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与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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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与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宗教知识心得体会
学习宗教知识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在我党历史上,对于宗教问题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曲折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当然是消灭阶级和剥削,建立无阶级、无宗教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我党对于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从一开始就有着比较深刻地认识,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保护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基本宗教政策在新的时期,我们党反复强调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教育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我党一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这既是由我党的本质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
一国家性质决定的,也符合世界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潮流。
如果借口“宗教自由”而放弃这一原则,那就是开历史的倒车。
何况,宗教自由是指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如果在学校中强行进行宗教信仰教育,在一时一地必然只能向学生灌输某一种宗教信仰,而剥夺了学生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这与宗教自由的原则显然是相违背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就是说,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我国,学校是传播现代化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学生在学校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呢?”。
这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学生从事宗教活动的理由之一,也是许多青少年思想认识最模糊的问题之
一。
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的权利,学生也是公民,为什么禁止学生在学校从事宗
教活动呢?
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不允许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学校传播宗教意识,从事宗教活动,干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在《宪法》第3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都在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们必须懂得,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宗教信徒和宗教教职人员,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来要求约束自己,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当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虽然同样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教师不同于一般群众。
作为人民教师既不应信仰宗教,更不应参加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章第八条还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要求教师必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起着主导性的关键作用。
教师要教育学生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教师本人要不信仰宗教和不参加宗教活动,这是一项基本的教育原则,是教师职业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0XX-04-26
篇二:非法宗教活动的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宗教26条界定心得体会
最近,党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与民族分裂主义并提,这是很有针对性和十分必要的。
我对此有以下体会。
一、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危害
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
具体说来,包括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出于宗教感情,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
其主要表现有:(1)强迫他人信教,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进行歧视,侮辱和打击;
(2)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3)私办经文班(点),私带塔里甫;(4)利用宗教干预行政事务、司法、公共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文化娱乐活动;(5)未经批准从事跨地区宗教活动;(6)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派阿訇,强收宗教课税;(7)未经批准编制、印刷、销售宗教宣传品;(8)讲经布道散布错误言论;(9)天主教、基督教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自封传道人;(10)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11)外国人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及其它宗教用品入境,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医院,发
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擅自在我境内讲经布道;(12)宗教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及身心健康。
如此等等。
这类活动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矛盾也会转化。
另一种是敌对分子旨在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
其主要表现有:(1)通过私办经文班(点),向青少年灌输反动思想,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2)攻击、漫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领导权;(3)以讲经为名宣传“圣战”,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编造、传播“圣人显灵”、“真主下凡”等谣言,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5)利用群众的宗教感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搞打砸抢活动;(6)利用宗教建立反革命组织,制造动乱和暴乱;(7)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
如此等等,以及其它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均属对抗性、敌我性质的矛盾。
这些非法宗教活动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我区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近年来,非法宗教活动已经成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直接利用的一个重要阵地。
