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最新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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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 重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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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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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广告法全文解读新广告法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加大力度,底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21最新消法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行为违法广告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即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

即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状况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处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所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资料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六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发挥社会公众在查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犯本法的行为。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知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过程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同时,发挥伦理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虚假消费者组织对发布其他广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或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法大幅度降低成本大大提高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整治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种违法广告当中情节商业广告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不良行为。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新规定

广告法2023年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旳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

对消费者启到一定旳保护作用,对药物广告旳内容也有明确旳规定。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旳有关新广告法旳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增进广告业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旳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简介自己所推销旳商品或者所提供旳服务旳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旳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旳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旳规定。

第四条广告不得具有虚假旳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公平、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助于人民旳身心健康,增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旳提高,保护消费者旳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旳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旳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阻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六)具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旳内容;(七)具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旳内容;(八)阻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旳其他情形。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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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1.最高级: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第一,最高,最好,最优,秒杀全网,底价,顶级,最低,最强,最新,最大,最廉价,冠军,淘宝最高,最正宗,最新奇,最极致,最热销,最正确,最热卖,最低价,最牛,首家,抄底,最实惠,最专业,最时尚,最受欢迎,最火,最安全,xx之冠,xx之王,极致,顶尖,领导品牌,史无前例,极品,最亲肤,最完美,最顶级,最简约,世界级,金牌,最合适,最精确,最齐全,最先进,好到广告法不让说,史上最,高到广告法不让说,世界之最,最适用,绝对天然,绝对安全,最科学,最畅销,最信赖,最优质,最营养,最划算,最优惠,最放心,唯一,最独特,最好吃,最健康,最精致,最舒适,最结实,最高端,最有用,最好的,最天然,最传统,最让利,最潮,最美味,最地道,最养人,最全,最靠谱,最新颖,最具人气,最值得信赖,最权威,最中意、最经典、最简单、性价比之王、最贴合、第一无【二】销量冠军、销量金牌、销量王牌、最符合、最合身、最柔软、最为流行、促进血液循环、防止乳腺疾病、极至、绝无仅有、全网首位、史上最强、唯独一家、治疗便秘、治疗口腔溃疡、最安心、最保暖、最潮流、最高档、最高级、最给力、最好用、最火爆、最坚韧、最具创意、最具价值、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最牢固、最理想、最热门、最为优质、最优良、最优势、最有价值、最大让利,最大优惠,最高贵,最好的质量,最好质量,最好的服务,最好服务,最强优惠、,最纯粹,最用心等2.绝对词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比任何一家都好,不xx不要钱,100%不反弹,可不能产生任何副作用,永久,不xx全额退款,零副作用,超越一切,一秒变xx,完全消除,永不复发,x次见效,x天见效,永不反弹,绝不反弹,根除,假货雷劈,绝只是敏,驰名商标,神效,无任何副作用,绝无副作用,CCTV品牌,央视品牌,xx专供,xx特供,xx专用,上榜品牌,治愈率高达xx,百年品质、绝佳、全国领先,全网首创,,促进细胞代谢,提高乳房细胞活力等3.其他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假一赔xx:如:假一赔百,假一赔厂等;假一罚xx,如:假一罚万,假一罚命等;假一关xx,如假一关店,假货关厂等4.疾病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肿瘤,肝炎,囊肿,关节炎,类风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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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极限违禁词解读1. 最高级: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第一,最高,最好,最优,秒杀全网,底价,顶级,最低,最强,最新,最大,最便宜,冠军,淘宝最高,最正宗,最新鲜,最极致,最热销,最佳,最热卖,最低价,最牛,首家,抄底,最实惠,最专业,最时尚,最受欢迎,最火,最,xx之冠,xx之王,极致,顶尖,领导,史无前例,极品,最亲肤,最完美,最顶级,最简约,世界级,金牌,最合适,最精确,最齐全,最先进,好到广告法不让说,史上最,高到广告法不让说,世界之最,最适用,绝对天然,绝对安全,最科学,最畅销,最信赖,最优质,最营养,最划算,最优惠,最放心,唯一,最独特,最好吃,最健康,最精致,最舒适,最结实,最高端,最实用,最好的,最天然,最传统,最让利,最潮,最美味,最地道,最养人,最全,最靠谱,最新颖,最具人气,最值得信赖,最权威,最满意、最经典、最简单、性价比之王、最贴合、第一无二、销量冠军、销量金牌、销量王牌、最符合、最合身、最柔软、最为流行、促进血液循环、防止乳腺疾病、极至、绝无仅有、全网首位、史上最强、唯独一家、治疗便秘、治疗口腔溃疡、最安心、最保暖、最潮流、最高档、最高级、最给力、最好用、最火爆、最坚韧、最具创意、最具价值、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最牢固、最理想、最热门、最为优质、最优良、最优势、最有价值、最大让利,最大优惠,最高贵,最好的质量,最好质量,最好的服务,最好服务,最强优惠、,最纯粹,最用心等2.绝对词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比任何一家都好,不xx不要钱,100%不反弹,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永久,不xx全额退款,零副作用,超越一切,一秒变xx,彻底消除,永不复发,x次见效,x天见效,永不反弹,绝不反弹,根除,假货雷劈,绝不过敏,驰名商标,神效,无任何副作用,绝无副作用,CCTV品牌,央视品牌,xx专供,xx特供,xx专用,上榜品牌,治愈率高达xx,百年品质、绝佳、全国领先,全网首创,,促进细胞代谢,提高乳房细胞活力等3. 其他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假一赔xx:如:假一赔百,假一赔厂等;假一罚xx,如:假一罚万,假一罚命等;假一关xx,如假一关店,假货关厂?等4. 疾病类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词语:肿瘤,肝炎,囊肿,关节炎,类风湿等。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文将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2)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4)与著名地名、地理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6)与国际知名组织、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团体同意的除外;(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1)商标权;(2)著作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其他在先合法权利。

