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1]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
知
正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在规章起草工作中,要围绕我市“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紧密联系本市改革开放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注重起草质量,按时上报送审稿。
列入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三档安排。
第一档为必成项目,年内应当完成;第二档为预备项目,年内由部门起草论证,成熟后可以上报;第三档为修订项目,修订条件成熟的,部门在年内上报市政府。
有关立法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略)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结束——。
王桂芳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桂芳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桂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勤华【当事人】王桂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勤华【当事人-个人】王桂芳张勤华【当事人-公司】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王佳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婷婷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王佳文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婷婷张庆王佳文李箕龙【代理律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桂芳;张勤华【被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桂芳对涉案房屋具有产权登记权利,涉案房屋登记行为系在该判决生效后依申请作出,该登记行为与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抵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且本案不存在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及撤销房屋登记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住宅小区土地登记发证的后续管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土地登记的面积分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土地面积分摊基本原则1、公正合理的原则业主的地上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做到公正、合理。
2、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规定”的做法,保持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即:对2004年7月前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仍采用宗地面积分摊法;对2004年7月后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采用房基地分摊法。
3、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合法增减建筑等原因,造成业主已登记面积需做调整的,须由建设方对涉及的业主利益进行处理,土地面积调整过程和结果实行公开、透明,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简便操作的原则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分摊力求简单易行、方便业主,成果便于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土地面积分摊方法按照面积分摊基本原则,今后对住宅小区土地面积的分摊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房基地分摊法。
以楼栋为单位,业主按其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基地面积并登记发证。
宗地内其他公共部分土地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土地证书中予以备注(不标注共有面积)。
2、契约分摊法。
对带独立院落的商品房、别墅等用地,有契约约定的,按契约分摊;无契约约定的,按房基地分摊。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宁国土资[2010]227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宁国土资〔2010〕227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保障重点项目占用临时用地需要,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一、临时用地要本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的原则,确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需临时使用农用地(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是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新三区及两县直接由分(县)局审批,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分局初审,报市局审批。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且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勘测定界成果中应注明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用地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向分(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针对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分类制定耕地复垦保证金的缴付标准,具体为: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分(县)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土资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 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五、将9.3.4 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11.17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0.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履行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等职责,部研究制定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用途管制工作,深入实践,积极探索,细化规定,总结经验和问题,有关情况和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部相关司局。
联系人:臧华************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附件: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宁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四节指标体系第三章规划引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一节加强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第二节构建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第三节强化近期战略空间引领第四章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体系第二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第三节探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五章加强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修复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构建国土空间保护修复新格局第三节推进矿产资源保护治理第六章全面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一节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第二节优化土地资源供给管理第三节完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机制第四节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转型第七章加快推进高品质宜居城市建设第一节强化基础设施规划资源保障第二节优化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第三节塑造城市特色景观风貌第四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第五节探索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第六节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第八章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第二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第三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九章夯实规划资源治理基础支撑体系第一节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第二节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第三节构建科技信息支撑体系第四节构建法治和标准化体系第五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第六节加强规划资源执法监督第十章推进实施规划资源领域重大工程第一节实施保护与修复类重大工程第二节实施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类重大工程第三节实施基础支撑类重大工程第四节实施规划管理类重大工程第五节实施综合管理类重大工程第十一章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强化组织领导第二节完善实施机制第三节加强人才保障第四节开展评估监督第五节推动广泛参与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南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首个五年,是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关键时期。
马瑶瑶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瑶瑶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黄飞【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黄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瑶瑶;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马瑶瑶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瑶瑶【当事人-公司】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束琛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冬霞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束琛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冬霞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束琛朱冬霞朱昊【代理律所】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瑶瑶;南京金大江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视频光盘及文字稿,记载的内容系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接待上诉人等人的情况,从视频及文字稿的内容来看,市规划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均表示需要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上诉人的要求,并未承诺在一个月内为上诉人等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上诉人的上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11月,金大江公司领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该证的附记一栏记载“有关限制事项详见不动产登记簿”。
2019年8月23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反映,附记一栏记载“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所建房产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南京市低效用地在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宁国土资〔〕 12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月1日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操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及《关于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补充意见》(宁政办发〔〕20号),特制定操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关于年度实施计划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独立运作的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统一纳入所在区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充分征询听取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编制要点(附件一)完成。
2、各区行文报送年度实施计划至市国土局汇总,市国土局在书面征求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后,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区政府、计划编制单位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将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3、未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专项规划)的项目,在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后,可补充纳入试点范围(专项规划),各区同步自行调整专项规划,不再报批。
