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护协议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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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护协议
甲方:乡(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家庭住址:乡(镇)村组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水库工程管理,搞好该水库日常维护和安全工作,
更好地发挥水库效益,造福人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水库管护的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管护范围
1.水库名称:水库
2.水库地点:乡(镇)村组
3.水库管护范围:
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水库库区及水库四周、进坝公路、灌溉渠道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水库管理范围。
二、工作职责
1.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和水库运行管理;
2.负责水库大坝、溢洪道、进坝公路和灌溉主干渠的维护和保洁工作,使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承担水库防汛值班、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观测监测记录等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保持水库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水库安全度
汛,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安全隐患;
4.熟悉水库巡视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检查频次,检查路线等;
5.参与特别检查、年度检查;
6.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及水库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程序,随时关注天气状况并及时向乡(镇)水务站报告险情;
7.清楚溃坝或超标准洪水影响范围及影响群众人数,熟悉下游群众转移避险方案以及通知方式等;
8.及时发现、报告、制止一切针对水库及设施的破坏和违法行为;
9.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
和安全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掌握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2.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库管理水平。熟练掌握本水库的基本情况,弄清楚水库工程的构成、特征等基本状况,机电设施维修养护方法,洪水的特征、防洪调度要求。
3.坚持巡查制度,做到汛期每日至少1次巡查,非汛期每周至少1次巡查,特殊情况要随时巡查,并作好相关记录。要熟知巡查方法和内容。
4.对水库巡查、工程养护和上级领导检查等管理活动,应做好资料整理,并作好记录。
5.做好水库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违法行为;管护好水库工程设施、防洪物资及库区环境卫生,保持库区整洁。
6.及时对水库工程进行养护。每月一次对启闭设备、机电设施进行
定期保养,坚持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制定维修养护计划,对工程设施进行有计划的维护;每月至少一次清理杂草、疏通排水,发现沟渠、进坝公路、放水设施和溢洪道有淤积、堵塞应及时处理、疏通。
7.严格按县、乡防汛指挥部下达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蓄水,严格执行《水库防洪预案》,加强巡视检查。灾害天气时,坚持24小时上岗和保持电话畅通,需及时反馈水库情况和保持待命状态。
8.随时清理管护范围内的白色垃圾等,保持管护范围内清洁。
四、管护期限
本协议管护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 _日。
五、管护费用
水库管理人员的管护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800元(含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由管护人员自行进保,单据交各—乡(镇)水务管理站),年终绩效奖为每人元(人民币),绩效奖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
六、考核办法
1.每次考核总分为100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每次考核结果及时交县水务局。
2.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末和每季度末月下旬组织对水库管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依据。
3.对考核结果低于60分(不包含60分)的,其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解聘重新聘用他人。对不称职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考核得分比例支付当月工资且不得享受当年绩效奖励。
4.考核结果低于70分(60-69分)的,对管理人员只发基本工资但本季度不得享受绩效奖励。
5.考核结果高于70分(含70分)的,对管理人员除发基本工资外还可享受绩效奖励。
6.年终考核时,4个季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可享受年终绩效奖励(不受本办法第3条限制);4个季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分低于70分(60-69分)的,不得享受年终绩效奖励。
7.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小型水库管护情况考核评分表)。
七、管护费支付方式
1.根据考核结果年底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2.各乡(镇)将考核结果交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将相关费用划拨到各—乡(镇)。
3.费用支付不能现金支付,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发放。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在汛期值班、水库出险、发现重大隐患和乙方明显失职时,为保证水库安全运行,有权调度乙方配合行动,乙方不得拒绝。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评估乙方履约情况,如已构成严重违约,有权终止协议并报县水务局。
3.甲方有对水库进行修缮的义务,应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
4.甲方有随时解聘不称职管理员的权利。
5.督促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好水库管护工作。
2.乙方有自主安排巡查和设施维护时间的权利。在达到管护要求前提下,根据己方实际情况独立完成管护任务。
3.乙方为水库管理受托人,有代表甲方执行水库管理的权利。
4.乙方有接受水库管理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乙方有代表甲方处理一般水事纠纷的义务,在供水用水出现分歧时,由乙方代表甲方进行调解;乙方解决不了的较大纠纷,有协助甲方进行处理的义务。
6.乙方有对水违法进行举报、举证的义务,有协助甲方进行水政执法监察的义务。
7.乙方有按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安排。
九、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报酬发至解聘当月。
1.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2.故意毁坏水库管理设施或私自利用水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长期在外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4.因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对破坏水库设施、在水库内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向水库倾倒垃圾、弃渣、弃土等不予制止的;
5.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6.对破坏水库及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