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注册:(1)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2)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3)其他依法可以注册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

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

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新旧广告法对比解读据介绍,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实施20年的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新《广告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新增33条,删除3条,同时修改37条,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更显时效性。

下面将从广告内容准则、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新旧广告法的对比解读。

一、广告内容准则变化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

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更加严格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房地产广告需格外审查新《广告法》针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广告的出现,且部分房地商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惜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形式,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新广告法特别将房地产广告单独罗列出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能用名师、名校、升学率等字眼宣传。

4、严禁烟草类广告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如冠名赞助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5、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更具体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认定设置了具体标准,因此,今后司法实践对认定虚假广告相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6、明星代言风险更大新《广告法》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

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旧《广告法》解读与对比

新旧《广告法》解读与对比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核心治理是打击虚假广告的发布,其直接受影响的是传统媒体单位的经营创收。

有人测算,目前电视广告有30%受新广告法影响,电台广播和报纸有90%受新广告法影响,网络媒体有60%受新广告法影响。

9月1日后,受影响的广告撤去,电视媒体空余的时间、报纸和网络空余的版面由什么广告去填补?媒体失去的这部分真金白银收入由什么来弥补?1 、新广告法带来媒体经营7大“死穴”一、新广告法七大亮点是媒体创收的七大死点亮点和死点一: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亮点和死点二: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亮点和死点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

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

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传统媒体广告50%强,这些广告的撤下,其影响面不亚于一次“媒体大海啸”。

亮点和死点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亮点和死点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广告法中广告主的认定

广告法中广告主的认定

广告法中广告主的认定
广告法中,广告主的认定是指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承担广告发布责任、承担广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制作、发布、发布者或者者委托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来说,广告法认定广告主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是同一个人或单位,通常会认定制作者为广告主;
2. 如果广告是委托第三方代为制作并发布,广告主可能是委托方;
3. 如果广告是由正式注册的广告公司或广告代理机构代理制作并发布,通常会认定广告公司或代理机构为广告主。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有责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无误导性,并承担由广告违法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

如果广告存在虚假、误导等违法行为,广告主可能会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的概述2.《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3.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4.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正文一、商标法的概述商标法是我国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撤销、侵权处理等方面。

商标法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以及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性的;(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这一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一是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等,这些属于公共领域,不能为个人独占;二是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样的标志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如国旗、国徽等。

三、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苹果,那么“苹果”这个名称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再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衣服,那么“衣服”这个名称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这就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应用。

四、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和有效性,防止公共资源被个人独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显著性,就无法起到这个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旗、国徽等,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


大众传播媒介主要分为两大类:印刷类和电子类。
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 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与权威有关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 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 领导人推荐、国家 XX 机关推荐、 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与欺诈有关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 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 涉嫌诱导消费者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 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 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 精品团、单品团(必须 有活动日期) 严禁使用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应对办法 从情感诉求上出发
例:旧广告法:一座XX广场一个城市中心 新广告法:我驻进城的心,你住进我的心
从广告创意出发
例:旧广告法:9月9日盛大开盘/耀世开盘 新广告法:如果9月9日街上没人,别担心,他们可能来这了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 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 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 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条款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条款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条款解析《广告法》是中国政府关于广告行业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范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以下是一份对《广告法》进行解析的文章。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广告所涉及的定义、范围、目的、原则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核心的当属“真实、合法、诚信”的广告宣传原则,即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事实,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或诱导诈骗性质的信息,并且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民族感情、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违反《广告法》的企业采取的处罚措施及其依据。

第二章:广告主体本章立意明确,主要针对的是广告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类主体,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广告客体等方面。

无论是广告推广方还是广告创作方,都有着严格细致的经营资质、职责义务和管理制度等限制。

第三章:广告内容本章着重规定了广告宣传所涉及的主体、信息、方式、语言,以及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在此基础上,在广告创作、发布流程中必须遵守各类确切严谨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广告信息得到层层审查和把控,不会侵害消费者权益或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