二、关于项目实施方案1、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用地单位编制具体项目再开发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编制要点(附件二)完成。
2、用地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前应与规划部门充分沟通,并按照城市规划控制要求拟定项目开发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报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审核后,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需书面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市规划局回复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现行规划要求(包括历史遗留用地上现状建筑物),地块范围、规模和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及建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土地巡查工作规范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试行意见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坚持改制转企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
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即使不能一次性退出的,也不宜再控股。
同时,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
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
要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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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宁国土资[2008]4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446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登记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以印发,并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专题讨论活动,深刻领会细则精神。
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相关业务系统升级开发,年底前完成市本级业务系统的运行测试和完善。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本细则在全局系统试行。
试行中所遇问题请及时与地籍管理处联系,以便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职能分工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第四条初始登记第五条变更登记第六条注销登记第七条其他登记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第十二条土地其它情况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第十四条土地登记申请书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核查与受理第四章土地登记审查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初审第十八条土地登记审核第十九条土地登记公告第二十条土地登记批准第五章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审批表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土地归户卡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证书缮制和颁发第二十五条土地登记注册文书填写要求第六章印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印章的种类及名称第二十七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七章登记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附件一:土地登记范本(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单位出让土地初始登记(三)单位划拨土地初始登记(四)个人(或单位)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六)单位租赁土地初始登记(七)土地作价出资初始登记(八)土地授权经营初始登记(九)出让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划拨土地抵押权初始登记(十一)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十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十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十四)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十五)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附件二:收回国有(集体)土地权利公告附件三:各种土地登记类型初审意见附件四: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附件五: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公告附件六:异议登记告知书及证明书附件七:预告登记证明书附件八:土地登记概念及分类南京市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土地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职能分工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
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区域划分以我市现有行政区划为基础,结合地籍管理现状,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土地登记区,即六城区(即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两郊区(即雨花台、栖霞)、新三区(即江宁、浦口、六合)。
3.职能划分在地籍调查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土地登记实施的不同阶段将土地登记工作划分为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两个部份。
土地登记分为受理申请、权属审查(包括初审、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地籍调查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实施。
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
土地登记中的受理申请,地籍信息和档案管理,部分登记类型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等工作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办理。
根据本细则土地登记区域划分及市局、分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划分职能如下:市本级(即六城区、两郊区)国有土地的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市局组织并实施;集体土地的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分局组织并实施。
新三区土地登记与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由各分局组织并实施。
4.具体分工市本级土地登记工作中,参与单位具体分工如下:国有土地登记。
市局地籍管理处(以下简称地籍处)承担土地初始登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工作;单位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证工作(房地产交易类初审和颁证例外);个人除住宅用途以外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工作;除依法公告收回国有土地外,其他类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工作;其他类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受委托承担地籍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各类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工作;个人住宅用途土地变更登记的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证工作;个人其他土地用途土地变更登记的初审和颁证工作;单位房地产交易类(指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初审和颁证工作;依法公告收回国有土地类注销登记工作。
分局配合地籍处和信息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登记。
六城区,分局承担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土地登记权属审查、注册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两郊区,分局承担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土地登记初审、审核、审批(受区人民政府委托)、颁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管理地籍信息。
新三区可参照市本级的分工,拟定土地登记各参与单位的具体分工。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第三条一般程序1.发布通告(仅指土地总登记);2.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3.土地登记初审、审核;4.实施公告(仅指按规定需要公告的);5.土地登记报批、注册登记;6.颁发或者更换土地权利证书;7.土地登记资料建档。
第四条初始登记区别是否需要实施地籍调查,将土地初始登记程序划分为两类。
1.需实施地籍调查的登记(1)申请人与调查单位办理相关地籍调查委托事项、申请预受理;(2)形成地籍调查成果之日起申请转为正式受理;(3)土地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制证和颁证;(5)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2.不需实施地籍调查的登记(1)受理土地登记申请;(2)土地权属审核;(3)注册登记、制证和颁证;(4)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变更登记同土地初始登记程序。
第六条注销登记1.直接注销类依法收回国有土地,受委托单位在核实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清单的同时,查清公告范围内已发放土地证书的详细情况,并负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外网)和电子政务网站(以下简称内网)上发布收回土地权利公告(见附件二);公告期间,受委托单位在信息系统备注正在公告,不能进行任何变更操作(买卖、法院查封等);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第十六天,受委托单位凭收回土地权利公告,调取涉案土地登记卡,办理“土地登记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内、外网发布土地证书废止公告(见附件五)。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负责查清土地证书清单,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清单交由受委托单位在内、外网发布土地证书废止公告。
2.申请注销类受委托单位受理土地注销登记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土地登记卡(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公告注销类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按规定应当申请而未申请注销的等,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内、外网公告注销。
公告期间,受委托单位在信息系统备注正在公告,不得进行任何变更操作(买卖、法院查封等)。
公告期满后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汇总已发放土地证书清单,交受委托单位统一在内、外网公告土地证书废止(见附件五)。
第七条其他登记1.更正登记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由登记机关按照相应登记程序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区分是否实施地籍调查,按以下程序办理:需实施地籍调查的更正登记。
由调查单位实施地籍调查,其成果与原登记成果一致的,转登记机关拟定和核发不予更正原因的通知;经调查确需更正登记的,由受委托单位通知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受理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初审、审核、公告、报批后注册、换发证书。
不需实施地籍调查的更正登记。
需要对土地登记簿(卡)及审批表等其他相关登记资料实施更改的,由受委托单位受理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按照土地登记审核权限办理更正手续。
2.异议登记程序须由调查单位先行实施地籍调查,再由受委托单位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并在调取涉案原土地使用者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异议登记审批手续。
3.预告登记程序受委托单位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在调取涉案登记档案资料后,转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审批手续。
需实施地籍调查的预告登记,由调查单位先行实施地籍调查。
4.查封、解封登记程序按照《南京市土地登记信息查封、解封操作办法》(宁国土资〔2008〕294号)办理。
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1.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申请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初始登记:(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以出让(含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5)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7)依法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8)依法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
(9)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剩余土地因撤组而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的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土地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1)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且股东未发生变化或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更名证明,需要更改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