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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的追捕犯人包括将吏追捕犯人和道路行人抓捕逃犯等。
依据《捕亡令》中的规定,囚犯以及有贼、盗和杀伤而要加入寇贼的都必须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凡是犯罪败露而逃走的都要被追捕。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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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四、宋代的起诉制度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
概括的讲同带的起诉方式主要由自诉、告发、举劾等几种。
1)自诉。
自诉是指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的诉讼。
宋代鼓励人们提起诉讼,通过设置中央鼓院、检院以及理检院来方便百姓提出控诉。
2)告发。
告发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之外的知情人对违法行为的检举。
宋代的告发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自愿告发,主要针对的是一般性的犯罪。
例如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下诏规定:应典卖财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
其二是奖励告发(也有称鼓励告发的),奖励告发一般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具体犯罪并且是在朝廷看来比较严重或在某段时间内需要重点打击的犯罪,对告发者的奖励包括物质的或官职,要经过固定的报批程序,由皇帝或中央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或由专门的立法规定。
其三是强制告发,主要针对危害性大的犯罪,强迫伍保邻里、同僚、同居之人必须告发,若是谋反或盗贼等十恶重罪,不告发者将受到连坐的处罚。
在宋代的某些时期甚至不知情的人也会受到连坐的处罚。
3)举劾。
举劾是监察机关通过上下级和官司之间的互相监督、举报、弹劾而纠举违法犯罪的一种起诉形式。
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和谏院,对地方的监察则有转运史和提刑司执行。
此外州一级的通判也可以形式此项职能。
对没有很好履行职责的机构将要受到处罚。
除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外,基层的耄保对百姓,各级行政长官对下级官吏,军官对士兵,以及各个部门之间,都有责任随时发现并纠举犯罪。
此外学者将自首作为宋代起诉的一种方式。
宋代法律提倡自首,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借以来吸引犯罪者自首。
宋代的自首分为三种:强制自首是指对某些违法行为限期自首,违者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例如真宗大中祥符6年(1013)诏令两浙州军寺观及民家所藏铜象限两月内陈首;按问自首是对司法机关欲审问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的行为,宋仁宗朝的〈嘉编敕〉中有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脏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
2020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卬,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卬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相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
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 H,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编敕的特点是:(1)仁宗前基木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己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doc21)(共21页)
宋代刑事(Shi)诉讼制度考内容(Rong)摘要:作(Zuo)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开(Kai)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Fa)制的开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示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开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开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剧烈开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昌隆,思想不雅念的不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示出很有本身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遍及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开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开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必然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不放在眼里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开展过程中的不成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局部,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拟。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不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An)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辨别和运用,而且成立了较为严密的查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常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开(Kai)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Ling)先程度。
