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宗教打击活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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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业因素评价标准

非学业因素评价标准

非学业因素填报表格发于各班长邮箱,详见评价标准,请各班填好后在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请在10月10日之前交于学工办华颖华老师处,一旦学院盖章将不予以修改,请各同学务必严谨,由于非学业因素评定关系到奖学金的评定,所以请各位同学积极配合,严谨待之。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将现有的对学生单一的德育评价指标体系改为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

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方法上注重可操作性,在评价依据上注重目标导向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三、评价指标(一)政治表现;(二)文明守纪;(三)学习态度;(四)社会工作;(五)实践公益;(六)团队精神;(七)科研创新;(八)文体特长;(九)技能素质;(十)特殊经历。

四、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五、评价时间程序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3个程序。

学生本人自评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学年自评两次。

班组评议在每学年末进行,主要内容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如学生自评情况合理属实,1-6项评价中,如两个学期自评都为“优秀”或第一学期“合格”而第二学期“优秀”的可评为“优秀”;两个学期中第一学期为“不合格”而第二学期为“优秀”的学年评价可评为“合格”;除上述情况外,一个学期有“不合格”评价的学年总评为“不合格”;其余情况的学年评价为“合格”。

7-10项评价中如有一个学期自评为“有”的,学年总评即为“有”。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根据皮山农场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精神及皮山农场中学2012年“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团体党员(退休党员)、教职工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第二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

4月20日,我校在会议室组织全体教职工87人召开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集中整治学习第二阶段总结及第三阶段动员大会。

二、认真制定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第二阶段活动开展情况从4月21日转入第二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发放意见征求表。

全体教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材料。

共写自查报告87份,人均字数3000多字。

1、严考勤,保障实施。

德育处点名考勤,对缺勤人员严肃处理。

2、领导班子按所挂教研组负责3、坚持周五作息时间,防止师生进寺礼拜。

(下午三点上班)4、加强退休职工管理5、抓好抓紧女教师,女学生进校园不戴头巾,男教师、学生不戴帽子的工作。

6、认真熟背“非法宗教活动26种表现形式”并对照检查学生、教师熟记情况并进行考试。

7、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安全、遵守法律法规等教育以及无神论教育。

列入教学计划,人人有责,人人教育。

课前、课后、班会、小班会、各项活动及各学科教学中进行教育、渗透。

通过以上形式、措施使师生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和杜绝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8、以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第二阶段工作。

(1)认真开展各项活动,26种表现的笔测,召开家长会,组织开展了“文明美德”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同时还进行了“民族团结教育”、“保护环境”、“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文明伴我成长活动。

(2)认真落实教育局,场党委安全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门卫管理,并门卫和保安进行了合理分工。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

宁波大学阳明学院文件阳明政〔2009〕11号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和“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教育理念,通过对学生非学业因素的综合评价,以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非学业因素评价是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

学生非学业因素综合评价中,在评价指标体系上注重科学性,在评价程序上注重强化学生的主体性,以此来突出学生在非学业因素表现上的多样性。

二、评价指标(一)政治表现;(二)文明守纪;(三)学习态度;(四)社会工作;(五)实践公益;- 1 -(六)团队精神;(七)科研创新;(八)文体特长;(九)技能素质;(十)特殊经历。

三、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指标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四、评价时间及程序1.阳明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一学年两次,一般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对第一学期的评价,每年短学期进行对学年的评价。

2.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带班辅导员总评3个程序。

3.各班应建立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

班级评议小组由兼职辅导员、班委和2-3个普通同学(普通同学由班级选举产生)组成,兼职辅导员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其主要工作是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

4.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带班辅导员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 2 -不合格。

5.带班辅导员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把评价结果告知班级学生,并负责把相应材料上交学工办。

伊犁州直“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

伊犁州直“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
3
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下级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指导、督察和通报。
5
(1)将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得2分;
(2)深入企业现场督查得2分;
(3)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得1分。
4
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
8
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违法行为能及时妥善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1)及时妥善处置得2分;
(2)对涉嫌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得3分。
9
按要求上报月、季、年等各项统计分析报表。
8
(1)按要求上报各种报表得8分;
(2)月报、年报每迟报、错报一次扣1分;
-100
一票否决
合计
18
备注
(1)对未发生指标涉及的相关条件(第12项、13项),该考核项目不在考评之列,其标准分以考评所涉及项目标准分的比率换算成百分制计分。
(2)评分参考中所有“以上”表述均包含本数,“以下”表述不包得2分;
(2)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舆情监控的得2分;
(3)按要求及时妥善查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得5分。
12
对上级督办案件中反映的问题能够逐一核实,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并按时报告查处工作情况,报告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措施具体有效。
9
(1)及时妥善处理得5分;
6
(1)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情况,乡镇场(街道)级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得2分;
(2)案件查处后及时报告情况,县市级部门7个工作日内向州局劳动监察处书面报告得2分;

