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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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制发学生证制度

学生证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生入学合格取得学籍后,由行政办负责统一办理学生证。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行政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习资格。未经注册的学生证视为无效学生证。

第三条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其中“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乘车区间,应填写父母户口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如因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后由行政办更改。

第四条父母户口所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学生才享受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待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新生入校后由行政办统一办理。

(一)优惠卡,如因损坏或丢失需要更换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经行政办审批方可办理,并收取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

(二)优惠卡每年充值一次,充值时间由学生处统一安排。

第五条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丢失的应按规定交工本费。

第六条因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而变动学籍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行政办更换学生证。因休学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应将学生证交回行政办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第七条学生证因严重损坏需要更换的,应上缴旧证后方可更换新证,并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第八条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或被他人冒用。如学生证遗失引发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我校不给予补办学生证。

第九条学生证如有遗失需要补办的,按下列手续执行: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补办或更换一次学生证。第二次丢失学生证者,经学校查实确认后,只发学生身份证明,不再享受乘车优惠。补办学生证后,如原证已找回,应立即交还行政办,补办学生证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证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收回违规学生证,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学生证。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者;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者;

(三)一学生持多个学生证者;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办和学生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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