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第三章(五)共58页
刑法分则罪名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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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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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持有、使用假币罪 98 变造货币罪 9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00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01 高利转贷罪 102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0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08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0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1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1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 三 11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章 11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1 0 4 个 罪 名 ) ( 115 违法运用资金罪 116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7 违法发放贷款罪 11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119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2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21 骗购外汇罪 122 逃汇罪 123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个罪名) 124 集资诈骗罪 125 贷款诈骗罪 126 票据诈骗罪 127 金融凭证诈骗罪 128 信用证诈骗罪 129 信用卡诈骗罪 130 有价证券诈骗罪 131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2个罪名) 132 逃税罪 133 抗税罪 134 逃避追缴欠税罪 135 骗取出口退税罪 13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137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3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0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秣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第209条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50
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1
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152
第210条之一
■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7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0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1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1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3
第八幸贪污贿赂罪
14
第九章渎职罪
3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1
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共有12个罪名
1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
第103条第1款
8国家罪
3
第103条第2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9A文】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6 第 120 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37 第 120 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38 第 121 条
劫持航空器罪
39 第 122 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40 第 123 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1 第 124 条第 1 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序罪(共 136 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47 第 127 条第 2 款
【MeiWei_81 重点借鉴文档】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8 第 128 条第 1 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9 第 128 条第 2 款、第 3 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0 第 129 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1 第 130 条
42 第 124 条第 2 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3 第 125 条第 1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4 第 125 条第 2 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5 第 126 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6 第 127 条第 1 款、第 2 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三章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 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不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 都有管辖权。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 国公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 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第三章)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三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刑法第三章
第一节 刑法效力范围的概述
一、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么范围的人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 二、刑法效力范围的分类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要解决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的范围问题;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 时间效力则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它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密 切联系。 切联系。 三、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 1、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2、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 3、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针对 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 )。针对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犯罪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 保护管辖权】 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 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 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应当同时遵循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三个条件:(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例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处置? 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 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 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炔规定的犯罪行 为
刑法第三章5
2、假想的不犯罪——法律规定为犯罪,误认为不 假想的不犯罪——法律规定为犯罪 法律规定为犯罪, 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 (1)客体实际存在,误认为不存在 客体实际存在, 客体实际不存在, (2)客体实际不存在,误认为存在 2、对象错误 (1)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2)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由 犯罪主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 理态度。
犯罪主观要件概说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动机与目的
意外事件
故意 (一)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主观心理态度。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会 认识因素——明知 明知、 明知的内容:对行为及性质的认识; 明知的内容:对行为及性质的认识;对可能产生的结果及性质的 认识;对行为和结果相联系的其他事实的认识(对象、手段、 认识;对行为和结果相联系的其他事实的认识(对象、手段、 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 会:必然会和可能会 2、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意志因素——希望 希望、 注意: 注意: 1、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故意违章、喝酒 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故意违章 故意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法信”平台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三章
2021/4/9
6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如何确定犯罪地: 1、行为地说。2、结果地说。3、中间地 说。4、遍在说。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 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本体论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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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刑法空 间效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具 体规定,刑法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 关于时间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和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3.解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溯及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 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 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依据是忠诚义务说,即 认为,即使本国公民在国外,也要效 忠母国,具有遵守本国刑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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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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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空 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 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对国外 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 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基本原则,普遍管辖 和保护管辖是补充与发展。
刑法分则第三章
刑法分则第三章一、概述《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三章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行为的定义、刑罚的适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内容概述刑法分则第三章共分为三节,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
以下将对每个节的内容进行介绍。
2.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经营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造成危害的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伪造、出售伪造的货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骗取贷款、信用证诈骗罪等。
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处罚也是依照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3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破坏、删除等行为。
该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罪名和罪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等。
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犯罪的刑罚也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结果,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三、结语《刑法分则》第三章是我国刑法中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法律基础。
本文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内容进行了概述和分析,希望读者能对相关犯罪行为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增强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113 第 177 条之一 2 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4 第 178 条第 1 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5 第 178 条第 2 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
116 第 179 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7 第 180 条第 1 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1 第 130 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 第 131 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 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4 第 133 条
交通肇事罪
55 第 133 条之一 56 第 134 条第 1 款 57 第 134 条第 2 款 58 第 135 条 59 第 135 条之一 60 第 136 条 61 第 137 条 62 第 138 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 第 116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24 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25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26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7 第 119 条第 2 款
160 第 221 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1 第 222 条
虚假广告罪
162 第 223 条
串通投标罪
163 第 224 条
合同诈骗罪
164 第 224 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5 第 225 条
非法经营罪
166 第 226 条
强迫交易罪
167 第 227 条第 1 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