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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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营业部操作流程
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都必须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具体的营业部业务资格标准参见《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取得资格的营业部可按如下操作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一、实质性初审
凡拟在我司开立信用交易账户以进行信用交易的客户,均须进行信用评级。
客户必须如实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具体标准》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初审。
(一)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对客户所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及各项开户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分析整理,且在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
(二)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在初审受理后,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请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证券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融资融券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融资融券自助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若为个人账户须本人亲笔签名,若系法人账户需要加盖法人公章。
(三)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进入恒生操作系统,根据客户在普通交易系统中的资金账号,为客户在融资融券系统中开设相应的客户编号,同时将客户填写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扫描成影印文件上传。
(四)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应将客户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一式四份文本于次日特快专递至信用交易部客户管理岗。
二、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一)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接到信用交易部客户管理岗复核通过的信息后,请客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申请表》、《自然人(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同时将两张表扫描成影印文件上传,并开可为客户开立沪、深信用证券
账户,待信用交易部客户管理岗复核后,即进入相关系统进行信用交易账户的开户。
注意:在恒生系统中开立信用资产账户时,应立即做好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指定交易生效后的第二天,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方可将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卡交给客户。
(二)营业部信用交易专员应通知商业银行(即:已与我司建立第三方存管的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三)客户获得信用证券账户号和信用资金账户号及电子邮箱后,即可开始进行信用交易。
(四)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之前十个工作日,客户应提出续签申请,重新办理融资融券交易协议。客户未提出续签申请的,信用关系自动终止。
三、授信
客户应在我司核定其的授信有效期和额度内,申请融资或融券。
(一)客户申请授信时,至少提供以下证明之一:
1、不动产产权证及经公证的市价证明;
2、有价资产产权证及经公证的市价证明;
3、银行定期存折及复印件;
4、流通账户资产明细。
(二)营业部信用专员在受理、核收有关授信申请资料后,应按照《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性核察,并将调查结果整理、分析,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递交信用交易部进行审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人身份的调查
(1)个人客户:
对于个人客户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人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法人客户:
营业执照等有关经营证件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年检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法定代表人申请授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章程。
2、对关联户及提交保证金(资金或证券)能力的调查
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授信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明确的授信初审意见(经调查后的实际情况及授信额意见),并将授信申请材料扫描成影像文件,录入客户电子档案后,发送至公司信用交易部。
3、客户申请调增授信额,应填写《授信额新增申请表》,向营业部提出授信调增申请,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融资融券委托流程
(一)担保证券的提交
客户通过电话委托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及营业部柜台系统,将拟用于信用交易业务的担保资产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过户到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
(二)客户委托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委托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及营业部柜台系统自助进行融资融券委托。
1、融资委托
图4
如(图4)所示:
点击:[产品]-[上海市场]-[订单管理]-[融资融券]-[融资买入]
[产品]-[深圳市场]-[订单管理]-[融资融券]-[融资买入]
注:客户委托融资买入股票及买入价格确定后,系统根据客户可融资额度计算出可买数量及该客户已融市值额度和可融市值额度,当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和日化利率,并向客户揭示,客户输入买入数量后,委托接受,委托合同成立。其相应的当日可用融资额冻结。
(1)客户在信用交易证券账户中委托买卖证券的种类应符合沪、深交易所及我司的相关规定。
(2)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将作为向我司融资的担保品。
2、融券委托
点击:[产品]-[上海市场]-[订单管理]-[融资融券]-[融券卖出]
[产品]-[深圳市场]-[订单管理]-[融资融券]-[融券卖出] (1)客户委托融券卖出股票及卖出价格确定后,系统根据客户可融券额度提示客户可卖数量及该客户已融券额度和可融券额度,当日适用的年化利率和日化利率,客户输入卖出数量后,委托接受,委托合同成立。客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的当日可用融券额冻结,融券欠券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