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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_法理学论文
统》中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对此原则在宋代存在例外,即对劫盗杀人者不受限制。

④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

宋真宗咸平5年(1002)诏狱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


并严禁“监司于所部刑狱令承勘官司禀受推鞫”,以实现“州县尽公据实依法断遣”。

为了防止州县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不能独立审判和观望上级态度的现象,宋徽宗曾颁发了《政和敕》对这种情况加以禁止。

⑤“鞫狱分离”原则即审理与判决分离原则。

宋代规定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通用,互相牵制。

此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审讯官不可以负责断刑,当然从宋代的组织机构上也可以得到体现,但是在一些小的州县由于无法达到规定的设置机构的标准而无法实现。

⑥刑讯法定原则。

刑讯在我国古代的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当时的显示条件决定了在古代刑讯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刑讯终究是一种比较野蛮的行为,从唐代就开始在法律中加以限制,宋代再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宋代的免受刑讯的有:对证验明白无疑的不必拷讯。

对70以上或15以下以及残疾、废疾、笃疾者不准拷讯,女犯怀孕的不得拷讯,宋代对品官是否可以拷讯在不同时期规定不一,宋代初对品官可以拷讯,南宋初又确立了品官免受拷讯的制度。

宋代规定了适用拷讯的条件,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12月下诏:凡盗贼重案“支证分明,及脏验见在,公然抗拒,不招情款者,方得
依法拷掠”。

比较唐代的适用条件“事状疑似,尤不首实者,然后拷掠”而言,宋代的刑讯进一步限制了被滥用的可能。

两宋还对刑具的大小、重量以及刑讯使用的程序、部位、数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者的责任。

虽然两宋都没有能够完全的制止法外刑讯的存在,但其制度上的完善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

2)宋代对结案条件的规定。

宋代规定的结案的条件包括:①“本贯会问”即当犯罪者是外籍人时,再审寻结束而没有结案时必须派官吏到其原籍进行会问。

会问内容主要为调查犯人“三代有无官荫”特权,是否具备“应留待丁”条件,是否是正在追捕的在逃犯,并将这些情况作为判决时宽贷或加重刑罚的依据。

②重案在结案前必须经过检验,规定凡杀人或伤人等的重大案件必须委官进行检验,否则不得作为审结案件。

③实行书写日历制度,即大辟罪犯及干连佐证人在领到的由上级官司统一印制的历纸上(一人一份)记下自己从入狱到审讯完毕每次提供的案情,同时也要求勘审官将每次提问的问题记下,并将这些资料作为上级官司检查结案成款是否合法的依据。

④结案必须有供状。

犯人供状原则上由自己书写,犯人不能书写的由典狱官代笔但需要向犯人宣读;审讯官也需要做审讯笔录并由犯人亲书画押,官吏做审讯笔录必须“据其所吐实辞”
,违者“监司按治施行”
;还规定重大案件要摘抄“录本”呈送上级审核,上级可以索取原状对照。

3)作出判决的程序规定。

宋代作出判决的过程分为录问、检法、定判三个程序。

录问是指在审讯结案后和检法议刑前,对徒罪以上大案差派没有参加过审判并依法不应回避的挂员对案犯提审录问,宋代对不同犯罪案件规定了不同的选差录问官标准以及确定了录问官的奖惩制度以保障其实施。

在录问后,刑事案件由负责检断法律的法司根据犯罪情节将有关法律条问筛选出来供长官定罪量刑使用,宋代的录问还具有减少冤案的功能。

在发司进行完检法程序后,依次为拟判(即由推官或签书判官厅公事等幕职官草拟初判意见
)——签押(即审判法司内的官员集体审核和签字画押)——定判(即由长官作出判决),在定判之前设置的程序杜绝了长官判决时随心所欲的情况,对于防止长官个人专断和减少刑狱滥用具有一定的效用。

有学者将结绝作为判决作出的程序的最后一部分,对此本文不这样认为,而是将其作为执行的前置程序以及关于被告实施申诉权法律规定,这一点在本文后面将有论述。

4)宋代对审判期限的规定。

宋代为了起稿司法机关的效率,对于审判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过25日,中事不过20日,小事不过10日。

审刑院复核案件的,大事不过15日,中事不过10日,小事不过5日。

关于所谓大事、中事、小事的划分标准在哲宗时曾经具体规定:凡20
缗以上为大事,10缗以上为中事,不满10缗为小事。


宋代的刑事复核复审制度
1)宋代的申诉复审制度。

宋代规定犯人在审讯结案后的录问期间,宣读判决时的询问犯人是否服判时和行刑时的三个机会申诉,但是对申诉的形式作出了很多的机会,到南宋时期又规定只有取得了判决后才可以申诉,这在事实上加强了对申诉的限制。