第四章:广告发布本章主要关注广告的实现与后处理程序。

其中包括广告的发布媒介选择、广告法律责任风险预警、广告评估,还有广告违规处理、消费者维权、广告行政管理等方面内容。

总之,《广告法》是中国广告行业发展史上较为完备和基础性的法律文件之一,对于全面推动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加强文化和道德建设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指示和引导意义。

因此,各企业组织在开展广告宣传工作时需要深入理解和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公开透明、严格自律,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平衡。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近年来,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宣传手法愈发多样化,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也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一种规范的宣传模式。

一、医疗器械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期刊、户外广告、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的对商品、服务的介绍、推荐或者宣传的商业行为。

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对医疗器械进行介绍、推荐或者宣传的广告行为。

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法规1.《广告法》《广告法》是中国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广告也有适用。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宣传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办法》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时,将会对广告所涉及的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治疗能力的评估,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

3.《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形式、宣传方式、推介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并标明以下几点内容:(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医疗器械所适用的病种或症状;(3)医疗器械的性能特点、功能、适应症和不适应症;(4)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5)医疗器械的价格、销售渠道;(6)医疗器械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结果。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2)广告必须遵守医疗器械产品的适应症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广告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医疗道德;(4)广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5)广告不得违反社会风气和社会公德。

〖解读〗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的要求

〖解读〗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的要求

〖解读〗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的要求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内容可能涉及多种学科的知识和资料,现实生活中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在广告中被广泛使用。

广告中使用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特别是在广告中恰当地摘引名人讲话或文章内容,更可以产生名人效应,扩大商品或服务的影响。

但是在引证方面,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使用一些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混,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为了规范广告对有关材料的引用,新《广告法》对广告引用有关材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真实、准确是指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取得方式是科学的,是有据可查的。

例如,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应当是试验或测量得来的,试验或测量的方法应当是科学的。

当然,即使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是真实的、准确的,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程度,以能够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为限,而不能过多、过滥地使用,在部分使用的情况下,不得与有关材料原本的意思相悖,不得省略对使用者不利并且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

(二)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要求表明出处是为了防止广告主毫无根据地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广告的信服力,同时在因广告产生争议或诉讼时,也便于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

这一要求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要有出处,没有出处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二是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一定要表明出处,表明的出处应当真实、准确、明白、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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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思考
近日,有人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何无罚则?笔者通过认真思考和仔细琢磨,觉得《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定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这种设置是有深意的,也是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的。

鉴于准确理解法条有利于依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现将笔者对《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思考与大家分享,以求共同探讨。

《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法》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读懂法条的内涵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那么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是广告主的法定义务,不相符的就是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

《广告法》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没有设定处罚,也没有对为该款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定处罚条款(包括广告代言人),仅对违反该条第二款引证内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违反该款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处罚,宜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规劝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2、与法条有关的几种情形
从《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法条表述来看,与之相关的情形有四种。

一是,广告涉及的
事项为无需取得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也就是广告未涉及行政许可的,仅仅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的,《广告法》未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当然这种广告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也符合包容监管原则的体现;二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合的,违反该款法条描述情形的,认定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但是依法不予处罚;三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与法律规范要求一致,是合法的广告行为;四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相符,但涉及到广告审查,按照相关单行条例、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仔细解读该法条其实包含多种情形的豁免。

3、广告发布只是经营过程当中的手段措施,并非最终目的
企业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是运用各种生产要素,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最终获取期待的利润。

广告宣传就像仓储运输一样,只是企业经营过程当中为实现经营目标、目的的一个可选(非必须)的手段措施,企业生产经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商品销售或服务,以获取期待的利润。

除特定的广告经营或发布者外,广告经营或发布都不是其从事经营获取期待利润的最终目的。

典型的就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一样,广告只是为了实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个目的手段措施之一,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可能足以惩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为实现一个目的而实施的过程行为无需另行设定行政处罚,那么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设定处罚就够了,对这种涉及无需取得许可审批项目、危害后果轻微的过程行为,即使违法也可依法不予处罚。

4、法条设置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合的才违法,而且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法对此没有作出相应的规范。

这种法条设置与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致,《公司登记条例》以及当前正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对超范围经营从事无需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都设置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前提,说明国家对不涉及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的包容,符合当期的包容监管原则。

法条设置也与国务院商改“宽进严管”精神相吻合的,到目前为止,商改已进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阶段,对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由采取申请人自主申报制度,对许可事项也推出承诺制了,最新的《海南省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范的方式自主选择申报经营范围。

”该《条例》以自主申报、统一规范、信用监管、风险可控为原则,明确市场准入以自主申报登记制度为核心。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住所等均可自由选择、自主登记。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这种条款设定和商改对一般经营项目采取自主申报制的精神一脉相承。

法律法规都对这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那么对为了实现销售和服
务的手段措施之一的广告行为,不设置违法处罚条款,甚至不认为违法,符合包容监管的原则。

5、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与广告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很明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与广告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不难看出需要广告审查的项目无一例外都是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需要广告审查的只是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当中的很一小部分,大量的许可审批项目并不涉及广告审查,比方从事出版经营活动属于需要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但是发布内容涉及版权的广告无需广告审查,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远远多于广告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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