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实务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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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实务入门结业论文

浅谈海上保险的赔偿原则

姓名:柳雨琴

院系:法学院

专业:海商法

年级: 2011级

学号: 201110931120 指导老师:安骥

浅谈海上保险的赔偿原则

摘要:海上保险是我国现代保险业务的起源,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与海上风险的大小是密不可分的。海上保险最为重要的环节是解决赔偿的问题,赔偿原则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三个方面。从赔偿原则中,又可以派生出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全部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Talking about the principles of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insurance

Abstract:Marine Insurance is the origin of the modern insurance business in China,The size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maritime risk are inextricably linked.The most important link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basic principles.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cluding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time, all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the actual loss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ree aspects.Deriv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subrogation principles and the sharing principle.

Key words:Marine insurance Full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imely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for actual loss 引言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海上保险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海上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发生的可能性也是较大的,所以说海上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了。同时,海上保险法独具特色、自成体系,一直都没

有湮没在普通的保险法之中。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赔偿原则以损害为前提,即无损害无赔偿,当保险标的没有发生任何损失时,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不负任何责任。其目的就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有意制造损失,也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和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三个方面。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的内涵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获得保险金额限度内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这也是学界的共识。另外,全面充分的赔偿就是指将货主所保险的财产恢复到没有发生风险之前的状态。就目前情况而言,预期利润是不在海上保险保障之列,但预期利润属于保险利益。因此,在这个方面,各个国家的法律也是不同的,但内在的法律逻辑还是相统一的。另外,全部赔偿是以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为前提的,因此,“不足额保险”和海上保险合同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情况除外。

①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就是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判断。不足额保险的适用效果,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比例赔偿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规定之时,可以不采用上述比例赔偿方式。《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所谓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就是指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基于不足额保险的不确定性,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第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种就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而是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②免赔额免赔额就是在保险合同范围之内,双方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例,在一定

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船舶保险中的免赔额在船舶保险的保单中规定。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部分损失程度在保单规定的免赔额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船舶保险中,由于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失赔偿,每次事故均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但免赔额的规定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以上有关免赔额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免赔额原则不但可以使投保人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的发生率,这就可以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此外还可以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和时间。

2、及时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但要全部、充分的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且这个赔偿还要是及时的,不能无故拖延,以免耽误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人不能及时得到理赔,被保险人无故拖延,或者违约拒赔,这就与保险的目的和初衷有所违背,在损害保险这一经济制度的同时也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消极的影响,同样这种做法也是我们所不提倡的。我们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反之,他们也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因为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他们才会选择去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24条、26条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就表明我国的法律是非常注重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保险人的利益。“及时赔偿”应该作为保险人的一种义务被看待,保险人应更好地了解及时赔偿的意义,做好充分准备。但是这当中还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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