宋代还对申诉的时效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宋代规定犯人的申诉必然的会引发复审的开始。

宋代的犯人申诉制度中最为常见的是“翻异别勘制度”,即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若推翻供词或申诉有冤情,则这个案件必须更换审判观或更换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两种,即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审。

但是原审机关对于已经经第二次翻异的则没有权利进行移司别勘,此时要直接由上级机关差官别审。

为了防止囚犯利用翻异别勘而任意拖延时间,宋代规定对于经过三次翻异别推后的案件即使不复也要进行强行判决(类似唐代的三推之限制度)。

但是在这个规定之外有两个例外:一是犯人高本推官受贿,因而枉受其罪者,不受三推的限制而继续予以别推;二是犯人称冤有确凿证据的即“称冤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
不受三推之限。

有学者将宋代刑事审判中因管辖规定而产生的下级机关初审后再由上级机关审判的现象纳入复审制度中,
笔者认为这是
不正确的。

原因如下:首先在这样的情形中夏季机关事实上根本没有审判权,其次其初步结论对上级机关来说没有效力,上级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并不必然的参考,就算是参考也与复审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的制度。

③规定规定分明的系囚制度。

对于杖罪犯人以及80以上或10岁以下,疾废者,怀孕的妇人和侏儒等适用散禁(即不带狱具),此外对于犯公罪的也适用散禁。

另外还规定了锁禁(系带锁镣狱具)、枷禁等囚禁制度。

④在唐代允许给予病囚医药以及对于病重者允许其家人如内看待并免去其所带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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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制度,但因为担心淹延刑禁而没有在全国实施,只是在京师地区维持了死刑的一复奏
制度。

究其原因
,有学者认为有方面:一是宋代的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宋的统治者已经扩大了对疑虑可悯案的奏裁范围,将应该宽贷的死刑案在奏裁时加以解决,而对于证据确凿的死刑案则没有必要向中央复奏。

因此认为宋代的统治者缩短死刑复奏的程序减缓了刑狱淹滞的压力,是宋代统治者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对此笔者认为将案件积压作为减少死刑复奏的原因不能自圆其说,宋代的案件较唐代而言多是事实
,但是将作为刑罚制裁中最严厉的措施的死刑放宽其执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案件增多的引发原因之一。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另外我们不可以忽略的是古代的某些做法读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相对于我国理论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关注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被理论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

当然对古代制度的考察除了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外还需要对古代的相关资料有一定程度的占有甚至是吸收,对于这一点,我自认不足,所以本文的相关资料
大多是一些二手资料,在资料的真实性上似乎有一定的问题。

不过本文尽量在收集的资料上详尽的概括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在诸如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考虑主要是从现代的学者研究以及与现代制度比较的有利性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这样的构建是否适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本文没有加以叙述留待以后解决的问题之一。

需要满足混凝土的浇筑温度。

当大面积的浇筑混凝土时,浇筑后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虽然较低,但是混凝土内部的温度会因为水泥的水化放热而温度升高。

因此,为了减少内外温差和基础温差,需要控制浇筑温度在一个较小的温度值。

当浇筑温度大于允许值时,浇筑后需要做好保温措施来减小内外温差。

2.冬季混凝土浇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1裂缝现象
混凝土浇筑中产生的裂缝,会严重影响混凝土的自身特性,比如抗压能力和耐久性。

在进行混凝土的配料时,当混凝土中的水分过多时,就会使得水泥的稳定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降低。

当混凝土丢失的水分过多时,就会使混凝土的结构变得疏松而引起裂纹,在外界温度比较低时,混凝土中的水开始结冰,混凝土开始膨胀出现裂缝,混凝土中的钢筋也会因为锈蚀而使体积增大,从而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

2.2起灰现象
当混凝土中的水分过多时,混凝土会出现离析泌水现象,混凝土的粘聚性和保水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冬季的温度较低,水泥的水化速度较慢,混凝土中的水分会迅速流失,导致混凝土表面出现起灰现象。

3.冬季水利工程混凝土需满足的要求
3.1需满足的配料要求
冬季水利工程中混凝土的配料要求,除了满足工程需要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等要求。

流动性是指混凝土在施工中能够正常的流动并且能够均匀在铺满模板,混凝土流动性的大小反映了混凝土的拌合物的稀稠度。

混凝土的流动性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施工中浇筑的难易和浇筑的时间,对混凝土整体的质量的影响也较大。

