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宁政发[2000]8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86号/ 2003-06-19 11:57:16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用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
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征用运动场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
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绕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宁委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4〕6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我市城市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二、严格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的出具。
规划条件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出具。
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
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
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宁政发(2010)2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宁政办发[2002]145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近年来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断加大,尤其是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投入更大,城区土地不断增值。
按照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客观经济规律,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包括出让金、租金等)应适当提高。
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06号)下发以来,我市的土地市场建设日臻完善。
宁政办发(1999)106号文规定的年租金标准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规定的最低标准制定的,近几年来土地出让金标准已经几次调整,目前执行的标准与土地出让金标准相差很大,已显失公平,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02年度全市土地出让控制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据此对土地年租金标准调整如下:一、调整确定土地年租金的原则是土地年租金标准与每年度出让金标准相平衡,运用收益还原法测算。
(2002年度的土地年租金标准具体见附件)二、今后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地价调控意见基础上直接发文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
三、原浦口区、大厂区区域暂按此标准执行。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10】264号)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6]12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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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宁价房[2006]12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
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含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按拆迁评估房屋建筑面积收费,居住房屋基准价为10元/平方米,非居住房屋基准价为8元/平方米。
具体评估收费标准可由拆迁当事人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评估,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
二、房屋拆迁重新评估(复评)和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基准价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0%范围内上浮。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评估,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宁国土资[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07]156号)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04年4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实施以来,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长久生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意见:一、关于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人员身份的认定1、大中专毕业生进保身份的认定。
对《关于执行市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有关问题的批复》(宁国土资[2004]274号)和《关于对雨花台区分局<关于在执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几点具体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宁国土资[2005]461号)中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回原籍落户”是指“户口直接从就读学校迁入原籍,其间不得有迁入其它地区的情况”。
2、下放人员进保身份的认定。
对于已落实政策转为城镇户口、但目前又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下放人员及其随家子女,因已享受过国家的安置政策,且不具有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不符合进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因此此类人员征地时不予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3、江南八区内移居的农业人员进保身份的认定。
南京市江南八区内移居的农业人员(含配偶方为居民的婚入农业人员),在现居住地征地时,如果本人在移居前条件符合进保要求,由现居住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若村组同意,则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并获得劳动力安置费,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若村组不同意,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劳动力安置费,按最低档次缴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相应待遇,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宁政发〔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全市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南六区范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土地征收。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公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区片内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相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全市各区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宁价房[2008]32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标准为:(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四)凡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2019)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征字[2019]9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3月14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从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包括项目评估概算)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行为等情况建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对征收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机制。
进入信用名录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
(一)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5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二)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10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三)A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所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第四条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项目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致的,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超过50%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含)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2月6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宁价房[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宁价房[2006]122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为规范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二、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差额分档累进计收,指导收费标准见附表。
具体收费标准可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规模、拆迁区位、拆迁住宅比例等因素在上浮不超过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无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四、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并在拆迁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档次│拆除面积(平方米)│计费标准(元/平方米)│├──┼─────────────┼───────────┤│1│1000以下(含1000)│240│├──┼─────────────┼───────────┤│2│1000以上至3000│200│├──┼─────────────┼───────────┤│3│3000以上至6000│160│├──┼─────────────┼───────────┤│4│6000以上至10000│120│├──┼─────────────┼───────────┤│5│10000以上至20000│80│├──┼─────────────┼───────────┤│6│20000以上│50│└──┴─────────────┴───────────┘注:拆迁面积少于350平方米的按35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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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7.05.08
•【字号】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
•【施行日期】200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中收取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房[2007]150号、宁国土资[2007]186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县)局,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区房产管理局,栖霞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统一征地(拆迁)包干服务工作,根据省物价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苏价房字[2000]319号、苏国土资发[2000]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政发[2004]93号、[2007]61号、[2007]143号文件要求,现就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职责和服务费收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均由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
2、江南八区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局及市地产发展中心统一办理;五区
县征地工作,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及其所属征地事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3、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项建设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办理拆迁事务。
4、征(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征地和拆迁费用,并按本通知规定向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征地和拆迁包干服务费。
二、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职能及服务内容
(一)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二)征地事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1、征地批前工作:
(1)征地政策宣传、解释等具体工作;
(2)征地现场调查和办理勘测定界工作;
(3)征地土地、青苗、农业人员及地上定附着物调查和登记工作;
(4)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图件的准备、制作与组织工作。
2、征地批后工作:
(1)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负责收集汇总及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
(3)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并具体落实;
(4)协助劳动、财政等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及时了解掌握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三)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服务内容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四)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征地事务服务机构及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与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
2、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补充耕地工作;
3、向征(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宣传和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完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征地及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支付范围和标准
1、凡需征(用)地的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包干服务费。
征地包干服务费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事务服务机构。
2、凡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征地房屋拆迁包
干服务费。
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以征地房屋拆迁总费用为基数,按3%标准计算,由征(用)地单位支付给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从征地房屋拆迁包干服务费中列支,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按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缴纳。
四、征地事务包干方式
1、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费用据实结算。
征地事务服务机构根据征地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测算,并以此为依据与征(用)地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办理协议》,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如遇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按实补足。
2、全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包费用。
征(用)地单位如需采取全包方式委托办理征地事务的,在签订《征地事务办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增列用于处理征地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宜所需费用,交征地事务服务机构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该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3%。
征地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使用该费用时,需将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五、征地房屋拆迁事务办理方式
1、征地房:屋拆迁事务办理,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
即由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包括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
在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增列专门用于处理征地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发生的
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宜所需费用,专门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该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3%。
拆迁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使用该费用时,需将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等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2、根据实际情况,个别项目也可以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
即由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以此为依据与征(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如遇补偿安置费用调整、少算、漏项及出现某种突发事件等所需费用,由征(用)地单位按实补足。
六、其它事项
1、其它用地涉及征地事务办理、征地房屋拆迁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所称江南八区系指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栖霞、雨花台区,所称五区县系指江宁、浦口、六合区、高淳、溧
水县。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干服务费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宁价房[2001]089号、宁国土[200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