二(Er)宋代的刑(Xing)事诉讼强制办法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局部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当局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按照来使用的。
本文只阐述此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演示文稿(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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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宋元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的法律制度一,宋朝立法概况 (一)社会背景由分裂走向统一,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强由分裂走向统一, 化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一,宋朝立法概况(二)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强化中央集权, 犯罪崇尚宽刑义利并重一,宋朝立法概况(三)宋朝的立法活动 1,宋刑统 (1)制定篇目与唐律完全相同,律文也几乎照抄. 篇目与唐律完全相同,律文也几乎照抄.唐律疏议》 (2)与《唐律疏议》的不同在法典的命名上在编纂体例上在刑制上 ,立"折杖法" 折杖法"(三)宋朝的立法活动2,编敕皇帝诏命.具体,个别, (1)敕:皇帝诏命.具体,个别,具有灵活性,应用广泛,效力高于法律. 活性,应用广泛,效力高于法律.编敕:是对单行敕令加以整理, (2)编敕:是对单行敕令加以整理,分类汇编的立法活动.属刑事法规性质. 编的立法活动.属刑事法规性质. 编敕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具有普遍的法律编敕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效力. 效力.(3)编敕及以敕代律是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 ) 特点. 特点. 宋初是敕律并行,王安石变法后, 宋初是敕律并行,王安石变法后,发展到以敕代律,重敕轻律. 敕代律,重敕轻律.(三)宋朝的立法活动3,编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1)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源于汉代之比. 编例:是一种立法活动. (2)编例:是一种立法活动. 编例成为宋朝一种法律形式法律形式, (3)编例成为宋朝一种法律形式,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对明清律例合编影响较大. 的法律效力,对明清律例合编影响较大.(三)宋朝的立法活动(4)条法事类南宋时期创制以事为类,将敕,令,格,式分门别类地以事为类,将敕, 各编成一册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检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内部协调, 索适用. 索适用.二,宋朝法律的内容(一)行政立法 (二)民事经济立法 (三)刑事立法■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重典治盗贼,制定刑事特别法《 1,重典治盗贼,制定刑事特别法《盗贼重划分重法地. 法》,划分重法地. 《宋刑统》涉及"贼盗"的范围相当广泛, 宋刑统》涉及"贼盗"的范围相当广泛, 处罚特别严厉,不但处死本人, 处罚特别严厉,不但处死本人,还要抄没家产,牵连妻, 家产,牵连妻,子. 仁宗年间制定重法地法,在重法地内犯罪仁宗年间制定重法地法, 加重处罚; 者,加重处罚;后来重法地的范围不断扩量刑也日益加重. 大,量刑也日益加重.2,刑罚制度的变化折杖法" (1)立"折杖法" 折杖是将五刑中的笞, 折杖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统一折算成杖刑来执行. 罚统一折算成杖刑来执行.宋太祖时颁行折杖法" "折杖法".(2)设"刺配"之刑刺配" 刺配" "刺配"是一种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兼施刺面和决杖的刑罚. 刺面和决杖的刑罚.最初设刺配是作为对死刑的宽宥. 死刑的宽宥. 凌迟" (3)以"凌迟"为法定刑强化中央集权的国策使宋朝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 1,在立法上的体现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 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编敕成为普遍性,经常性法律的立法程序, 编敕成为普遍性,经常性法律的立法程序, 地位提高,反映出皇帝立法权的加强. 地位提高,反映出皇帝立法权的加强. 实行重法地法,制定《盗贼重法》,这是实行重法地法,制定《盗贼重法》强化中央集权,严酷镇压农民反抗的需要. 强化中央集权,严酷镇压农民反抗的需要.2,在法律内容上恢复肉刑(刺配刑),正式启用凌迟刑, ),正式启用凌迟刑恢复肉刑(刺配刑),正式启用凌迟刑,以维护集权. 维护集权.3,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在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审刑院,而审在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审刑院, 刑院设于皇宫, 刑院设于皇宫,便于皇帝对中央司法审判的监督控制. 的监督控制. 