《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施行
1.消防产品范围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2015年修订 16大类69项 305种) (2012年修订 16大类71项 304种)
序类 号别
火灾 1 报警
设备
消 2防
车
3
消防 装备
品种
火灾报警 触发器件
火灾报警 控制装置 火灾警报装置 消防联动 控制设备
消
4
防 水
带
灭 5火
器
灭 6火
剂
消
防
7
供 水
设
备
喷
水
8
灭 火
设
备
消防水带 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吸水胶管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 气体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 消防泵 固定消防 给水设备 消火栓 消防水泵 接合器 分集水器 消防接口 消防枪 消防炮
喷头
报警阀
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水幕水带 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吸水胶管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 灭火器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 灭火器 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剂、卤代烃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A类泡沫灭火剂 BC干粉灭火剂、ABC干粉灭火剂、BC超细干粉灭火剂、ABC超细干粉灭火剂、D类 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车用消防泵、消防泵组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消防气体顶压 给水设备、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第6.5.3条第3项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 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 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 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 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2005 年版)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 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 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 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
普通帘板
复合帘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防火涂料: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200:2006)第 9.1.3条规定,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 定:
第1项 高层建筑钢结构和单、多层钢结构的室内隐蔽构件, 当规定的耐火极限为1.5h以上时,应选用非膨胀型钢结构防 火涂料。
第3项 当钢结构耐火极限要求不小于1.5h,以及对室外的钢 结构工程,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 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 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 使用。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 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 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产品培训课件
主要内容:
一、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学习 二、消防产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产品判别 四、消防产品信息化管理 五、消防产品监督执法
(法律) (制度) (技术) (管理) (文书)
消防产品的案例:
1.防火卷帘: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责任条款: 三十四条 产品认证技术鉴定 处罚条款: 六十九条 产品鉴定机构处罚
涉及消防产品 七条一附则
责任条款: 五十六条 监督领域执法腐败 预防 处罚条款: 七十一条 执法腐败处罚裁量
附则: 消防产品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 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 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 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灭火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专勤消防车 保障消防车
消防员 防护装备
消防摩托车 消防机器人
抢险救援装备
典型产品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 灾探测报警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线型 感温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家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家用 火灾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 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 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模块、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水罐消防车、供水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水联用 消防车、气体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泵浦消防车、远程供水泵浦消防车、高倍泡 沫消防车、水雾消防车、高压射流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涡喷消防车、干粉枪炮 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破拆消防车 通信指挥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救援消防车、输转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排烟消 防车、洗消消防车、侦检消防车、特种底盘消防车 器材消防车、供气消防车、供液消防车、自装卸式消防车 消防头盔、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消防手套、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抢险救援靴、消防指挥 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消防员避火服、消防员隔热防护服、消防员化学防护服、消防员 降温背心、消防用防坠落装备、消防员呼救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正压式消防氧气 呼吸器、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消防员方位灯、消防员配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腰斧 二轮消防摩托车、三轮消防摩托车 灭火机器人、排烟机器人、侦察机器人、洗消机器人、照明机器人、救援机器人 手动破拆工具、液压破拆工具、破拆机具、消防救生气垫、消防梯、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消防救生照明线、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消防用生命探测器、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消防斧、 消防用开门器、救生抛投器、消防救援支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90号)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 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篇
(如何惩处)
一、消防产品法律法规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五)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 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 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 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 总则 2 产品质量的监督 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 损害赔偿 5 罚则 6 附则 (共6章,74条)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0.10条 一、二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库房)的柱,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5小时和2.00小时。
注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厂房和民用 建筑柱的耐火极限一、二、三级分别为3.0,2.5,2.0小时。
重点注意:(1)防火门 (2)防火卷帘 (3)防火涂料 (4)消防水泵 (5)排烟风机 (6)消防泵控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