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类型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制法。
4、社会主义制法。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却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4章 法律历史类型
3.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是革命根据地的法 律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续和发展。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的确立与 发展
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 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3.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4.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除了上述基本特征之外,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还 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征,例如,以具有中国特 色的方式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 率的统一、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竞争与合作的统一等 等。不过,这些特征都可以被看作前述基本特 征在某一方面的具体表现。
二、封建制法
特点 1.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皇权为首的封建等级特 权; 2.维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或农奴 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 3.封建社会的法律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暴。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
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的特点: (1)在经济基础方面,维护以资本家对雇佣 劳动者的剥削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资本阶级 革命中倡导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等原则。 (2)在政治管理方面,为实行民主政治和资 产阶级专政,在法律上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 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等政治制 度。
(3)在法律层面,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 中提出的人人享有的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 等人权内容,首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法律原则,确立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 治。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律的特点
(1)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 (2)福利国家政策。 (3)法律基本原则出现了一些变化。 对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等方面做了必要限制。从绝 对的契约自由到相对的契约自由是近代资本主义法制 与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如英国立法和 法院判例中对契约自由和契约神圣原则作了一定的限 制。再如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1919年的 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就对此作了限制:“所有 权包含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应符合公众福利。”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自然法→人文法→实证法:自然法主张法律来自于自然规律和普遍道德准则;人文法强调法律是人们自觉创造的社会事实,以人类价值为基础;实证法则强调法律应依据经验和事实来制定。
2. 独裁法治→民主法治:独裁法治指的是国家的法治制度被一位或一部分领导人垄断并向他们的意志强制服从;民主法治则是指一套由公众选举的代表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制度。
3. 法的国家主义→人权主义:法的国家主义指的是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和法律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即法的主体是国家;人权主义则是强调法律应该保障个人自由,尊重人权,即法的主体是公民。
4. 社会管制→自由主义:社会管制是指强调国家对自由市场和个人行为进行干预和管制的一种法律思想;自由主义则是强调市场自由、私有财产和自由竞争的法律思想。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由于何种原因并以何种方式实现的?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过程中,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这是历史的客观规律。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因此,当生产关系被生产力的发展所否定时,原有法的消失和新的历史类型的法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先进的生产关系取代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取代落后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自发地和毫无阻力地实现,而必须借助于社会革命。
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在近代史上,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就是最著名的实例。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迄今为止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是自发的,而是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
(三)法系1.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
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划分是把世界各国的法分为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其中,前三个法系已经不复存在。
2.两大法系概况: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位于我国周边的日本、土耳其、泰国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遍法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
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位于我国周边的东南亚一带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如印度、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此外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3.两大法系的差别:(1)历史渊源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立法技术不同;(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法律结构不同。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类历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类历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类社会发展中,并⾮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制法到封建制法,继⽽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般规律。
随着⼈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法律敎育網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争和社会⾰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补充提出下⼀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本的⽥中成明将法分为⾃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与民主的法等。
点击查看:。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指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阶段或流派。
不同的历史类型反映了法律的演变和社会背景的变化。
以下是几种常
见的法的历史类型解释:
1. 古代法:古代法是指远古时期或古代文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和
规范。
古代法往往基于宗教、道德和习俗,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受
限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
2. 民族法:民族法是指特定民族或地区内部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原则和规范符合当地民族的习俗、传统和文化特点。
民族法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3.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于古
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综合性为特点,对后来的
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
4. 英美法:英美法是指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
英美法基于判例法和法典法两大体系,注重法律实践和案例比较,以
法院判决为主要法律依据。
5.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制
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国家权力和公共权益对
个人权益的限制。
这些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环境
