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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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代表债权人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

本文将就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进行指导,帮助律师在破产程序中胜任其职责。

二、破产程序介绍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前,律师首先需要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破产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查、债权核实、债务清偿、破产资产处置等环节。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协助法院开展这些环节的工作,并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 财产清查作为破产管理人,第一步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

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律师需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

律师应当准确记录和估价破产财产,将其列入债务人的破产清单,并报告给法院和债权人。

2. 债权核实债权核实是破产管理人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律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

律师需要准确地计算债权人的债权大小,并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 债务清偿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是律师的关键职责之一。

律师应当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按照优先顺序清偿债务。

律师需要合理地安排破产财产的出售和债务的偿还,以最大程度地还清债务。

律师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 破产资产处置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还需要负责破产资产的处置工作。

破产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租赁、转让等。

律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破产资产处置方案,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律师需要与买方、租赁方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能力要求1. 法律知识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律师应当熟悉破产法律和相关法规,了解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律师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破产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文旨在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业务指引和建议。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1. 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2. 负责起草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解释;3. 召集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4.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5. 与债权人、股东以及破产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工作1. 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进行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

破产调查主要是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资产调查主要是确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或重整工作。

2. 编制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在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清算或重整的程序、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债权人的安排等内容。

律师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并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向债权人或股东说明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上,律师需要解答债权人或股东的疑问,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

4. 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律师需要负责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财务报告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律师需要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债权处理和债务清算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处理债权和清算债务。

债权处理主要是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债权进行分类和分配;债务清算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和清理。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2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3第三节管理人团队6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6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7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8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9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10第一节一般规定10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10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11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13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14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21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21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25第九节其他27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27第一节一般规定27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28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8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29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31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32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32第一节一般规定32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33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33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34第一节一般规定34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4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4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36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36第六章附则3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困境,律师应当从担任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介入,通过重整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危机。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破产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在这个情况下,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是两种常见方法。

作为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显然不能依赖于个人努力,更需要进行团队协作和专业指导。

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律师可以为破产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一、破产管理人职责在破产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进行资产调查;2. 制定破产方案;3. 决定资产的管理方式和转移;4. 协调债权人的利益;5. 进行清算工作。

这些职责并不是简单的步骤,而是需要破产管理人了解法律、工商、财务等多个领域的具体情况,才能够做出权威的判断和建议。

由于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需涉及各个方面,因此他们需要拥有较广泛的知识面和掌握专业技能。

但是,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如何对以上的职责进行科学的操作,依然是一项难题,因此律师的介入就变得尤为必要了。

二、律师的作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事务,破产重组或清算工作牵涉到大量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角色变得非常显著。

一般来说,他们能够提供以下方面的帮助:1. 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既可以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又能够给破产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专业意见。

这包括评估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支持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摊分,识别可能的法律风险等,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展开规避风险、减少破产的可能性提供相关建议。

2. 进行法律程序管理为了顺利进行破产重组或清算,破产管理人必须与法院进行对接,履行来自若干部门的要求和义务。

律师正常情况下需提供法律程序服务,帮助破产管理人成功地记录相关手续等。

3. 实现破产调查无论是重组还是清算,都需要进行破产调查。

这是确保债权人资金、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

由于破产调查涉及诸多方面,律师可以为破产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替代方案。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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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操作指引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操作指引⽬录第⼀章总则. 4第⼀节宗旨和适⽤范围. 4第⼆节管理⼈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第三节管理⼈团队. 7第四节管理⼈⼯作原则. 7第五节管理⼈业务制度及⼯作机制. 8第六节管理⼈报酬与责任. 9第七节管理⼈⼯作底稿. 10第⼆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职责. 11第⼀节⼀般规定. 11第⼆节刻制印章和开⽴帐户. 12第三节接管债务⼈财产和营业事务. 12第四节调查债务⼈财产状况. 14第五节管理债务⼈财产和营业事务. 15第六节代表债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2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3第⼋节召开债权⼈会议. 27第九节其他. 28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职责. 29第⼀节⼀般规定. 29第⼆节管理⼈接管和管理债务⼈财产和营业事务. 29第三节管理⼈监督债务⼈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0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31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 33第六节重整计划执⾏期的管理⼈职责. 33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职责. 34第⼀节⼀般规定. 34第⼆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 34第三节和解协议执⾏的终⽌. 35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职责. 35第⼀节⼀般规定. 35第⼆节破产财产变价⽅案. 35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案. 36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37第五节管理⼈职务的终⽌. 38第六章附则. 38第⼀章总则第⼀节宗旨和适⽤范围第⼀条在中⼩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困境,律师应当从担任中⼩企业的破产管理⼈等多⽅⾯、多⾓度地介⼊,通过重整重组等⽅式化解企业危机。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为,提⾼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中⼩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调换第2页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解第4页6、治理人报酬第5页7、治理人的事情原则第5页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治理人帐户第7页12、担当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视察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陈诉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承大概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条约的解除大概继承履行第12页19、吸收债务清偿大概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取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付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大概其他执法步伐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第17页30、吸收债权申报质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视察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体例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增补申报债权和调解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聚会会议第21页37、担当债权人聚会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须要的事情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大概终结破产步伐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步伐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筹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筹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筹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筹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7页49、息争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息争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派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派的提存和通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责任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协助债权确认和清偿、合法化解破产纠纷等。

在破产程序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具备处理破产事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因此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是非常合适的角色。

二、资格要求1.具备全国律协注册的律师执业资格。

2.拥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处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三、任职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需向有关破产管理机构或法院提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注明个人资格和经历。

2.审核资格:相关破产管理机构或法院将对律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3.审批任命:一旦资格得到认可,律师将被正式任命为破产管理人,开始履行职责。

四、职责与义务1.管理债务人财产: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保障债权人权益。

2.债务确认与清偿: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确认债务,配合破产清偿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处理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破产程序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技巧1.法律知识更新:破产管理人需要随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破产领域的发展趋势,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2.沟通协调能力:破产程序中涉及多方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处理各方关系。

3.风险防范意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审慎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漏洞。

结语作为破产管理人,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指引能为全国律协的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业务中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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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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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弓(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2、适用范围3、相关制度制订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6、管理人报酬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10、印章刻制和使用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17 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 第17 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 第17 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 第18 32、审查申报的债权 第18 33、编制债权表第20 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第20 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11 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11 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12 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第13 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14 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第15 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 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 第15 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 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 第16 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 第16 第16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 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36、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21 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22 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22 39、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第22页 页 页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23 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第23 42、财产权利的限制 第23 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第24 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第24 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 第24 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第26 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第26页页页页页页页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 第27 第27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57、终止执行职务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弓第一章一般规定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制订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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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治理人酬劳第5页7、治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治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16、决定接着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接着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关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打算草案第24页45、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打算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打算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同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不管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能够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治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治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酬劳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治理人的指定。

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治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同意指定并讲明情况:4.1.1因有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阻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阻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阻碍其忠实履行治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4.3.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4.3.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3.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阻碍其公正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4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4.4.1因执业、经营中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4.3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4.4.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等缘故,被人民法院从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4.5缺乏担任治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4.4.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4.7有重大债务纠纷;4.4.8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4.4.9履行职务时,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4.10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阻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4.5.2因执业、经营中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5.3履行职务时,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5.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等缘故,被人民法院从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4.5.5缺乏担任治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4.5.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5.7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5.8因健康缘故无法履行职务;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4.5.12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阻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6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治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觉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4.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觉自己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讲明情况。

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发觉自己有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讲明情况。

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治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治理人的,作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讲明,并陈述其缘故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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