混凝土的粘聚性的大小直接影响了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离析现象。

3.2防止裂缝产生
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需要将混凝土的内外温差控制在25摄氏度之内,尽量采用水化温度较低的混凝土配合比。

由于混凝土的原材料的品质和配合比直接决定了混凝土热学、力学性能,比如混凝土的绝热升温、抗裂能力等。

在水泥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放热量低的水泥,减少混凝土中的水泥的使用量来降低混凝土的绝热升温,在混凝土中加入适量的外加剂和掺和料来减少水的使用量,从而改变混凝土的易性和强度,为了减少混凝土的线胀系数,需要选用材质好的粗细骨料。

4.冬季混凝土施工及养护的一般措施
4.1混凝土冬季的施工措施
1.加快混凝土强度的增长。

冬天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施工中需要采用高热或者快凝水泥,较小水灰比,在混凝土中加入
一定比例的添加剂,比如速凝剂、塑化剂等,可以加快混凝土的凝固,增大水泥水化过程中的散热量,从而能够提高混凝土的前期强度。

当外界的温度在5摄氏度左右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活性高、水化放热量大的水泥。

此外,还可以调整配合比。

2.延长混凝土的搅拌时间。

在冬季进行混凝土的搅拌时,需要延长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一般将混凝土的时间增加到常温的1.5倍。

在对混凝土搅拌之前,还需要对搅拌机进行预热,限制搅拌机的搅拌温度,对于体积较大的混凝土一般将温度控制在不低于12℃,对薄壁结构的混凝土一般将温度控制在不低于17℃~25℃,此外,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需要保证混凝土的仓浇筑温度不能小于5℃。

3.降低混凝土在搅拌、运输、浇筑中的热量损失。

采取适当的措施尽量减少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周转次数,从而减少混凝土的热量损失。

在混凝土的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运输车进行加盖和侧壁保温处理。

增加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保温措施。

4.2混凝土冬季养护方法
在进行冬季混凝土的施工时,需要对混凝土进行预先养护,这样才能使混凝土在后期能够达到抗压强度。

所以,在混凝土的施工中,需要及时有效的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比如采取蓄热或者加热等措施。

对混凝土进行蓄热处理就是在混凝土表面进行报文材覆盖,较少混凝土形成过程中的热量损失,使混凝土的强度增长在预定值中,通常当外界的温度大于零下十五摄氏度时应优先考虑蓄热法来对混凝土进行保温处理。

加热法分为多种,一般采用较多的是电热法,就是利用电流通过电阻丝发热来对混凝土进行保温。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中,冬季混凝土的浇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冬季混凝土的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在进行具体的施工时,施工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混凝土的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样才能达到经济性和实用性的多重效应。

参考文献
[1]叶小伟.水利水电工程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14(15):86~87.
[2]郝臣君.寒冷地区冬季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2.
[3]马春生.概论水利工程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03):167~168.
[4]韦绍旭.水利水电工程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J].技术与市场,2012(01):33~34
禁(即不带狱具),此外对于犯公罪的也适用散禁。

另外还规定了锁禁(系带锁镣狱具)、枷禁等囚禁制度。

④在唐代允许给予病囚医药以及对于病重者允许其家人如内
看待并免去其所带狱具
的基础上,对囚犯的饮食、住宿条件、医疗、卫生状况等基本待遇都有着详尽的规定。

⑤为了加强上述规定在实际中被严格实施,规定了检视制度,对不依制度对待囚犯的要科罪惩办。

宋代的有关徒刑执行的规定,因为其封建本质而决定了它必然具有保护官吏的特地为和特权等明显的有着封建烙印的痕迹外,其对犯人生活待遇的规定以及对因为自身情况的人而适用的悯恤制度还是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意义。

3)宋代的死刑执行制度。

宋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复核和复奏两个前置程序。

关于死刑的复核在本文第七部分已经论述,这里只介绍一下宋代的死刑复奏制度。

我国古代关于死刑的复奏制度在唐代最为完善,宋代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恢复唐代的旧制。

宋初真宗和仁宗年间,曾反复讨论恢复死刑复奏制度,但因为担心淹延刑禁而没有在全国实施,只是在京师地区维持了死刑的一复奏制度。

究其原因
,有学者认为有方面:一是宋代的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宋的统治者已经扩大了对疑虑可悯案的奏裁范围,将应该宽贷的死刑案在奏裁时加以解决,而对于证据确凿的死刑案则没有必要向中央复奏。