下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式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1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从不同角度看,这四个答案都对。
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型别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的性质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划分法律的历史类型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第二,国家意志在法律中的本质体现。
一切基于同一经济性质、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整体意志的法律,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立法的历史型别:按社会分类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型别。
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
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
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法的起源和发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拿破仑起草《法国民法 典》
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社会的运动,都是一场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法系
法系的概念。P154 划分根据: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将世界各地的法律划分为七大法系:印度法系、中国法系、伊斯兰法 系、英国法系、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和斯拉夫法系。 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大都认为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 会主义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其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 律影响最大。
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维护君权和族权
为小农经济服 务,重农抑商
司法行政合一
西方
基督教神学 宗教性
分散,多种 法律体系并 存;开放性
统治权分裂和分散;既 保护君权,又保护领主 权;既保护世俗权,又
保护神权。
私法发达,主 要为商品经济 服务,出现资 本主义因素的
法
设专门的司法 机关,司法独
立
“国王站在一切人章》的精神
第一,劳动力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奴隶劳动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奴隶制开始形成; 第二,为掠夺人口和财富,战争频繁,氏族军事首领的权力增加; 第三,个体家庭开始出现并日渐代替氏族公社而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劳动资料和劳动产品
从公有转化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占有,私有制正在形成。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商业的出现。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产品交换规模的扩大,以贸易为 职业的商人阶级开始形成,金属货币、高利贷出现,部落间的贸易甚至海上贸易也成为社会 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法理学课件第四、五章 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第四、五章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法的起源法的质变-如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演进法的发展法的量变-如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法的起源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起源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第三节 其它法的发展阶段理论这一套套中国的“法”史之际,中国古代社会 秩序在这些书中已经“逐渐死去”――书中展 现的是一个100年前甚或是50年前的中国法律史家都已无法辨认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
--苏力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法(法律)产生的原因(一)关于法律产生原因的多种学说1.精神解释朱熹,(1130-1200)汉族,江西婺源人。
南宋著名理学家、思想家、哲学家、诗人、教育家、文学家。
字元晦,后改仲晦,号晦庵,别号紫阳,又称紫阳先生、考亭先生、沧州病叟、云谷老人。
2.基于人口爆炸的定分止争的解释“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 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 财有余,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 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 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韩非子∙五蠹》3.契约论解释洛克认为自然法存在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纠纷的公正裁判者;缺少权力来保障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而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人们才加入社会,签订了社会契约,交出了一部分自 然权利,如自卫权或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等,建立了国 家和制定了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享受自然权利。
4.社会管理解释(1)蚩尤造刑“蚩尤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 贼、鸱(chi)义、奸宄(gui)、夺攘、 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yuan)始淫为劓 (yi)刵(er)椓(zhuo)黥。
”《尚书∙吕刑》上古时代九黎族部落酋 长,中国神话中的武战神。
原为炎帝臣属,炎帝被黄帝击败后,蚩尤率八十一个兄弟举兵与黄帝争天,在涿鹿展开激战。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时间和地域的不同,对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类型进行划分和归类。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法律的演变和变革过程。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的历史类型。
1. 部落法:部落法主要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原始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全而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它以部落或族群为单位,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纷的解决等。
2. 宗教法: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在历史上主要存在于中世纪和早期近代社会。
宗教法是由教权或神权制定和执行的,其规范内容主要是与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有关的事务,如婚姻、家庭、继承等。
3. 民族法:民族法主要存在于古代的中东、欧洲等地区,是由当地统治者或各民族自愿制定和遵循的法律体系。
民族法强调各个民族的法律自治权和习俗习惯的尊重,它反映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和法律传统。
4.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分类。
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则主要关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等方面有所区别。
5. 大陆法和普通法:大陆法和普通法是两种主要的法律系统。
大陆法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法国、德国、中国等。
它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源泉,法律以书面规定为准,重视立法;普通法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殖民地国家,通过法官的判例积累和解释法律。
大陆法和普通法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定方式、法的解释和法的效力等。
6.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发展需要,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公有制、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
以上仅是对法的历史类型的部分解释,实际上法的历史类型还包括很多其他具体的类型,如罗马法、英国普通法、伊斯兰法等,它们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相联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奴隶制法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占有和统治,具有极端残酷性和野蛮性。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法的类型,它是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君权神授”和“等级特权”。
资本主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资本主义法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产生的,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于认识和理解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法的历史类型,主要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部分内容。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对法所做的历史分类。
建立在同一性质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是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的。