宗教督导方案

宗教督导方案

宗教督导方案第1篇宗教督导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不断发展,信教群众日益增多,宗教活动日益丰富。

为维护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合规,本方案旨在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督导,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督导原则1.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2.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社会稳定。

4.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导内容1.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管理。

2.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

3. 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等宗教用品的管理。

4. 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5. 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

6. 其他与宗教活动相关的事项。

四、督导措施1. 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水平。

2.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有序。

3.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4. 强化宗教活动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合规。

5. 加强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等宗教用品的审查,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6. 规范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宗教教育质量。

7. 加强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友谊,维护国家利益。

五、组织实施1. 成立宗教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宗教督导工作。

2. 明确宗教督导职责,建立健全宗教督导工作制度。

3. 加强宗教督导队伍建设,提高宗教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制定宗教督导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宗教督导工作。

5. 定期对宗教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法律责任1.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2. 宗教督导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重庆市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2
重庆市高等院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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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关于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
宗教法治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宗教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其指标治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宗教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普及宗教法律知识,提高宗教人士和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对宗教事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宗教法制观念的普及和完善。

2. 建立健全宗教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和修订宗教法律法规,明确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范围、组织形式、活动规则等事项,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和保护。

3. 加强宗教法制监管。

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宗教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活动,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4. 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

加强宗教法治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挥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宗教人士代表的作用,推动宗教法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宗教法治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推进宗教法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5. 加强宗教法治人才培养。

通过培训宗教法律知识和宗教法治观念,提高宗教人士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培养一批有法律素养、有信仰操守、有管理能力的宗教法治人才,为宗教法治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宗教法治工作依法管理,指标治本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宗教法律法规、加强宗教法制监管、推进宗教法治化进程和加强宗教法
治人才培养等方面。

这些方面的加强和推进,可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邵阳市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一、部门概况邵阳市公安内设警令部、政治部、后勤装备部、中共邵阳市纪委邵阳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律监察组、科信支队、网技支队、国保支队、经侦支队、法制支队、督察支队、人口与出入境支队、禁毒支队、治安支队、巡特警支队、监管支队、反恐支队、警官培训中心、刑侦支队、武冈机场分局,编制639人,在职人员575名。

部门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3.直接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特大刑事案件,指导和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县(市)公安机关案件的侦查工作;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5.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6.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9.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公安技术侦察工作;运用技术侦察手段获取情报信息,参与重大案件的侦察,参与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10.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邵阳市看守所;IL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领导人、重要外宾和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12.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3.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14.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15.统一领导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市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16.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公安宣传和警官培训中心的工作,搞好检查、监督和落实;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17.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18.组织、指导、监督城区巡逻、防暴、IlO动态处警及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和处置工作;19.指导全市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跨地区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环境;20.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列入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21.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专生综合测评办法

大专生综合测评办法

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人员素质测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奖、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幼教人才。

第三条测评对象及结果的适用范围:1、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2、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的主要依据;3、作为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测评的基本原则1、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顺利完成学业为前提,以促进学生适应社会要求、全面成长成才为目标,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2、对学生素质进行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法;3、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为学生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提供依据。

第五条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一级指标为思想品德(德D)、学业成绩(智Z)、文体素质(体T)和能力素质(N)4项。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60%,文体测评得分占15%,能力测评得分占15%。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得分=D10%+Z60%+T15%+15%第六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章思想品德测评第八条思想品德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

思想品德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九条思想品德基本分满分为60分,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五项:1、政治与思想表现。

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及计算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及计算办法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面向生产、管理、建设、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具体、准确、贴近实际的人才鉴别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校人才培养的方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及规律,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综合素质惊醒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优评奖、组织发展、升学深造、入伍及就业推荐等主要依据。

第四条搞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1、方向性原则:既要充分利用指标体系让学生的知识、能力、品格等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对学生素质的养成和发展起着导向作用。

2、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系统、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素质发展的真实状况,切合实际,实事求是;测评结果能发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班组评价和各级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及计算办法第六条指标体系及权重系数第七条评分标准(一)思想道德素质(占总成绩20%)从政治思想、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卫生、行为表现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1、政治思想(满分20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

