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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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宁政发[2010]239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6月)为支持和保障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以下简称“三联动”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对“三联动”企业涉及土地收购储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的原则1、支持改革、促进发展原则。

收购储备计划服从、服务于全市国企“三联动”改革进度要求,为市属国企按期完成改革任务提供资金支撑。

2、自愿原则。

“三联动”企业与储备中心按照双向自愿的原则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

3、风险共担、盈亏平衡原则。

收购上市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由买卖双方共担,杜绝财政资金风险。

4、整体测算、分期收购、提前付款原则。

以产业集团为单位,将凡需变现的企业土地整体评估,测算总收购价款,盈亏整体调剂。

为支持企业改革改制,解决资金急需,在储备中心和企业签订收购价款后即支付70%款项,其余款项按协议约定支付。

5、专户储存,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原则。

收购储备土地上市变现后,在扣除收购成本、储备成本及业务费用后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封闭运作,全额用于市属工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6、责权一致、不留后遗症原则。

收储双方及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三联动”企业土地收购中的相关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结束后不留任何后遗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4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4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的通知
(宁国土资[2011]4号)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江南八区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

凡位于鼓楼、下关、玄武、白下、秦淮、建邺、栖霞、雨花区的用地项目,且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一律按照宁政发[2010]265号文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缴纳,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预存征地补偿款=(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以市政府批准为准,今后如遇调整,将适时公布。

特此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结束——。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5]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拟订的《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清查处置,具体意见如下:一、闲置土地清查范围本次清查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局制订了《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1日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提高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是指由市级或区级立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项目。

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是指省下达由省辖市自主安排给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三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的申请、下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初审后报市局。

用地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分批集中下达。

第五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二)项目类型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三)项目选址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或部分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

第六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项目勘测定界成果;(五)项目所在地街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六)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使用林地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情况、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征地相关费用准备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等计划安排。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的意见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规范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原则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申请,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范围内由各区县政府审批。

2、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作为违法用地查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参照划拨用地管理,土地使用权不设年限,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4、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土地整治规划区实施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心城区内审批集体建设用地的,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审批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拟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补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5、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协议;6、申请人应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共利益代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宁政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 2011年9月)1、总则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意见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办理(一)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办理土地交易备案收件资料1、办理土地转让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首次转让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转让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双方转让土地协议;(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办理土地抵押备案收件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土地范围内有建筑物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3)出让合同、出让金缴费凭证,转让取得的土地,须提供已备案的转让合同;(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不需提交);(5)抵押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6)债务合同、担保合同;(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8)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9)双方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宁政发[2004]213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宁政发[2004]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探索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经依法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包括镇街企业、镇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庄合并后形成的建设用地以及其它依法办理集体用地使用手续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

第四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高淳、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国土资[2004]11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国土资[2004]1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制定《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审计局二ΟΟ四年三月八日南京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并经批准立项的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全市各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返还的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留成、土地出让转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国家规定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事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具体承担单位,是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

项目工程施工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项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宁政发〔2014〕101号)等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5月14日南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秩序,保护指标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积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搭设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耕地保护处负责牵头指导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参与平台建设。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耕地保护处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制订、指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二)市土地整理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开展指标供求分析,拟订指标交易方案,指标挂牌公告,组织指标挂牌交易,指标成交信息公示,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负责对接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跟踪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关情况,以及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政策咨询、矛盾处理等其他事务。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10年修正)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10年修正)

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1995年9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合理规划和保护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9]32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9]32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9〕32号2009年8月24日)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增强城乡土地保障能力,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现就规范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监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积极引导使用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废弃地,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坚决杜绝占用基本农田。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遵循“循序渐进、积聚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导资源集约利用的调控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按照“规划引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思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建设项目用地制度改革。

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不下降”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万顷良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运作,努力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力,拓展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空间。

二、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运作,着力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矛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与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集聚和合理利用。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9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近期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是保障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每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河西新城区、仙林大学城等主体单位,会同地块所在国土分局拟定下一年度储备土地运作计划,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汇总。

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主体单位上报土地储备计划时,应载明拟储备运作地块的面积、规划用途、预估拆迁量、土地性质以及计划操作时间等。

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是本市经营性用地项目办理立项、规划、拆迁等前期手续的必要文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河西新城区和仙林大学城范围内须公开出让的土地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但土地储备具体工作仍由各区及相关指挥部、管委会自行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宁委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打造“一谷两园”软件产业集聚区为重点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的意见(宁委发〔2011〕39号2011年8月1日)为全面提升我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名城,向世界软件名城迈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首个中国软件名城的品牌效应,重点打造以中国(南京)软件谷为核心、以南京软件园和江苏软件园为两翼的软件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一谷两园”),提升软件产业集聚能力;加强扶持龙头骨干软件企业,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加强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软件人才创业、软件企业孵化能力;加强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育,提升软件产业竞争能力;加强机制体制创新,提升软件产业发展活力。