事实告诉我们,哪里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里就不得安宁。
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最为影响我区稳定的主要危害之一明确提出来,这是非常正确和
很有针对性的。
二、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什么要利用宗教
国际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往往要在宗教问题上做文章,要以宗教作为利用的工具?深究起来,这也是由宗教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的。
宗教的特点很多,但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主要是抓住宗教的如下几个特点进行加以利用的。
1、神圣性——是指宗教具有的神秘色彩和威严性。
在生活中,一种外部力量一旦被超现实化,就带上神圣的意义,人们得神秘感、恐惧感和敬畏之心就油然而生。
宗教信仰的对象——神灵表现为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是不可感知的,因而具有神秘色彩。
其次,宗教信仰的又一显著特征是来世观,由于神灵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的今世福祸,荣辱升降,来世或进天堂进地狱,全由这种神秘力量决定,信徒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心和忧虑,尤其是对来世的关心,无不对神灵怀有虔敬之心和畏惧感。
这样,神灵在信徒的心目中就具有特殊的威严性,信徒不仅对其顶礼膜拜,且绝不允许非信仰者对神灵有丝毫的不恭和亵渎。
宗教的神灵性直接造就了信徒的感性和意志的高度圣化,进而表现出特殊的宗教氛围。
在非宗教徒看来是奇特的、无法理解的,甚至是装模作样的言行、礼节、禁忌以及思维方式,在宗教徒的实践和体验中却有着无法言传的神圣、庄严和伟大。
从外在的服饰、礼仪、禁忌到内在的信仰
传递、信仰功能的发挥,全被置于神的旗帜之下。
染上了超凡圣人的色彩。
在此特殊的宗教氛围中,一个誓言可以约束信徒的终身行为,一件圣物可以叫信徒自毁肢体以示敬畏,一定的服饰和特殊的仪式可以让信徒的身心得到极大的满足,神的召唤可以叫信徒赴汤蹈火而毫无畏惧。
2、盲目性——由于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永远不能被人所感知,更无法为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队这种对象的服从、信仰与崇拜,完全是盲目的,这就使宗教信仰与其他信仰如政治信仰和科学信仰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宗教信仰的盲目性极易导致一些非生理性的行为。
3、敏感性和狂热性——任何一种信仰对信仰者来说都是不可亵渎的,宗教信仰更是如此,它是信徒精神世界最敏感的地带,他们的情绪和感情极易从这个方面激发出来。
由于宗教信仰具有突出的非理性色彩,因此,一旦信徒的宗教感情被激发出来之后,就很容易走向狂热,尤其是当众多的信徒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狂热极易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行为。
4、民族性——对于历史上几乎是全民信教的民族来说,宗教教义与宗教礼仪已渗透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由于世代相袭,广大群众对祖辈信奉的宗教有着朴素的宗教感情,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转化为该民族的一种共同
的心理素质,单个宗教信徒的个人感情往往受群体心理的支配。
在这里,由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对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这些民族本身的态度。
5、排他性——各种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无不宣称,它们所信奉的神灵都是无处不在的、全知全能、全美全善的,在宇宙具有唯一的至尊至上性,这就使这种神灵具有强烈的排它性,这种排它性使信徒的宗教感情呈现出强烈的排斥异己的色彩,也是把信徒的宗教感情引向狂热的重要诱因。
另外,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对立的。
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竭力夸大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夸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差异,大肆散布共产党是无神论者,要消灭宗教,叫嚣要捍卫自己的信仰,必须“以宗教压倒马列主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建立“伊斯兰共和国”。
6、信仰性——宗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信仰,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
而精神世界的东西,人们相信或否定什么是不能用行政、暴力手段予以强加或予以取缔的。
加之,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所以,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加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
据此,无产阶级政党制订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通过国家宪
法肯定下来。
敌对分子正是利用我们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的法律和政策,大肆进行种种反革命活动,以合法掩盖非法。
此外,在新疆,尤其是南疆的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在那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未从根本上改变;加之交通不便、信
篇三:社会主义学院宗教人士培训总结
发挥好宗教人士的作用,促进宗教和谐
(调研报告)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位置。
农村宗教工作能否依法管理、健康开展,对农村的乡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乃至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直接而实际的影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政策,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了突出位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和宗教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使全市的民族宗教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局面,为全市的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柞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学员对此次培训的主题、课程设置、后勤服务等工作一致给予了充分肯定,纷纷表示培训班时间虽然短,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既有理论层面的讲解,又有实际问题的剖析,感到受益匪浅、启发颇深。
大家总结的学习收获由三点:一是对党和国家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增强了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使命感;二是加深了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三是对民族宗教的知识有了新的增加,提高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1、宗教工作机构现状。
目前,全乡主要有伊斯兰教教派。
共有依法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34
处,宗教人士有有37人(其中哈提甫2人、伊玛目哈提甫9人、伊玛目26人),信教群众6000多余人,其中2个宗教活动场所是重点宗教活动场所。
每周五11座加满寺和主麻寺进行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有1500多余人参加宗教活动,在过节期间可达3000多人。
二、发挥宗教人士的作用方面所做的工作