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在反分裂、反渗透教育活动中,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切实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主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撰写学习笔记,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能够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在反分裂、反渗透教育活动中,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切实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能够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全

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验收评估实施细则(修订)Al、组织领导(120分)D1、办学思想(45分)C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15分)评估要点:1.学校有关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齐全。

(3分)2.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有关文件内容能体现并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工作中有具体落实措施。

(6分)3.各类调查数据、信息等能验证办学行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各方评价与学校汇报—致。

(6分)检查方法:1.查阅学校提供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抬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2,查阅学校发展规划、近三年来的工作计划、总结。

3,调查访谈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

访谈内容:(1)教育思想是否端正;(2)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意识;(3)具体办学行为;(4)对工作效果的评价。

4实地查看,发放教师、学生、家长调查问卷。

办公室的重点:1、学校发展规划○1要突出民汉合校的特点,符合实际;○2须经过全体教师讨论通过;○3提高教师知晓率。

C2、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有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学校德育工作理念先进、思路清晰,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15分)评估要点:1.有关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法规、文件齐全。

(2分)2,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学习,有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工作中有德育首位意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一般
非故意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而无意造成境外宗教渗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较轻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1)主动接受过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较轻的;
(2)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已接受处罚1次仍然再犯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一般
首次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较重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达2次。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次以上。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该规定2次以上(含2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9
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1)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教育学院本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本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本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大学宁大政〔2007〕103号《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指导各班级、学生开展非学业因素评价。

一、评比指标:1、政治表现;2、文明守纪;3、学习态度;4、社会工作;5、实践公益;6、团队精神;7、科研创新;8、文体特长;9、技能素质;10、特殊经历。

二、指标评价等级设定: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注: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三、评价时间: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每学年一次,每学年9月开学初布置开展非学业因素评价,一般在9月底完成。

四、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及学院审核四个程序。

每个班级需成立非学业因素评价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按班级人数的20%左右产生,按照班团干部和普通同学1:1的比例组成,班长是当然成员,班主任担任指导。

基本步骤如下:1、下发通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发评价通知到各本科班级;2、自评。

学生完成自评,并将表格上交到班级评议小组;3、班级评议小组集中评议。

班级集中评议包括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

班级评议结束后将汇总表填妥并上交到学工办;4、学院审核、公示。

学工办进行材料审核后,将每班汇总表进行公示。

学院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的具体组织开展工作由院学生会生活维权部代为负责落实。

五、各项目等级评价参考依据:1、政治表现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该项目评价等级为“优秀”,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受党内、学校处分者;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党内考核不合格者。

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大学二年级,被列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同学该项评价可为“优秀”;但以上对象若在所评学年受学校处分或受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该项不得评为“优秀”。

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专业类)

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专业类)

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专业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组织结构与管理:-团体的宗旨和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社会需求和成员利益,是否有长远发展规划。

-组织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正式的注册,并具备一定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团体领导层是否稳定,是否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资源支持。

2.活动效果与成果:-团体是否能够持续开展各项活动,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活动内容是否丰富多样,是否能够满足不同成员的需求和期望。

-团体成员是否参与度高,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活动中,是否能够积极宣传和推广团体的活动。

3.资源管理与利用:-团体是否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团体是否具备一定的筹款能力,并能够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团体是否能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合作,共享资源,扩大活动影响力。

4.社会影响与声誉:-团体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是否较高,是否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认可。

-团体是否有较好的口碑和声誉,是否能够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

-团体的活动是否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是否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

5.组织发展与创新:-团体是否具备不断创新的能力,是否能够根据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活动内容和形式。

-团体是否能够吸引新的成员加入,是否能够培养出一批有潜力的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团体是否具备良好的学习与成长氛围,是否能够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成员的个人发展。

综上所述,以上是社会团体评估的一些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可以判断团体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从而为团体的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

继续写:6.组织文化与团队凝聚力:-团体是否具有明确的组织文化和价值观,是否能够有效传递和践行这些文化和价值观。

-团体是否能够建立积极向上的团队氛围,是否能够增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合作意识。

-团体是否能够为成员提供相互交流、学习和支持的平台,是否能够帮助成员达到个人发展的目标。

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当今的社会中,宗教对于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宗教极端势力的存在却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采取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措施是必要且迫切的。

一、了解宗教极端势力的特征和威胁宗教极端势力是指一些借着宗教信仰来进行极端活动或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他们以狭隘的宗教信仰为掩护,拥护暴力手段,企图通过对非信仰者的打压或恐吓来推行自己的意识形态。

