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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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宁国土资[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2010〕180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

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2、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首期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50%,其中成交价款总额的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12月,省厅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从近期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督察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闲置土地处置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完善和强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共同解决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和有关规定,在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基础上,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梳理闲置土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进一步优化处置方案,加大处置力度,逐宗开展处置整改,做到调查认定细致准确,处置措施规范明确,有效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地要对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动态巡查,限期处置到位,确保工作按期取得实效。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督查要求,准确填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中有关数据,相关科目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要求,我局制订了《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6日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京市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方案》和《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指国家下达的农转用计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不含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市级交易平台(简称市级平台),具体负责市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规划处、耕保处、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

市级交易平台具体职责:(一)规划处牵头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工作、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库、下达配比计划、管理计划台账、监督指导区级交易平台;(二)耕保处负责对各区提供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进行审查;(三)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拟定指标交易方案、组织指标交易、办理指标交易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务。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以参加指标竞购。

区政府、开发园区、功能板块和有关部门可委托本地区或项目所在地国土分局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拟上市交易的土地综合整治建新指标由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交易合同,纳入交易指标储备库。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
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10年1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

我国土地二级市场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二级市场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一)概念界定。

土地市场作为重要的要素市场,是构成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土地市场体系包含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部分。

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和土地使用者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初始交易;土地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的再交易,即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方式将剩余期限进行的再交易。

(二)学术界争议。

目前,在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政府是否要介入及如何介入的问题,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政府是否应介入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学者认为是目前土地二级市场发育相对迟缓落后,一旦政府介入,如果管控过于严厉,势必会延缓我国土地二级的发育。

还有部分的学者认为对于土地二级市场的发育,政府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进行管控,加强监管,因为现阶段土地二级市场存在不少的违法和违规现象,如果政府听之任之而又不作为的话,很可能会妨碍整个土地市场的发展。

关于政府究竟如何,也有不同声音。

一部分专家认为,土地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须严加管理,要像管理一级市场一样管理二级市场。

另有一部分专家认为,应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像对待普通商品市场一样管理土地二级市场,要加大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三)政府态度。

长期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一级市场,而忽视了二级市场的发展,这使得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明显落后。

随着土地资源稀缺性的显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发挥好二级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促进土地利用由外延式粗放扩张向内涵式集约发展转变,以及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土地二级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各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发展也有较高的期待。

2017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并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全面开展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作出重要部署。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王武龙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南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部门。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一)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通过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如属划拨土地,则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二)经依法出让后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契约;(四)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二)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四)已列为改造范围的;(五)其他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以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刘卫东摘要: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工作。

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研究具体包括: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以及标定地价评估。

除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以外,其他几项工作均是发凡启例的初始研究。

有必要充分提高对于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关键词:城乡基准地价;体系;土地市场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4-0014-18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71充分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地价是随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

在土地市场中,地价是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并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与使用提供了有偿付费的理论和计量依据。

地价作为土地市场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既能灵敏地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市场动态变化,同时通过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地价可以成为影响土地供求关系、调控土地市场的杠杆。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_般规律。

生产要素的价格、生产要素的投向、产品消费、利润实现、利益分配主要依靠市场交换来完成。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企业与个人在土地上的利益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地价。

土地利用以利润为目标引导生产要素流向,以竞争为手段决定商品价格,以价格为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总体平衡。

地价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收益、企业投资成本、政府财政收入,反映出土地供应量、供应结构和需要调整的方面。

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土地市场状况调节供应,引导投资和需求,促进土地资源和合理有效利用。

地价管理为协调解决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土地开发收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效的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宁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南京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适用本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按照省以上(含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园区、平台、板块管委会(指挥部)或其指定的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建筑物移交。

对土地转让“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实践探究

对土地转让“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实践探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的限制条件之一是,属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开发投资额的认定在国家层面暂无统一规定,在实践中研究开发投资额内涵和认定办法,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转让。

2017-2018年在原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中探索放缓投资额条件,促进企业土地利用盘活。

土地转让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转让的限制条件涉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此条规定的出台,从法律方面禁止了土地转让中的“炒地、囤地”行为,目的是为了杜绝土地转手投机获取暴利的现象发生。

王传印、杨建勇认为“投资开发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房屋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以不予登记为原则,准予登记为例外。

”直至目前国家层面暂无统一的关于完成投资额25%认定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应遵循相关条款出台的目的在实践中理解有关投资额度的内涵。

开发投资额的内涵“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涉及已完成开发投资额和开发投资总额两个概念。

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六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属于土地取得费部分。

土地取得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等。

开发投资额颇具争议的焦点是否包含土地取得费。

对此研究者有不同的观点,许丽丽认为“已投资额包含:投入土地开发建设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开发建设前的投资费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高海明、茅开城理解为“除土地出让金外,征地拆迁费用等六项房屋开发成本的投入都应计算在25%的份额中”。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予以处罚。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成交价格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补交所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费。