因此认为宋代的统治者缩短死刑复奏的程序减缓了
刑狱淹滞的压力,是宋代统治者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对此笔者认为将案件积压作为减少死刑复奏的原因不能自圆其说,宋代的案件较唐代而言多是事实
,但是将作为刑罚制裁中最严厉的措施的死刑放宽其执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案件增多的引发原因之一。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另外我们不可以忽略的是古代的某些做法读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相对于我国理论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关注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被理论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

当然对古代制度的考察除了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外还需要对古代的相关资料有一定程度的占有甚至是吸收,对于这一点,我自认不足,所以本文的相关资料大多是一些二手资料,在资料的真实性上似乎有一定的问题。

不过本文尽量在收集的资料上详尽的概括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在诸如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考虑主要是从现代的学者研究以及与现代制度比较的有利性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这样的构建是否适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本文没有加以叙述留待以后解决的问题之一。

宋木林小学美术社团规章制度4 宋木林小学美术社团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1.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社团组织的活力,帮助社团的学员们拥有快乐的课外生活,让更多学生在提供展示的舞台上挑战自我,展示自我,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个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构建一个自我发展的阳光校园社团环境.
2.以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我校实现教育强校而努力。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让不同学生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发展,让每个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从而做到“乐学”。

3.以“培养特长、发展个性”为目标,以艺术教育为突破
口,以书画教育为重点,乡土民间文化艺术相结合,依托课堂教学和课题研究、校本教研与校本培训,结合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各类活动,拓展实践空间,彰显艺术教育特色,打造我校美术社团品牌。

二、社团活动总体目标:
社团活动是对学生进行美育的重要途径,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是义务教育艺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美术特长的重要阵地。

通过美术社团活动,使学生进行个性化、创造性的学习,使有美术特长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多的了解美术知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审美观。

美术社团活动方式灵活,活动内容丰富,为学生提供了展示自己爱好与技能的广阔舞台。

通过这一展示舞台,锻炼队员的身体素质,促进队员身心发展;培养队员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丰富队员的知识,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出自己的才智,挖掘自身最大的潜力。

根据学校的要求在各个年级段每班选出部分具有美术绘画特长和特别喜爱画画的学生在每周定时开展社团活动。

利用老师的课余时间辅导学生绘画,为具有美术特长的学生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既肯定了学生们的美术成果,也让学生们用自己的双手美化了校园,真正确立了学生在校园的主人翁地位。

同时美术环境氛围的设立,也会激发起其他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欲望。

完善社团活动兴趣的开展,以学生的自主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的创造性,力求活动的成效性,使在社团活动的
开设与开展逐渐成为我校素质教育的亮丽的窗口。

三、社团组织程序
1.学校制定总的社团活动方案。

2.组织各社团辅导教师制定特色社团活动方案。

上交学校一份。

3.辅导教师招收社团活动的成员,填写好成员名单。

4.辅导教师开展社团活动。

四、社团活动的操作措施
1.社团活动课程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

每学期初学生必须依据学校提供的拓展型课程科目,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主选择课程,每位学生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完成自主选修的课程。

2.社团活动课程由体艺处统一负责管理和实施;体艺处每学期将抽查和定期检查教师拓展型课程的教案,平时将加强巡视和组织听课评课,以督促美术社团活动开展得更好。

3.活动内容安排具有系统性、科学性。

每次活动目标明确,期末结束上交相关材料(学生作品、过程性资料、学生取得的成绩等)备案。

4.做到“三定”:
①定人(人员固定):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自己创设自己管理,由指导老师辅助组织学生开展活动。

每个兴趣小组的人数
控制在20—30人之间。

②定时:活动时间固定(每周四下午第三节课),教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体艺处请假。

③定点(活动地点固定):充分利用学校内的美术教室资源,固定上课地点,爱护学校的设施、设备,并作好卫生保洁工作。

5.做好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6.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各项活动,扩大知名度。

7.每次活动应拍摄图片以作保存。

8.依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社团活动分以下三阶段进行。

基础阶段:第4-10 周;提高阶段:第11 -16 周;创作阶段:第17 -19周;成果展示阶段。

五、社团课程设置原则
1.基础性:以基础型课程为出发点,满足学生个性特长和生存发展发展需要,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存。

2.多样性:课程内容具有多样性,提供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有更多的选择,以适应不同发展水平和不同个性发展需要。

3.开放性:强调学习与生活及社会发展的联系,加强知识系统的开放性、知识的形成过程的开放性、知识的来源的开放性。

4.时代性:课程教学方法和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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