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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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和登记
第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投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章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股权转让等退出程序,确保退出过程合法、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结语
以上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请相关创业投资企业遵守执行,依法合规经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气。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进步,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方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进步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方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方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方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和业务状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准时精通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进步起到了乐观的推动作用。

起首,该方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这有助于屏蔽一些不合规的企业,缩减市场风险。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39号???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成为了吸引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于20XX年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旨在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支持青年创业,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整合和配置。

通过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管理,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促进创业投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分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股权合伙企业三类。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对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则主要从事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而创业投资股权合伙企业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共同从事创业投资。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且审核机构应对其注册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次,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投资经验和能力,且出资人之间不得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规范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投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注重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是确保创业投资项目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公开转让、回购、融资性退出等方式,进行退出。

在退出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出过程的公平公正。

六、监管和支持机制为了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保证投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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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有哪些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下面是本人为你整理的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希望对你创业之路有所帮助!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200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科技部二财政部二商务部二中国人民银行二国家税务总局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中国银监会二中国证监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三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三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三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三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三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三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三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三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三2020 相关法律法规卷第二章摇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三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三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三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三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三(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三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三(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三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三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三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三(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三)投资者名单二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三(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二简历三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三(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二简历三(四)委托管理协议三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三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2021 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三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三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三(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三(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三(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三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三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三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三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三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二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三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三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二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三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三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三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三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三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二股权协议转让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三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三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三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三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三(二)增减资本三(三)分立与合并三(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三(五)清算与结业三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三在必要时,可在第二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三对未遵守第二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三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三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三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三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二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三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创业政策法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组织形式、监管方式、投资运作、优惠政策等问题做出规定。

《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的对进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的法律,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全面、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本文拟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一、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定位《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明确定位,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暂行办法》肯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合法存在,并同时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业务领域。

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类型是创业投资,而非实业生产研发,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而股权投资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的非上市企业。

这意味着立法正式肯定了专门致力于资本运作、股权投资的这类企业的存在。

立法对创业投资的肯定,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除了依赖自身积累而为的内部融资外,主要的外部融资手段为贷款和上市。

然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用于抵押,上市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拓宽了融资思路,使企业跳出内部融资的固步自封,转向寻求企业外部广泛的金融资源和现金流;使企业逃离间接融资的安逸和局限,转而奔向融通能力更强、交易流程更为高级的直接融资;使企业在获得债务融资的同时,也尝到股权融资带来的同舟共济的合心力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篇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专门从事高科技、新兴产业等领域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发展不仅有利于创新创业,也能有效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定义、准入条件、注册资本、投资范围等;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实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对于培育和支持创业者,提升我国创新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通过规范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风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事情,只有不断加强管理,才能引导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加稳定、可持续的支持。

第二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定义和准入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国境内,专门从事高科技、新兴产业等领域创业投资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投资领域应与企业定位相一致。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创业投资企业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配置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券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投资活动,并按照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四、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司信息,保障投资人权益。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呢?相关的知识又是哪些?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出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企业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子概念,也是中国特有的概念。

创业投资企业的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近几年,我国国家有关部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提高创投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为众多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机会。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先规定,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加大政府投资。

国家力争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并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同时,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小微企业积极性,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到创新创业的活动中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要求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有计划地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来说,企业在投资时要有明确的创新目标,注重投资产业的发展空间和未来方向,合理确定投资项目重点,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及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投资效果做出分析和评估,通过投资资源的优化调整实现投资目标,以提高投资的效率。

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要制定投资策略。

要加强对投资领域的调研,重视行业发展趋势、投资机遇、投资风险等因素,了解风险、机会把握,通过有效的分析决策,形成有利于投资的策略,调动投资热情,提高整体投资质量,减少投资风险。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最后规定,加强投资管理。

投资企业要通过科学的审核和把握投资市场,以及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控制,建立完善的企业投资机制,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避免投资损失。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监督管理,通过财务分析、管理分析、质量分析等方式,分析投资成果,了解投资状况,合理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综上所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提高创投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为众多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机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在实施创新创业活动时,应加强投资管理,制定投资策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合理分类管理,及时分析投资成果,加强投资科学化、制度化,从而确保投资目标的达成。

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来源:财政金融处| 作者:| 日期:2012年10月17日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西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和《西藏自治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藏财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且税务登记在西藏自治区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提出备案申请。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指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企业。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西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职能部门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在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呢?整理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喜欢!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于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俩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且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关联条件,能够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关联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X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分享吗?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这两个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九项措施构建保护机制《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因此,《办法》中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有关负责人介绍,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主要是:(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做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

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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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性)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
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备案管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两级管理门:国\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设立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哪里注册哪里备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备案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备案提交文件)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受托人提交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初步审查)。

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第九条之规定,实质审查),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禁止业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投资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投资形式)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
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
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存续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
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
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检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向国级报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
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
管理部门的指导。

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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