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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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转公积金贷款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商转公贷款”)运作,根椐《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商品住房、再交易房),已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下称“原按揭贷款”),在原按揭贷款还款期间(贷款处于未结清状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全部偿还原按揭贷款的业务。原按揭贷款已由本人自行结清的,按原转贷操作模式办理。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业务原则上在已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之前,须补充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受委托银行不得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采取本行商转公和他行商转公两种方式。本行商转公指在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的商转公;他行商转公指在非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的商转公。

第四条业务办理模式根据抵押物不同,办理商转公贷款可采取本房顺位抵押和他房抵押两种模式:

(一)本房顺位抵押模式:贷款申请人以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办妥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原按揭贷款。

(二)他房抵押模式:贷款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的本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同)的商品住房作抵押物(按本人其他住房、父母住房、子女住房顺序,下同),办妥唯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原按揭贷款。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原按揭贷款借款人,下同)已在本市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尚未结清;

(二)原按揭贷款银行同意贷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原按揭贷款;

(三)贷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之前,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正常缴存状态;

(四)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仅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是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的权利人;

(六)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原按揭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如有恶意逾期情形的,不予批准;

(八)贷款申请人能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担保;(九)符合公积金中心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根据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原按揭贷款余额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

(一)不高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双方(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2、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不高于单笔可贷额度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单笔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价值的8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单笔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价值的70%。对用本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抵押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同

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对其评估价值的公平性进行认定。

(三)不高于原按揭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按揭贷款剩余本金3项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须由原按揭贷款银行加盖银行章(业务章、业务受理章、公章均可,下同),同时要求贷款申请人在提供的复印件上本人签名确认。

(三)他房抵押资料以贷款申请人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拟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2、产权人身份证件

(四)签署相关表格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贷款用于归还原按揭贷款承诺书等。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条商转公贷款受理、审批

(一)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人员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应按本规程要求收集贷款资料,进行贷款调查、核实相关信息(他房抵押商转公的,须核实抵押物价值),签注调查意见后提请复审。要求如下:1、贷款品种:按商转公贷款(未结清)标注2、抵押物类别(1)本房抵押商转公,抵押物类别为所购住房;(2)他房抵押商转公,以本人自有其他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类别为自有住房;以他人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类别为第三方住房。

3、认定价值(1)本房抵押商转公,认定价值为原按揭贷款所购房产的购房总价;(2)他房抵押商转公,认定价值为抵押物评估净值。

(二)公积金中心复审人员对其贷款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提请审批。

(三)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审批。第三条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根据商转公贷款受理银行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收妥通知》,将贷款资金划入公积金中心在该行开设的委贷账户,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在落实全部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四条贷款收回

(一)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办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或者提前结清贷款。

第五条逾期贷款催收商转公贷款受理银行按要求对逾期商转公贷款进行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每月及时将催收情况告知公积金中心。第七章附则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按本规程如实申报信息。

第七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可委托贷款发放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第八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若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执行其最新规定。第九条本规程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一年。附件:1、提前结清商贷申请商转公贷款审批书2、商转公贷款用于归还原按揭贷款承诺书3、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清单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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