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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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宁波市制定了“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以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的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停车环境。

首先,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善停车环境,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的利用率。

该规定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功能划分为五类,即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和产业设施,针对不同的类型设定了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套住宅1个车位,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办公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每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个车位,公共设施建筑和产业设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也有相应规定。

通过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其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核心在于强调配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该规定要求“建立”工程在完成建筑物主体的同时,也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设施。

这一要求能够确保停车设施与建筑物的规模和功能相适应,避免出现停车位紧张的情况。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停车设施要与建筑物相对应地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开放。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也能够延长停车设施的使用寿命。

再次,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实施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停车设施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进行备案。

同时,城市规划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房屋建设部门也要对停车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配建指标的落实和停车设施的质量。

此外,市政府还将组织定期对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停车配建规定的有效执行。

总之,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停车位的配建,能够提高停车设施的供给水平,改善停车环境;同时,也能够确保停车设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停车位紧张的情况;最后,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务办公Ⅱ-2-a核心区0.70.01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2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关于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宁波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等工作汇报,提出了相关的审议意见。

对此,市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市政府“解四难、创四优”一项实事工程,也是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当前,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严重的交通拥堵状况,整体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我市于2009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今明两年缓解宁波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的实施意见》,将深化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

在组织领导上,结合成立的缓解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解决“出行难”问题,统筹研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一)进一步加大停车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力度。

重点对两项规划作了调整完善:一是对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了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三江片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于2009年11月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宁波市三江片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评审会,在详细调查与分析2003年版《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客观评价和总结,对公共停车场总体布局及部分停车场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提出了保障停车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并根据各个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紧迫性、建设条件等因素制定了比较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计划。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鸠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本大类中,川-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标题: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旨在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促进交通秩序和城市发展。

本文将介绍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要求:
1.建设用地规划要合理安排停车位,确保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2.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为每户提供一个车位,商业区和办公区停车位配建标准为每100平方米提供一个车位。

3.停车位布局要合理,符合交通规划要求,确保停车场内车辆进出畅通无阻。

4.停车位建设要考虑无障碍通行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停车位。

5.停车位设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措施:
1.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落地执行。

2.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停车位建设,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停车位的配建数量和布局。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停车位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及时解决停车位不足或浪费等问题。

4.市民要自觉遵守停车位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或违规停车。

总之,宁波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解决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提供充足的停车位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宁波市的停车难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正文:----------------------------------------------------------------------------------------------------------------------------------------------------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停车管理引言宁波市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迅速的新一线城市,人口和车辆数量不断增长。

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停车管理,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体验,宁波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对停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停车管理的内容。

停车场的合理规划和建设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各小区、商业区和市政建筑物等场所应在规划和建设时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和设置停车场。

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出入口等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设计,满足不同场所的停车容量要求。

停车场的建设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停车位管理根据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停车位的分配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位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费标准等规定。

停车位的分配应该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确保每位业主或租户都能够享有合理的停车位资源。

另外,停车位的使用费用也需要合理定价,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停车秩序管理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停车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他们应当制定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规范停车行为,维护停车场的秩序。

例如,禁止停车场内乱停乱放,禁止占用他人停车位,禁止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车位使用权等行为。

此外,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停车秩序的良好。

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要求。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停车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同时,他们还应关注停车设施的更新和升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提高停车设施的品质和便利性。

停车服务的优化为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停车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缴费方式,如移动支付、自助缴费等,方便车主和用户。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停车指标规定

停车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Ⅱ-2-a核心区0.7 0.01务办公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停车规定

宁波停车规定

2.0
4.0
Ⅸ交通枢纽
Ⅸ-2 公交枢纽站
千旅客
1.0
10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 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二章 配建指标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 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上落客货 停车泊位
指标
Ⅰ-1 商品房 Ⅰ 居住
Ⅰ-2 拆迁安置房
套型面积
2.0 小于 90 m2
1.0
套型面积
车位/100 m2
1.5
大于 90 m2
0.01
建筑面积
0.6
2.0
Ⅰ-3 经济适用房
0.6
4.0
0.05
筑面积
注:1、本大类中,Ⅳ-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Ⅳ-2 中小 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 2、 Ⅳ-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 上落客货停车泊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指标
位指标
Ⅴ-1 宾馆
0.8
Ⅴ宾馆、餐饮、
车位/100m2建
2.0
0.01
娱乐 Ⅴ-2 餐饮、娱乐 筑面积
1.2
2.0
0.02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宁波停车场管理体制调整 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宁波停车场管理体制调整 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宁波停车场管理体制调整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法规规定,我市停车场管理体制作出重要调整,今后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使相关部门的职责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需求。

施行了近十年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做出了修改。

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正式将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而市政府提出的重要修订原因之一就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

经2011年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后,该《条例》修订草案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借鉴了外地城市的先进经验,符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专业化水平。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对具体管理职责的调整作了规定。

如将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以便于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的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者撤除以及设置和使用情况评估主体在原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础上增加了城市管理部门,以利于两部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此外,《条例》还对两部门的处罚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

如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统一作为停车场内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发布机构: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20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注:、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河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 i/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本大类中,川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川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川-5 类零售网点。

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注:1、本大类中,W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W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停车场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停车场管理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停车场管理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私家车辆的普及,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居民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解决停车难题,宁波市制定了《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

本文将探讨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停车场管理的规定,以及对城市停车管理的影响。

一、规范停车场建设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建设规模、位置选择等方面。

合理规范的停车场建设,能够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效率。

1. 建设规模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停车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周边人口密度和用地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应建设较大规模的停车场,以满足停车需求。

2. 位置选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停车场的位置选择要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出行需求和交通流量情况。

在交通流量较大的地区,应当优先选取适当位置建设停车场,以分流道路交通压力。

二、加强停车场管理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对停车场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提高停车场的秩序和服务质量。

1. 车位划分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停车场划分规范的车位,确保车位间的距离合理,并设置明显的标线,方便车主停放车辆。

规定了临时停车位的设置,以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停车需求。

2. 停车费用管理根据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停车场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停车费用,并向车主提供相应的停车费用票据。

同时,禁止私自涨价或乱收费,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停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对公共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

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开放时间、车位分配等管理细则,确保停车场资源合理利用。

三、增强停车场安全为了保障停车场及停放车辆的安全,宁波物业管理条例对停车场安全工作进行细致规定。

1. 视频监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停车场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监测停车场内的安全状况。

视频监控设备应正常运行,并保留一定时长的监控录像。

2. 安全巡逻停车场管理方应派遣专人进行安全巡逻,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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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 年11 月2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1 年8 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 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第十二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 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三条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目同时交付使用。

应当与该建设项第十八条需改动的, 准。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因特殊情况确第十九条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第二十条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 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 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并将其停车信息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各类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 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价 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不 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 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 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 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并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

招标或者拍卖收入 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 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四) (五)(六)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车辆通行安 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 位据为专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 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 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 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统一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放。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 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 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

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 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处理。

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 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每机动车位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未按照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 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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