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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high temperature allo wance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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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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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docx

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即将进入 6 月,很多地区也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刻。下面是xxx 范文小编整理的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治理方法,欢迎大伙儿阅读! 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爱护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方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别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落 低到 33℃以下 (别含 33℃ )的 (以下统称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 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 )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产假、看护假、打算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暂时安排劳动者在 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 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方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 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 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别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 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依照经济进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 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刻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别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别得因发放高温津贴 而落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事情以及高温津贴发放事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并别是所有人都能够领取高温补贴,满脚以下其中一具条件的单位,需要向职员发放 高温补贴: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别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落低到33℃以下。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防暑降温费发放范围 篇一: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 (院政字〔201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人社发[2011] 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省外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和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外作业是指不在办公室、房间、厂房形式的露天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发放本单位防暑降温费。 第六条工会和监审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发放范围、期限与标准

第七条享受防暑降温费人员范围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 第八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限: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九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6元。 第四章发放办法与要求 第十条发放办法 (一)对本单位(部门)在岗人员按照实际考勤结果进行统计,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二)每月正常工作考勤时间按22天计算。 第十一条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费按发放期限逐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普及防暑知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积极采取隔热、通风等技术措施。并可根据具体工作环境条件,免费提供给员工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劳动保护物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暑降温费发放政策,不能用发放降温品等实物来替代防暑降温费,必须以现金的形式来发放。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般用中国南方地区,如广州、深圳,因为南方沿海城市夏季温度高于其他地区,所以会有高温补贴的做法。以下有两篇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起看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面由资料站提供的文章。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一 关于发放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公司合同制职工及季节性临时工; (二)离退休聘用人员; (三)夏季防暑期间,因待岗、工伤、病休、学习等不在岗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者,暂不享受夏季防暑护品待遇,待上岗后按月发放,夏季防暑时间为6、7、8三个月。 二、发放标准:凡享受防暑护品的职工,每人按以下条款发放: (一)施工一线工人按每人每月240元发放;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发放。(二)公司机关、太原基地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发放。 (三)各单位施工经理、施工(劳务)队长、调度、从事现场检查指导人员按施工现场管理岗位人员待遇发放。 (四)常年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和夏季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可按外地施工待遇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各单位、各施工项目部必须做好施工人员夏季防暑保护工作,防暑保护设施一定要配备齐全,务求实效。 (二)发放人员按照2013年5月31日在册人员统计,由各单位造册,一式三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各单位自行发放。 (三)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防暑护品,按公司规定的办法由项目部自行审批发放;其它各分(子)公司及在基地的各单位发放时,需造册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安全科审批,在外地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审批发放。 (四)因国外气候与国内差异较大,国外工程项目部夏季防暑时间及护品发放可参考公司的规定,经主管经理审批后实施。 质量安全部 2013年6月24日 高温补贴发放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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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来源:发布时间2012-05-25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的尴尬局面,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其他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我们就相关内容梳理出12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政策的解读。 一、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我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什么是高温作业?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三、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五、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2020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发放标准

2020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 发放标准 夏天到了,防暑降温和高温补贴又成了热门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2019年宁夏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补贴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切实做好高温酷暑期间的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和高温作业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二、大力改善工作条件

各用人单位要配备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含盐清凉饮料等防中暑药品和保健饮品,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食品安全。野外施工现场应搭设凉棚,作业场所应分区多点设置饮水处,保证不间断供应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防止作业人员脱水中暑。在作业场所、值班间、休息室等场所采取有效的通风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对患有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的措施,确保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1时至16时高温时段停止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11)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防暑降温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及通知

关于高温季节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发放的规定及通知 根据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关爱员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对2014年高温季节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温补贴 (一)发放依据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2、《三门峡戴卡生产岗位作业环境温度测试报告》 3、《三门峡市天气预报》 (二)高温期 每年公历6月、7月、8月。 (三)发放岗位及标准 1、高温期内下列岗位,按照实际出勤每人每工作日10元标准造发。 (1)热工车间 低压工序(班长、工艺员、操作手、跟机)、熔炼工序(班长、炉前工、天车工、出水工、抄灰、加料工、叉车工)、模修工序(模具上下机、喷砂)及X光毛坯质检; (2)热处理车间 热处理序、抛丸序、清理序各岗位及料框维修。 2.高温期内其他岗位,依据6-8月各月实际气温超过33

度天数,出勤每人每工作日10元标准造发。 (1)热工车间 模修序(精修工、上下模、叉车工)、模具中心、技术员、段长、X光质检(打号、分轮)及旋压各岗位。 (2)机加车间 各工序岗位(不包括三坐标质检)。 (3)涂装车间 二工段(不包括化验员)、三工段(不包括化验员)、精车三序各岗位。 (4)其他特殊岗位:制造部设备维修、行政管理部叉车工、计划管理部仓管员、动力站操作工、维修工及维修电工,营运部发货员、仓管员,质量管理部进货检验员。 (三)造发方法及流程 1、以上高温津贴按应发时间内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各部门、车间不得弄虚作假。 2、各部室、车间负责按以上规定统计各月员工高温津贴明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行政管理部审核造册发放。 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规定 1、防暑降温用品包括:冰糕、绿豆汤、药品、白糖、茶叶。 2、发放标准

