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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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合理控制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因公出差费用管理。

三、原则

1、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反对浪费。

2、出差必须先获批准或被安排出差,对擅自主张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3、提倡力行节约,并对限额控制的差旅费用实行超支自理。

四、定义

1、差旅费:是指经公司批准到公司所在城市以外地区工作或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长途交通费:乘座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客车的费用。

(2)市内交通费:乘座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轻轨列车的费用。

(3)住宿费: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发生的费用。

(4)膳食补贴:按出差天数及补贴限额计发的补助。

(5)通讯补贴:按出差天数及补贴限额计发的补助。

(6)其它费用:公务发生的电传、邮寄、托运、公共服务等费用(不含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现场采购等费用)。

2、出差天数:指出发日到返回出发地的日历天数。

3、住宿天数:指住宿费发票列示的天数,或定额发票折算的天数。

五、职责及权限

1、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订,财务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员工出差事项的审核,主管副总负责所属员工20天以内出差事项的审批;公司总经理负责员工20天(含)以上及所有部门

经理(含副经理)和主管副总出差事项的审批。

3、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负责部门员工差旅费报销的预审;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所有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六、执行标准

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食宿费用都应力行节约,并按不超出规定限额报销。限额控制的具体标准如下:

七、执行细则

1、住宿费

(1)住宿费审核以实际过夜天数和限额标准确定,并附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一致的有效的住宿报销凭证,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2)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一间房屋住宿一夜的标准,如两员工同住一间房,报销限额仍为一间房屋的一夜的住宿标准(非报销标准的两倍合计额)。

(3)因外事或重要业务需要招待宾客住宿或需要提高宾客及随同人员住宿费标准的,应事先向主管副总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执行,报销时须附注事由说明。

(4)如遇季节性价格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提高住宿费报销限额标准的,需事先向主管副总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执行,报销时须附注情况说明。

(5)副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出差,可住单人间;其他同性员工两人一起出差的,应同住一间房。

(6)不同职级员工同时出差,因工作不能分开或分开住宿不经济的,可按高职级员工的标准,在限额范围内报销。

(7)出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住宿费:

①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安置的;

②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其会议培训期间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资料服务费等综合性费用中已包括了住宿费的。

2、交通费

(1)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汽车应按不超过规定的等级执行,并凭出差地点、路线、时间一致的有效票据报销。

(2)搭乘火车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注:为提高办事效率,员工出差原则上动车可达的地方,可优先选择动车;无动车的地

方,应按车速快慢依次选择直达(Z)、特快(T)、空快(K)、普快。

(3)交通工具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出行的经济性、安全性和便捷性,员工如日间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含)以上或夜间发车时间晚于20点且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含)以上,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如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8小时以上,可选择乘坐高铁或飞机(二等座或经济舱)。部门经理级(含部门副经理、市场区域经理)以上员工如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4小时以上,可预订高铁或飞机(二等座或经济舱)。各类员工如遇出差地点机票折扣价格等于或低于按级

别可乘坐的火车票价格的,可优先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

(4)因紧急业务需要,无法按上述规定标准选择交通工具的,经主管副总批准,可选择乘坐高铁或飞机(二等座或经济舱)。

(5)因外事或重要业务需要与宾客同行而需提高长途交通费执行标准的,应事先向主管副总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且报销时须附注事由说明。

(6)不同职级员工同时出差,因工作不能分开或分开乘坐交通工具不经济的,可按高职级员工的标准,在限额范围内报销。

(7)在出差地办理公务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原则,任务紧急或携带公物重的可选择乘坐计程车。搭乘计程车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执行每人

每天20元的限额标准(北京、上海两地为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市(县、区)内交通费报销时按规定附有效报销凭证,超出限额标准时需另附情况说明。

(8)多人一起出差,同乘一辆计程车,其交通费只能由一个持票人代为报销,同行其他人员不得再报销。

(9)出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交通费:

①未经同意,擅自乘坐超标准而发生的超支部分;

②借出差之际探亲、访友和旅游而发生的交通费增支部分;

③出差有公司公务车接送或搭乘公司雇佣车辆的。

3、膳食补贴

(1)膳食补助费用报销额按出差天数计算确定。

(2)在途期间,如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之前或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之后,当日膳食补助按全天计发;如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之后或返回时间在中午12

点之前,当日膳食补助按减半计发。(出发及返回时间以所乘交通工具票据显示时间或官方票务网站查询显示时间为准。)

(3)出差北京等周边地区,当日往返,出差时间在4小时(含)以上的,膳食补助按全天计发;出差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膳食补助按减半计发。(出差时间以出发时间始至返回时间止计。)

(4)出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培训费、咨询服务费等综合性费用中已包括了膳食费的,不计发膳食补贴;但若以上综合性费用中未包括全天膳食费的,按减半计发。

(5)出差员工享受膳食补贴的不予报销出差期间餐费。

(6)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业务招待费的按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执行。

4、通讯补贴

(1)出差期间通讯补贴不分等级一律执行每人每天10元的发放标准。

(2)当月出差天数在20天以下的,通讯补助按实际出差天数累计发放;当月出差天数在20天(含)以上,当月通讯补助执行200元的累计限额标准。如因公务需要,实际话费支出超过当月限额标准的,需在报销时附情况说明及通话清单。

(3)已享受公司通讯费报销待遇的员工出差期间不再发放通讯补贴。

5、其他费用

(1)出差期间因业务所发生的电传费、邮递费、文件资料及公物托运费等,凭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2)员工因工作地点调动,随行行李托运费,凭有效凭证按实报销。

八、出差申请

1、出差员工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在公司OA系统中提交“出差申请单”(详见附件1),说明出差事由;因项目实施、维护等事由出差,需另附“出差计划申请表”(详见附件2)。如遇紧急情况或公司临时安排,可于出差二日内在系统中补交申请;未获批准或非被安排出差擅自主张者,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不予报销。

2、员工计划出差时间在20天以内的申请由主管副总负责审批;员工计划出差时间在20天(含)以上的申请及所有部门经理(含副经理)和主管副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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