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关于租赁和抵押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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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关于租赁和抵押的相互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时,抵押实现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碰到租住的房屋被房东抵押出去,不得不临时被赶走的情况。有时候也存在,急需用钱,需要将已出租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的情况。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的相关规定,但抵押与买卖并不完全相同。如何处理租赁与抵押的关系,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好自身权益,需要我们了解我国▲担保法解释关于租赁和抵押的相关规定。
▲一、租赁权与抵押权
(1)租赁权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
的总称。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债权。
(2)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
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租赁权与抵押权关系
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无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反之,如果抵押在前,出租在后,则抵押可破除租赁,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后,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设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29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第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时,抵押实现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应尽义务及注意事项
(1)出租人在出租已抵押物时,应告知承租人抵押情况。
如果已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仍然承租,则后果有承租人承担。如果没有告知承租人,则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在抵押已出租物时,也应告知抵押权人出租情况。
(3)承租人在租赁前也应了解租赁物的抵押权问题。
(4)抵押权人在审查抵押物时也应了解抵押物的租赁情况。
通过上面的介绍,特别是▲担保法解释关于租赁和抵押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租赁是一种合同关系,抵押是一种物权关系,并不存在互斥关系。租赁在前,抵不破租;租赁在后,抵可破租;抵可以租,租可以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本着以法律为准绳,以互惠互利为目的,以友好协商为手段处理好相关各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