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目标任务。

建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服务全面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全面形成,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土资函〔2017〕2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5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8、划拨用地目录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31、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指导案例)32、最高法院:行政协议的约定,政府必须遵守!(指导案例)3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罚款代替责令限期折除的答复34、国土部回应系列热点:重申城市人不得买农村宅基地35、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2017年)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甬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把准改革要求。

要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以“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为目标,以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注重协同配合”的基本原则,注重政策制度探索,通过改革全面增强土地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名城名都”建设。

二、压实改革责任。

市政府已成立宁波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切实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有效性。

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承担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目标、细化措施,确保试点任务及时落地。

要注重宣传引导,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要及时上报。

三、创新试点政策。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不突破法律界限的前提下,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补充意见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试点意见》(宁委办发〔2014〕81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我市正在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为进一步落实稳增长、惠民生、调结构、促转型的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社会综合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现在《试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强化实施原则及范围根据“规划引领、政府主导、多方共盈”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利于优化完善城市空间布局、加快推动旧城改造及产业布局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按《试点意见》界定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科学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再开发项目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分析,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拟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对于零星、分散和其他等不适宜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独立开发建设及需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或收储后实施再开发。

新五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要严格结合区域旧城改造及产业布局调整开展实施。

二、优化完善用地政策低效产业用地及其他低效用地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重新建设或改造为非商品住宅类经营性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所建房产应在符合规划设计结构及产权分割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按整栋或整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转让(旅馆、文化、养老、医疗、教育等须整体使用的项目除外),且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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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国土资函〔2017〕28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南京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84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五、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试点地区调研督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2017年5月27日附件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充分发挥二级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试点目标。

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导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试点方案,着力构建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形成统一的交易流程,修订统一的合同文本,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国土资源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依据。

(二)试点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个人住宅除外);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且有新股东进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名称变更的。

开展试点的区域是全市范围,包括城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郊区。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先。

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创新交易模式,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规范市场运行。

梳理完善交易规则,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

建立公正、专业、廉洁、高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公平交易,杜绝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

注重探索创新。

珍惜试点机会,搞好梳理总结,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探索解决办法,创新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

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与人民法院、国资、房产、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调和对接,及时解决司法处置、资产处置,土地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和划拨用地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合力。

二、工作内容(一)健全交易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作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培训、指导、监督等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成立相应的土地交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工作。

(二)建立交易平台。

利用南京市国土资源“一张图”平台,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系统,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在一个系统内运行,建立健全土地交易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在南京土地市场网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布、归集、查询和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招拍挂服务。

(三)规范交易流程。

制定出台《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简化交易收件材料,细化交易环节,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收件材料,统一审核流程,统一办结时限,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

土地交易在国土部门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经审核准予交易的,交易管理机构将土地交易原始资料和交易信息通过“一张图”平台直接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明确交易条件。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工业、科研用地交易须取得区政府、开发园区(平台)管委会书面同意意见。

出让用地转让,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划拨决定书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划拨用地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明确分割条件。

土地分割交易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方案进行地块分割,分割地块应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不得切割建筑物。

其中,对于尚未建设的项目,应在不改变原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认规划方案,对于已建设的项目,应在满足配套设施和其各类法规、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地块分割。

工业、科研用地因产业调整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分割交易的,须经所在园区(平台)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土地分割转让,须明确各自分割范围内的用途和建筑总量,含有公建配套用地的,须明确所含有公建配套用地用途、面积和建设主体。

(六)明确转让形式。

出让土地发生下列行为均视为土地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让,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

(七)实施差别化税费政策。

结合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差别化的税费政策。

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作用。

对于闲置土地,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

(八)完善出租机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在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框架内可进行交易。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经依法批准,需缴纳年租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土地年租金。

(九)完善抵押机制。

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备案。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作为贷款人办理国有建设使用权抵押手续。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抵押价值根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抵押合同中须明确抵押权实现时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探索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操作办法。

(十)加强风险防范。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掌握交易地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等限制性交易情况,防止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交易双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建立风险提示制度,交易管理机构发现交易价格异常时,暂停交易行为,告知交易双方可能存在的风险,待双方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十一)规范中介服务。

规范服务行为,为中介机构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中介机构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估价、经纪、信息等服务。

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将中介组织列入南京市土地市场诚信系统管理,引导中介机构诚信经营,对失信的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监测监管。

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对接,及时上传交易信息,每季度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数量、结构、价款、时序、分布等,形成分析报告。

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一、二级市场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市场对一级市场出让后期监管作用。

加强交易价格监管,交易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可委托开发园区(平台)优先购买或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也可由土地交易管理机构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公开拍卖。

(十三)强化部门协作。

试点工作涉及点多、面广、线长,市规划、国土、房产、财政、国税、地税、国资委、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中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应征得国土部门同意。

国土部门要主动做好试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周密计划,科学组织,兼顾各方利益,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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