通过5至10年的努力,把南京真正建设成为软件产业规模领先、自主创新能力强、软件名企名牌多、软件人才密集的中国软件名城,跨入世界软件名城行列。

2、基本思路精心规划、加快建设中国(南京)软件谷和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优化软件产业空间布局,完善公共平台,提升建设水平,建成名符其实的软件名城核心区和标志区。

树立“大软件”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基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信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产业。

坚持走高端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推动软件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向广阔的国际软件市场拓展,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双自”企业。

高标准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软件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健全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信息交流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政府服务平台,形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服务体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

二、实行土地出让报告制。

除江南八区按现有程序报批以外,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高淳、溧水两县一次性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超过20公顷(300亩)的,一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住宅用地单幅地块出让规模市本级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溧水、高淳两县不超过10公顷。

三、加强地价管理。

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估测算,并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加强土地用地性质管理。

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划拨的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规划调整、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招商洽谈。

不得随意用自有土地以工业园、科技园等名义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土地出让金一律经国土局专用帐户并解缴财政局,支出按规定安排。

开发区、企业不得在出让前预收土地出让款。

出让土地首期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六、加强招拍挂管理。

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保证程序公正。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宁国土资[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国土资[2004]167号)各郊区、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我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工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根据省厅抽查的审核结果,结合我市今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对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4]19号)的要求,做好2004年所立项目重新自行审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市里组织复查。

复查中,凡不符合本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以及建库条件要求的项目一律取消。

二、建立项目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项目的法人制,必须做到从项目立项、施工到工程验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好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实行“阳光”操作。

同时,要严格项目的资金管理。

按照宁国土资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工程的预(决)算,把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关。

从今年起,要把项目工程招投标和资金的预(决)算列入项目验收内容。

四、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把验收质量关。

凡自验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准上报市局验收;凡市局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报省厅验收;凡省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次年一律暂停该乡(镇)的项目申报。

五、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五不准”禁令,严禁将开发复垦项目直接或间接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本系统内人员的直系亲属承担,严禁直接或变相地将耕地开垦费拨付到与开发复垦无关的项目上,否则,一经查实按党内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4•【字号】宁政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局2004年2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范在宁各类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要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要求,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对高等学校发展用地,既要积极保障,同时又要合理控制新扩建高等学校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

二、新扩建高等学校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因办学需要确需异地扩建、新建的,规划布局上必须按照“三集中,一疏散”原则,在规划的仙林大学城,浦口、江宁高校集中区进行选址建设,在上述地区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高等学校校址。

异地扩建、新建校区的,其用地规模必须由规划、国土部门按项目有效批准文件确定的办学规模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核定。

核定用地规模时,应对高等学校新增用地与原校区用地(含学生及未实行房改的教职员工宿舍区)进行统一计算。

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分期建设规划用地预留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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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正文: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的意见
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38号)要求,对“一谷两园”土地配套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
1、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软件园和江苏软件园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分别按照市国土局与中国(南京)软件谷、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的《共同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协议》执行。

2、根据宁委办发45号文件关于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实施方案,园区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国土直属分局的不再单独成立土地管理机构。

其他需成立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园区协调市编办商议解决。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园区土地管理机构主要从事以下具体工作事项:
(1)征地报批。

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组织下,园区负责区域内征前告知、征地调查确认等征地方案的组件前期工作。

(2)补偿安置。

园区协助国土分局进行辖区内征地调查、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及相关听证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对征地补偿安置中出现的疑难、重大问题,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协调下,园区会同所在分局做好相关政策指导及统一宣传口径。

(3)耕地保护。

园区推进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配合分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
长效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征地拆迁。

园区协助辖区拆迁实施单位进行的拆迁工作。

配合市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做好园区内动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在园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参与拆迁项目中重大事项的联合会商确认工作。

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参与拆迁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5)土地供应。

园区于每年年底会同所在区国土分局拟定下一年度本园区工业用地(含科技研发用地)及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并由国土分局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汇总。

园区承担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招拍挂前期工作,协助国土分局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6)供后管理。

园区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履约。

协助国土分局进行土地出让金催缴和办理土地交付工作。

负责调查了解地块违约的具体情况。

园区应及时全面掌握园区内土地供应后开发利用情况,对未按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的,调查土地闲置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7)土地执法。

园区协助国土分局对辖区范围内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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