与社会形态的划分相对应,法的发展史上共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法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主要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被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最新类型的法,根本区别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首先,我们来看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确认和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典型代表有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印度和中国的法。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在自由民内部进行等级划分;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等方面接下来,是封建制法。
随着封建国家的建立,封建制法应运而生。
封建制法是由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用以确认和维护有利于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也都有封建制法。
比较典型的代表是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法和中国封建社会法。
中世纪的伊斯兰法是封建制法律中最具宗教特色且至今仍有较大影响的法律。
封建制法具有确认和维护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君主的地位高于一切;刑罚严酷、野蛮擅断等特点。
然后,是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在同⼀经济基础上,反映同⼀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奴⾪制法律制度:是由奴⾪社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奴⾪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制⽣产关系 2、⽤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随意的刑罚维护奴⾪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与⼈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为规范的残余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由原则法律⾯前⼈⼈平等原则
B资本主义国家两⼤法系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简述法的历史类型
简述法的历史类型法律作为国家的政治图谱,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变化,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类型,即法的历史类型。
的历史类型可以从宏观历史角度被划分为三大类:古典法、中世纪法和现代法。
古典法,指的是在希腊、罗马时期发展出来的法律,其主要特点是以崇尚自由、平等、自治的理念为基础,注重法律的解读与解释,侧重于政治体制的维护。
希腊的古典法视法律如宗教礼仪一样神圣,希腊的法律的追求是公平公正,都是建立在定义法状况的自然秩序上,这种秩序,是古希腊人的一种精神追求。
中世纪法,在西欧界定了《教会法》的概念,他的宗教性很强。
教会法在西欧各国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力,他崇尚个人自由,大力宣扬“法是所有人共有的”这一思想,强调普遍性和统一性。
现代法,它是以十八世纪欧洲法律形态的特点为核心,以及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法政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复杂的法律体系,以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为依据,加强法治的发展。
现代法关注的是实现公正、行使社会控制力度、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促进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内容。
从上述可以看出,法的历史类型从古典法到中世纪法,再到现代法,每一种法律类型都表现出其独特的历史特点。
古典法以宗教礼仪为依据,追求公平公正;中世纪法侧重于教会法的宗教性;现代法专注于社会公正,以促进社会控制力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个方面的发展都跟随着法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它们所带来的改变不仅创造了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个领域,而且影响着历史类型的发展。
因此,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法的历史类型也会不断发展,以满足社会的不断变化需求。
综上所述,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古典法、中世纪法和现代法三种,每种法律类型都有其独特的历史特点。
它们不仅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也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按照一般的理解,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 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对各种社会法 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基本分类。 ❖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是其分类的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马克思说:“人 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 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 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 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 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 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 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 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 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 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 变革。”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这种变革的一部分。
❖二、简述各种历史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远古社会流传下来的 原始习惯、传统、道德、宗教占有相当的比重;法律内容(罗马法是一 个例外)和形式都比较简单;注重诉讼形式;刑罚比较原始和残忍;奴 隶主、贵族和平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与物类同成为法律关系的客 体;公开承认自由民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在本质上所体现和维护的是 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和奴隶主贵族对生产资料(包括奴隶)的完全占有。
❖封建制法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最明显的有这样几个方面:成文法基 本上代替了习惯法;法典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形式;法律深受宗教或伦 理的影响;法的内容和编纂大都是混合型的;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 而是人的不平等法律化;以土地为中心的私有制成为法律调整和保护的 核心;法律所体现和维护的是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领主或牧主)阶级的 意志和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现象发展过程的历史阶段或形态所作的划分。
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理论,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模式或形态,曾经从不同角度作过分析。
(一)第一种角度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视角:立足于欧洲的历史,侧重于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展。
主要观点:1.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只有自由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广大被压迫奴隶被当作非人看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任意买卖的“物”。
奴隶制国家乃是自由市民的真正的私人的公共之物,政治国家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惟一内容。
因而,自由市民与国家之间有着“实体性统一”。
但由于自由市民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因此,这种实体性的统一只是一种片面的统一。
2.在中世纪,国家变成贵族等级的特权物,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其特点是现实的二元论,即国家与一般个人的分离是赤裸裸的,因此,“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
”3.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人的普遍本质与国家各种政治要素的“虚假的再统一”,即在形式上宣告国家是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内容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
”4.因此,未来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真正的实体性统一。
这种统一的原则是人的自由,它的形式是“民主制”(二)第二种角度作品:《德意志意识形态》视角:基于欧洲历史,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区分了人类文明社会几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类型,描述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发展规律。
基本观点:指出人类社会经历了“部落所有制”社会、“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代、“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时代、资本主义的“纯粹所有制”时代,并将实现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统治,确认“作为个性的个人”的存在。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第一种所有制即“部落所有制”时期,由于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从而也就没有法律。