这些极端势力在宗教界和社会中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二、加强宗教教育与宣传,增强理性思维为了减少宗教极端势力的滋生,必须加强宗教教育与宣传。

通过科学的宗教教育,教导人们正确的宗教观念和价值观,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能力和对极端思想的辨识能力。

同时,宗教界应加强对教徒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宗教信仰,抵制极端思潮的侵蚀。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管机制在打击宗教极端势力方面,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监管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应加强对宗教组织的登记和管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的责任和权益。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行动,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奖励措施。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四、加强社会服务和帮助,解决民众的实际需求为了防止宗教极端势力的蔓延,必须解决民众的实际需求,提供他们需要的社会服务和帮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关注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加大对他们的扶持和帮助力度,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减少他们对极端思潮的追随。

五、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合力宗教极端势力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打击。

各国应加强情报交流,共享信息,形成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统一行动。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联合行动,达到共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目标。

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及治理

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及治理

海,潮汕人以海洋为主要生计,其经历和成就与“犹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被冠以“东方犹太人”的称谓。

潮汕人民正是凭借这股敢闯敢拼、坚韧善谋、团结互助的精神与气魄,才能在1860年汕头开埠之后,迅速抓住有利时机,在半个多世纪里,将汕头发展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商业城市。

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曾在《俄国在远东的成功》一文中称赞其是当时中国的“商业意义的口岸”。

[2](三)传承方式:孝礼教化“孝、礼”乃潮汕伦理精神之中柱。

[3]“潮虽小民,亦知礼仪”,这是北宋真宗时潮州通判陈尧佐曾点评潮州的一句名言。

潮汕人生活中都有一套或繁或简的礼仪,如潮州工夫茶就有它本身礼仪内涵,泡茶者在筛完茶后,要先等客人端起杯子饮用之后,方能端杯。

潮州人知礼信善,德善立家,如从潮汕关氏家族家训“稼穑惟宝,仁义礼智”以及沈氏家训“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便能略知一二。

潮汕人习惯以德善遗其子孙,并视为是其给予子孙享用不尽的精神财富。

反之,即便给子孙留下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只会导致家业的衰败。

(四)符号标识:潮人色彩饶宗颐认为潮人的研究一般包括潮人的海外发展史、潮人与畲族的关系、考古、潮剧、方言、贸易经济等方面[4];杜经国认为是潮人所创造的具有潮汕特色并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文化成果、心态、名人等[5];杜松年归纳为“潮话、潮戏、潮乐、潮菜、工夫茶、工艺品、民俗和精明的文化心态”等八大方面[6]。

潮人色彩是作者首次提出,是指具有潮汕特征的有形与无形成果,该成果包括人物、文化、物质、心态等。

在历史长河中,潮人色彩就是一种标识符号,它是源远流长、独具潮人特色、传承至今仍发挥作用的优良文化传统。

二、研究现状(一)研究视角从文化学视角讲,家风是一个家庭的传统和文化[7],在家族成长中逐步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传统习惯、伦理道德,以及待人接物、为人处世之道[8],在特定家庭的日常生活之中以隐性形态生根发芽;[9]从教育学视角讲,家风就是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其以独特的方式影响着每一代人,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典型的家庭教育[10][11]。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长族宗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宗局:现将《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23年11月8日长沙市宗教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1、尚未发生相应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也没有影响到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宗教界产生较大反应和投诉,或者对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宗教事务部门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在当地信教公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寺庙测评指标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寺庙测评指标
严格大型宗教活动申报审批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防范措施,确保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2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突发性事件,协助政府帮教吸毒、服刑和社区矫正等人群,并取得良好效果
12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12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利用宗教活动机会宣讲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提高信教群众知法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12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宗教活动场所有宣传民族团结进步的窗口、展板等设施
8
实地考察
团结稳定教风端正
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四个认同”、“五个维护”自觉性,反对破坏民族团结言行
附件10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寺庙测评指标
总分:100分
主要指标
测评标准
分值
测评方法
爱国爱教
知法守法
有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并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2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坚持爱国爱教不动摇,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同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作斗争,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

听取汇报
材料审核
宣讲国家的惠民政策,激励广大信教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努力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同时教育引导信教群众饮水思源,知恩感恩
10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资助各族困难群众
10
材料审核
实地考察
管理规范服务社会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

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

擅自祝圣神职人员。

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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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宗教打击活动评价指标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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