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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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给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在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12月24日)

张春贤

全力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1.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

2.严格实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

(二)做好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2个方面:(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3)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5)聚众阻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6)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领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7)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1)敌对势力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5.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针。

一是“三个坚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利益,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三个解决”。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

四是“三个防止”。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防止矛盾碰头叠加,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利用。

6.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是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三是依法处置,防止激化。

四是快速反应,相互配合。

五是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7.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法。

一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二是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三是搞好舆论引导。

四是加强群众工作。

五是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

8.减少达规模群众性集会。

(三)坚持有效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9.严密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10.加强情报信息工作。

11.加强案件侦办工作。

12.进一步增强处置能力。

13.加强社会面管控。

14.加强边境地区管控。

(四)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15.全面贯彻的党的宗教政策。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6.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1)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管好宗教人士,管好宗教场所、管好宗教活动,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坚持宗教活动部的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宗教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2)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落实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负责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落实爱国宗教人士的聘用、管理、培养、培训、生活照顾等制度,团结发挥好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3)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讲工作,规范宗教界人士讲经内容和形式,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4)推进“平安清真寺”建设,准确界定、严格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5)加强出国学经人员和朝觐人员的管理,重点抓好出国前的政治审查和回国后的跟踪教育管理,坚决制止非法零散朝觐,选好朝觐随队干部。

17.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取缔地下讲经、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私带塔里甫、放口唤、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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