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由中央派出, 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由中央派出, 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 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以加强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 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 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皇帝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商品经济发展对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保护土地私有权,加强对租佃关系的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 保护. 保护. 典卖现象普遍,并且被制度化. 典卖现象普遍,并且被制度化. 债与契约制度得到发展宋朝的典卖制度 (1)典的概念田宅不动产,古称业,其主人就称业主. 田宅不动产,古称业,其主人就称业主.田宅可以卖,也可以典. 宅可以卖,也可以典."典"作为一种较完整的制度,是宋代才形成的. 完整的制度,是宋代才形成的.典:即典卖,即以田宅为担保,向典主借即典卖,即以田宅为担保, 得一定数量的钱财,在一定期限内, 得一定数量的钱财,在一定期限内,典主可以留置作为担保的田宅,并予以使用, 可以留置作为担保的田宅,并予以使用, 收益和适当处分;到了期限, 收益和适当处分;到了期限,原业主可以赎回田宅. 赎回田宅. 典的当事人是出典人和承典人. 典的当事人是出典人和承典人.(2)典的要素典价:出典人所借债务,一般远低于绝卖典价:出典人所借债务, 的价格. 的价格. 典权:承典人在付出典价后就对典产有了典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典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典权,典权让与权,典权抵押权, 让与权,典权抵押权,等处分权以及优先购买权 .回赎权 :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偿还典价, 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偿还典价, 出典人在回赎期限内偿还典价取回典物. 取回典物. 典契:典成立的合同. 典契:典成立的合同. 赎典(回赎):在回赎期限内,出典人可赎典(回赎):在回赎期限内, ):在回赎期限内以典价赎回典物;逾期未赎,即成绝卖. 以典价赎回典物;逾期未赎,即成绝卖.(3)宋代的典卖制度典卖的权力属于家长,卑幼若瞒着家长典典卖的权力属于家长, 准盗论; 卖,准盗论; 必须写立典契,官府盖印; 必须写立典契,官府盖印; 不可重复典卖; 不可重复典卖; 回赎期限没有约定的,按30年; 回赎期限没有约定的, 30年亲邻有优先典买权. 亲邻有优先典买权."刺配"之刑刺配"豹子头林冲,误入白虎堂,为高俅所害发豹子头林冲,误入白虎堂, 林冲配沧州. 配沧州. 武松为兄报仇,杀西门庆刺配孟州.(河武松为兄报仇,杀西门庆刺配孟州.(河为兄报仇 .( 南焦作孟州市) 南焦作孟州市) 宋江怒杀闫婆惜,刺配江州.(江西九江) 宋江怒杀闫婆惜,刺配江州.(江西九江) 怒杀闫婆惜 .(江西九江凌迟之刑凌迟又名"剐"刑,"鱼鳞割"."剐" 凌迟又名" 鱼鳞割" 解作割肉离骨, 即"呙"字,解作割肉离骨,转用于死刑的执行就是要把罪犯身上的肉一点一点地割去,最后只把骨架留下,最后剁碎. 割去,最后只把骨架留下,最后剁碎."凌"与"陵"相通.山陵的斜坡是逐渐相通. 低下去的,转用于死刑的执行, 低下去的,转用于死刑的执行,即是要让罪犯慢慢地痛苦死去的意思. 慢慢地痛苦死去的意思罪犯慢慢地痛苦死去的意思.始于五代,法定于辽.但有文字可证,最始于五代,法定于辽.但有文字可证, 早出现在宋代仁宗时开始使用, 宋代, 早出现在宋代,仁宗时开始使用,沿用至清未.1905年光绪皇帝下旨将凌迟永远革清未.1905年光绪皇帝下旨将凌迟永远革除.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 ①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 ②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 妻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妻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 ③凶残与不人道之罪."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 视听犹存" 陆游) 视听犹存".(陆游) "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断其闭, 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断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 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音滦,切成小片的肉. 已." (脔:音滦,切成小片的肉.菹: 音租,切碎) 音租,切碎)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 呻痛之声未息" 呻痛之声未息".王婆:王婆贪贿说风情,唆令男女故失人王婆:王婆贪贿说风情, 伦. 方腊:凌迟处死.鲁智深"遇腊而执". 方腊:凌迟处死.鲁智深"遇腊而执" 金圣叹因哭庙案被凌迟处死. 金圣叹因哭庙案被凌迟处死.【刘谨】明武宗时,大宦官刘谨谋反,被凌迟处死, 明武宗时,大宦官刘谨谋反,被凌迟处死, 刘谨谋反灭族. 灭族. 皇上下旨,将刘谨凌迟3日.凌迟刀数依惯皇上下旨,将刘谨凌迟3 例应是3375 3375刀 10刀一歇一吆喝刀一歇一吆喝, 例应是3375刀,每10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按例该先割375 375刀如大拇指甲片, 日按例该先割375刀,如大拇指甲片,在胸膛左右开始剐起. 膛左右开始剐起.第一天剐完,晚上,把刘谨押解到顺天府第一天剐完,晚上, 宛平县临时监禁,刘谨还吃了两碗粥. 宛平县临时监禁,刘谨还吃了两碗粥.据说最后剐了4700 4700刀——真是千刀万剐真是千刀万剐. 说最后剐了4700刀,——真是千刀万剐. 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 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 争取其肉以祭死者. 争取其肉以祭死者.【石达开】大渡河兵败,石达开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大渡河兵败, 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 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 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 秉章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 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石达开遭同治二年(1862) 受凌迟. 