2020年高温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

2020年高温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 津贴。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 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 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 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 标准发放。 根据国家人社部门所下发的高温补贴通知里可以了解到,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 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 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 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发饮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 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通知》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

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 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发放不能凭企业意愿 由于高温津贴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各个企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公司规模大小,效益好坏对高温津贴实施有很大影响。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及中外合 资企业,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执行高温补贴制度较好的单位。这类 单位往往都会有关于高温补贴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推行高温费的则是凤毛麟角。 山东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 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

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第1篇】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全体伙伴: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所有在职员工。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及标准: 发放时间:6-9月份共四个月; 发放标准:食堂、保安、保洁、司机、水电工等岗位200元/月/人,其他工作人员150元/月/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 2、当月请假(各类假期)超过10天(含),不予发放高温补贴。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经公司研究决定给在岗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且发放之日仍在岗的职工。 二、发放标准及时间: (一)中高层管理人员、后勤处室一般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生产厂科段级及一般管理人员、抽借在后勤处室及各生产厂科室的人员发放标准为50元/月;其他员工发放标准为100元/月。 (二)发放时间为20____年6 -8月共3个月,逐月造表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各单位按上述标准及要求按附表一《高温补贴发放登记表》的格式在次月3日前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审核。 (二)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将名单及汇总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签批。 (三)各单位的借用人员(含试用)在借用单位发放。 人力资源处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公司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各员工: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管理办法

签发: 关于下发《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今下发《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xx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5月31日 北京xxxxxx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印发

防暑降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职工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以上的(不含33℃),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职工工资组成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生产人员、检维修人员、检验分析人员、现场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每人每月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 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每年统一发放一次。 在防暑季节内员工缺勤一天需扣回已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扣除标准为3元/天。 四、公司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五、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年5月31日

2020年湖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2020年湖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高温补贴时间 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到9月,共4个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需要提醒的是,湖北省高温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费则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 1、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上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工资平均工资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6、广东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东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温作业人员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江西: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24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120元/月。 11、重庆5月~9月,当日最高气温在37~39.9℃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5~10元,日最高气温在40℃(含40℃)以上时,高温补贴额度为每天10元~20元。 12、陕西每天10元。 13、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14、湖北发放时间:6、7、8、9月。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发放时间:5-9月。发放标准:每人200/月标准发放。

2017最新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

2017最新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 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 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 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

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2017年全国各地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山东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浙江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天津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广东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陕西陕西每天10元。北京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海南海南发放时

2017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

2017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 【2017全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表】中央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计5月18日白天,内蒙古中东部、吉林西部、辽宁西部、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山东北部、河南北部及新疆南疆盆地等地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其中,内蒙古东部地区、河南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有37~39℃,内蒙古东部偏南局地可达40℃。20日开始,上述地区的高温天气范围将明显减小。提醒人们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北京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 6月-8月 河北1.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 浙江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 山西240元/月6月-8月 上海200元/月6月-9月 江苏200元/月6月-9月 辽宁200元/月7月-9月 福建200元/月5月-9月 内蒙古180元/月

广东150元/月6月-10月 广西100-200元/月6月-10月 湖南不低于150元/月7月-9月 江西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山东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甘肃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天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均工资的12% 6月-9月湖北12元/天6月-9月 河南10元/天 陕西25元/天6月-9月 海南10元/天4月-10月 云南10元/天 吉林10元/天以上 四川8-12元/天 新疆10-20元/天 安徽不低于10元/天 宁夏12元/天(高温、露天) 8元/天(其他) 6月-9月 重庆不低于5、10、15元/天5月-10月 贵州8元/天或168元/月6月-9月 【夏季如何防暑】1、及时补充水分

2019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9高温费发放标准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高温费是一种针对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的补偿,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高温规定不同,因此也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劳动者所能获得的高温费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提供2015高温费发放标准,仅供参考。 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1、xx 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2、xx ▲ ? 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3、xx: 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4、xx: 35℃下露天工作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21元/天。

▲5、xx 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6、xx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7、xx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6~10月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则每人每天6.9元。▲8、湖南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7℃以上时,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应停止作业。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5℃的,要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防护设备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同时支付防暑津贴。 防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0元。 ▲9、xx ? 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10、xx 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11、xx

广东省高温补贴规定

广东省高温补贴规定 2016广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怎么样?哪些人可以领取这些福利呢? 今年高温津贴将从6月1日起正式发放。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 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 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根据规定,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 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 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津贴发放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这为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提供了依据。 若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实行特殊工时的高温津贴又该如何发放?“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 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 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对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据悉,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不发高温津贴最高罚1万元 按照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相关单位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2012年,粤人社发[2012]117号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1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 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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