多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开拓管理宗教人士工作领域,为开创全乡人民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局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1)抓好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
坚持将马克思主
义民族宗教观教育纳入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内容,纳入各类培训教育的规划之中,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一是在办班培训和日常学习中进行教育。
配合上级选送宗教人士到县、地区、自治区去培训,受到培训的宗教人士,思想政治觉悟有了明显的提高。
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每半月在乡里召开一次学习、座谈会,采取政治学习同科技知识、法律、法规学习结合起来,谈心得、讲感受,使宗教人士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勤劳,走致富之路。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通报内容“”,“”案件的真相通报给党员干部、宗教人士、寺管会成员,加强面对面宣传教育,营造正确舆论。
20XX年以来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周五进行一次学习,严格执行学习教育制度,营造了思想上不动摇、行动上不动摇的积极现象;二是在引导发扬宗教积极因素中进行教育。
针对深入开展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增强宗教人士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举办了“维护稳定、民族团结”的知识竞赛、“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共同发展”为主题的演讲。
为了更
好开展稳定工作,对宗教人士政治安排和生活安排制度化、规范化,我乡经常向一些威望高的宗教人士交谈,听取他们的经验和建议。
建立健全了生活费管理办法和奖罚制度,更加有效地提高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在开
展“科技致富、勤劳致富”和公益事业活动中受到教育。
我乡紧紧抓住积极引导宗教人士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技致富、勤劳致富这一基本要点,改变旧风俗、旧习惯,树立新风气、新观念,使我乡宗教界涌现出一批养殖专业户、个体户、种植专业户,并影响和带动广大信教群众勤劳致富、科技致富,为我乡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同时积极鼓励宗教界发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我乡社会助学、助残、救灾、扶贫等各项公益活动;四是在竞争机制中进行教育。
每个季度、半年对宗教人士进行民主考核,通过开展“双五好”评比活动,调动宗教人士积极性、激发宗教队伍活力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组织宗教人士学习,使他们进一步划清了合法、非法宗教的界限,确保了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和执行,确保宗教同全乡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宗教事务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2)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坚持落实宗教人士有事请假制度,坚决阻止随意脱岗,把龛座转让别人的现象。
经希依提墩乡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管理宗教人士请假制度,规范全乡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坚持落实请假1天的村支部批,1-3天的乡宗教分管领导批,3天以上的县有关单位批的制度。
二、当前宗教教职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敏锐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
如:落实“两项制度”时,部分村干部和乡领导不重视,谈话记录走形式、开始到尾一模一样。
2、信教群众发展过快。
近几年来,信教群众几倍的发展。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是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人民面对的各种挑战和竞争日趋激烈,来自各方的风险给人民的心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促使一些文化较低的群众信仰宗教去寻求安慰和寄托,因此出现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思想。
但20XX年进行古尔邦节礼拜时,有个年轻人说“为我教受苦的人祈祷”指的是在监狱里面服刑人(政治嫌疑人),当时由乡统战民宗办叫来谈话教育培训,后由被公安部门处罚。
3、非法活动时有反弹,但有些宗教教职人员,假装不知,不按时上报。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宗教活动的旗号,背地搞非法活动。
如婚姻、葬礼、家庭聚会等,有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活动。
如:20XX年7月15日,在我乡二农场范围内发现1处地下教经点(家庭式的)
4、信仰危机有所抬头,宗教气氛过热。
目前,发现用
因特网、微博、微信、QQ、电子邮件等媒体宣传宗教狂热及宗教极端思想行为,另外有些不懂事的年轻人平常做礼拜时,影响宗教极端思想参加一系列的暴恐案件,毁了自己的生命也毁了他人的生命。
如:云南昆明市发生的“”恐怖案件,参加人员中最小的只有16岁。
5、宗教教职人员,对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不周全,不利索。
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正确的世界观教育迫在眉睫、不容忽视,近几年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未成年人逐渐增多。
如:参与20XX年和田“”案件幼儿当中,我乡有4名有,大的8岁,最小的有4岁,这4名幼儿没有户口,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
6、我乡宗教教职人员的年龄结构偏老,文化程度偏低,进行宣讲教育时说服不了信教群众。
我乡有37名宗教教职人员中,超过70岁的9名、超过60岁的有5名,初中毕业的有12名、小学毕业的13名、其余均是文盲。
三、做好管理宗教人士,做好宗教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在全体党员干部、宗教工
作人员、信教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普法教育和正确的世界观教育,使广大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规范信教行为,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崇尚科学。
2、加强网络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责任机制,完善民族宗教管理责任制度。
对非法活动场所,要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一线情况清、工作直接的优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制止。
3、加强人员管理。
着力建设好两支队伍,一是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
确定专职宗教干部职数,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队伍。
二是抓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爱国感情、宗
教学识、管理能力、个人修养;通过充实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确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教群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人士队伍。
4、加强依法管理。
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
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打击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力度,确实防止宗教狂热的“回潮”;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