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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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

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更加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

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修刑的特点: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

法保障功能;

(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

经验相结合;

之后修刑的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

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刑法的根据:

(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

订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

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

结构;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

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

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

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

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

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

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

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

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

的最佳效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

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

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

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

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

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

括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

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

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

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

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

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

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

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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