而后的几个历史时代由于有了阶级和国家,都有相应类型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并具体描述了各个历史时代的法的阶级本性和社会法权关系的特征。
(三)第三种角度作品:《资本论》及其手稿视角:始终围绕着社会经济关系与人的价值、地位之间的相互关联这一主线来考察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
主要观点:个人在生产上和需要上的差别,形成了商品经济赖以产生的基本条件,并由此促进了交换关系的建构,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得到了全面发展,为更高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消亡创造了条件。
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伴随着文明社会法律关系的深刻嬗变,形成了人类历史的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
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
在这种状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要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
与这三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必然形成三种不同的社会法权关系模式和法律形态。
二、划分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的依据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三种理论的基本价值在不同时期马克思关于法的现象历史演进模式的阐发,是有特定意味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揭示了文明社会法的现象演变的政治特征及其意义;《德意志意识形态》提出了以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为主导线索的法的现象历史变迁的基本模式;《资本论》及其手稿从社会人类学的高度,概括了文明社会法的现象的演化规律,把法权关系同社会主体的价值地位内在地联系起来考察。
这表明马克思法的现象历史类型理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升华的过程。
因之,我们在探讨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而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及其发展轨迹。
2.最为科学的划分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紧扣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特征,重新界定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确立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以深化我们的认识。
基于此,我们认为,法的现象发展的历史类型,是指人们依据社会法的现象所赖以建立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有模式,而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阶段所作的一种基本划分。
因此,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
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形态,与自然经济的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与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建立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类型,既具有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一些法律特征,又开始具有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的一些特征。
第二节人的依赖关系时代的法现象一、社会基础特征1)在经济上以自然经济为基础。
经济关系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既受到大小共同体的强制约束,又呈现出等级特权和人身强制关系。
2)在政治上国家权力私人人格化,或表现为君主专制统治,形成家国一体的经济和人身支配,或表现为特权阶级的等级分割,并与财产的等级分配和人身强制相适应。
3)在社会组织形式以各种自然或半自然的社会共同体为基础,靠人身依附和等级特权关系来维系。
二、法律类型的特征法律形态所注重的是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法的核心要素不是权利本位而是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法律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值目标(一)身份法“身份’’是指一个人从其出生的家族所产生的社会“权力和特权”或者“人格状态”。
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因此,我们“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
”身份法规定了“在人出生时就无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根据这种身份地位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如果出生贵族或者在家族关系中处于长辈的地位,则他就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从而在法律上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相反,如果他的父母是奴隶,则他终身为奴,就是会说话的工具,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在家族关系中,如果他的辈分较低,则社会地位也就低,法律上的权利就少,义务和责任也就较多。
在以人与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关系联系的脐带,血缘亲属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等级特权法以人身依附和等级特权为特征的身份社会的社会关系结构,必然要求在法律上公开确认不同社会主体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依据人的身份,在配置法律权利义务时坚持不平等对待的原则。
在西方,它主要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领主与封臣、贵族与平民、庄园主与农奴、不同宗教、家庭内部等关系的不平等;在印度,主要表现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不同种姓之间的等级差别;在中国,则主要表现为官民不平等,士、农、工、商不同职业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宗族内部不同辈分的人之间不平等。
实际上,这种等级特权关系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我国元代就公开将人分为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十个等级;达到一定地位的官吏可以占田、免税,政治上可以当官(九品中正之类);在法律适用方面,贵族高官可以免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如八议制度等);法律规定,卑贱不得告尊长,贵族官吏与平民涉讼可以不出庭,贵族犯普通刑事罪不受刑讯拘系等。
总之,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从立法到法律适用,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贯彻了人身依附关系和社会等级关系的要求,是典型的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律确认的人格为等级性依附人格:特权人格-卑贱人格。
(三)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法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赋予社会主体行为自由的权利性规范处于次要地位,大量的法律规范表现为繁多的禁忌和作为义务,并构成法律的核心内容;与义务相比,权利无足轻重,远不如义务重要。
在这样的法律类型的作用和影响下,人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
与义务本位相联系的是“权力本位”,即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法律依附于权力,是权力主体用来控制民众的政治工具。
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可以任意剥夺人民的法律权利,对“官”的追求成为人们最重要的人生目标。
因之,现代宪政观念和控制权力的行政法观念无从发生,而官制法和刑法却非常发达。
(四)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较低在不同的社会中,由于社会秩序的内在本性不同,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同。
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指向必然要求社会调整体系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社会调整中贯彻义务本位和权力本位,牺牲个人利益,以此获得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的平衡和满足;二是依靠内心的道德强制力来左右人们的行为,即以某种空洞的、抽象掉个人利益的合理性的“人类集体”的遁词来掩盖理论的苍白和玄学的诡辩。
显然,最符合这种社会文化要求的不是法律,而是宗教和道德。
“在11世纪以前的西欧各民族中,法律不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调整体系或一种独特的思想体系而存在……与此类似,教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渗透了教会的生活——渗透了它的权力结构和神学、它的道德戒律、它的礼拜仪式,并且它主要还是地方的、局部的和习惯性的,而不是集中的和制定性的。
”在中国,以儒教为代表的道德伦理规范成为社会调控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属品,是实现道德要求的附加手段,以“德主法辅”和“以礼统法”为表征的泛道德主义,构成传统法文化的典型特征。
(五)法律形式化程度较低,法律还没有与其他社会调整体系相分离,呈现出“混合法”的特质在西欧,“无论在俗界还是在教界,法律都没有完全与社会控制的其他过程相分离,也没有与其他类型的知识形态相分离。
完整的世俗法并没有从一般部落习惯、地方习惯和封建习惯中,或者从王室和皇室的一般习惯中发掘出来。
’’在中国,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
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
在法律实践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三、古希腊罗马社会的例外“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以至于后来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恩格斯罗马私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