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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合同纠纷一案

王某某、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石民四终字第00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平,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上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翟某,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河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胡某某,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张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正建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7月2日,原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包括二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承包的128亩土地在内的正定县燕赵南街以西、南外环路以北、107国道以东、镇远路以南1486895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交付了该地块征地款,办理了该地块的正定国用2019字第05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9年3月,原告使用到二被告以前承包的128亩土地下简称诉争土地时,二被告以给付的占地补偿款少为由,不领取补偿款,拒不腾出土地。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退出占用原告的土地。

二被告辩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保留对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出让方式经法定程序取得了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登记,二被告以有承包权抗辩并拒绝退出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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