受凌迟.袁崇焕】【袁崇焕】广东省东莞人,明万历47年(1619年)中广东省东莞人,明万历47 47年 1619年进士.万历45 45年努尔哈赤起兵攻明, 进士.万历45年,努尔哈赤起兵攻明,逼近山海关. 近山海关. 天启二年(1622年),明军广宁大败,13 天启二年(1622年),明军广宁大败明军广宁大败, 万大军全军覆没,40多座城失守多座城失守, 万大军全军覆没,40多座城失守,明朝边关岌岌可危. 关岌岌可危.袁崇焕挺身而出,投笔从戎. 袁崇焕挺身而出,投笔从戎. 四年之后,袁崇焕带兵1万人驻守宁远,努四年之后,袁崇焕带兵1万人驻守宁远, 尔哈赤率兵13 13万前来攻打,大败而回, 尔哈赤率兵13万,前来攻打,大败而回, 努尔哈赤被明军大炮打伤,不久郁郁死去. 努尔哈赤被明军大炮打伤,不久郁郁死去. 后来, 后来,袁崇焕又接连击败努尔哈赤之子皇太极,声名大震. 太极,声名大震.崇祯即位后拜袁崇焕为兵部尚书兼蓟,辽崇祯即位后拜袁崇焕为兵部尚书兼蓟, 督师.崇祯2年皇太极率领大军, 督师.崇祯2年皇太极率领大军,绕过袁崇焕驻防的辽东,直抵北京城下. 焕驻防的辽东,直抵北京城下. 袁被迫千里驰援,以九千士兵与皇太极10 袁被迫千里驰援,以九千士兵与皇太极10 多万大军对阵于广渠门外,袁本是儒将, 多万大军对阵于广渠门外,袁本是儒将, 但此时也披上甲胄,临阵督战, 但此时也披上甲胄,临阵督战,并击退后金军队. 金军队.生性多疑的崇祯帝中了皇太极的反间计, 生性多疑的崇祯帝中了皇太极的反间计, 认为袁是内奸,将袁逮捕入狱. 认为袁是内奸,将袁逮捕入狱. 1630年8月16日,46岁的袁被以极刑凌迟处 1630年 16日 46岁的袁被以极刑凌迟处被整整刮了3543 3543刀死,被整整刮了3543刀.京城百姓无不恨之入骨,于是, 之入骨,于是,袁崇焕的行刑场面极为惨万人空巷,盛况空前,群情激愤. 烈.万人空巷,盛况空前,群情激愤.明末散文家张岱的《石匮书后集》记载: 明末散文家张岱的《石匮书后集》记载: 割肉一块, "割肉一块,京师百姓从刽子手争取生啖音蛋, 刽子乱扑, (音蛋,吃)之. 刽子乱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腔出其肠胃, 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腔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 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血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拾得其骨者, 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拾得其骨者, 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 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据史料载,在行刑过程中,袁崇焕长叹不据史料载,在行刑过程中, 虽然皮骨已尽, 心肺之间, 已,虽然皮骨已尽,但"心肺之间,叫声不绝,半日而止" 血肉模糊的头颅, 不绝,半日而止".血肉模糊的头颅,被悬于高杆"枭首示众" 悬于高杆"枭首示众". 当天晚上,袁崇焕部下一位佘姓谋士冒诛当天晚上, 九族之险,将袁崇焕准备"传视九边" 九族之险,将袁崇焕准备"传视九边"的首级偷回家中,掩埋于自家后院. 首级偷回家中,掩埋于自家后院.隐姓埋名守候袁灵整整155 155年名守候袁灵整整155年.【宫女】宫女】明朝时杨金英等十六名宫女因行刺皇帝未遂被判凌迟. 遂被判凌迟. 在刑场上,刽子手们挥舞轻刀,演出庖丁在刑场上,刽子手们挥舞轻刀, 绝技,凄呖的叫声嘶心裂肺惨绝人死寰, 绝技,凄呖的叫声嘶心裂肺惨绝人死寰, 女子先要割除乳房,然后高高举起, 女子先要割除乳房,然后高高举起,引来万众喝彩. 万众喝彩.再把身上的肉,割成了首尾相连的长串花再把身上的肉, 瓣条,一条一条包好扔在旁边的筐里. 瓣条,一条一条包好扔在旁边的筐里. 行刑中总有人递上馒头,用于擦干血行刑中总有人递上馒头, …….刑毕,监官最后验证了所割刀数, 迹…….刑毕,监官最后验证了所割刀数, 交差扬长而去. 交差扬长而去.而这边却是曲终人不散,围观百姓纷纷涌而这边却是曲终人不散, 上前来争购割下的人肉.回家生啖其肉, 上前来争购割下的人肉.回家生啖其肉, 吃染血之馍,烧皮骨之炭而啖之…………. 吃染血之馍,烧皮骨之炭而啖之……."红契:宋代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红契:宋代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称作" 契". 指挥:宋朝中央官属对下级官属发布的具指挥: 有法律效力的指示或决定. 有法律效力的指示或决定.理雪:古代指定案后由犯人或其家属申诉理雪: 另行审理以求理冤雪诬的制度. 另行审理以求理冤雪诬的制度.翻异别推制:宋朝的一种特别审判制度, 翻异别推制:宋朝的一种特别审判制度, 即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时重新审判. 即犯人推翻原来口供时重新审判.翻异就是犯人推翻了原口供. 是犯人推翻了原口供.别推是换人重新审又叫"别勘" 移推" 别鞠" 理,又叫"别勘","移推"和"别鞠". 宋朝法律也对推翻口供有限制, 宋朝法律也对推翻口供有限制,一般不能超过三次,如果随意推翻口供, 超过三次,如果随意推翻口供,在别推时要加重刑罚. 要加重刑罚.务限法:是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务限法:是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 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 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务就是指农务, 影响生产. 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具体期限是: 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入务" 即进入了农忙季节, 九月三十日结束. 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 九月三十日结束. 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 在这个期限内, 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 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 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受理民事案件.审刑院:这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审刑院: 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 关,复查大理寺所断案件.鞫谳分司: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鞫谳分司:鞫指审理,谳指判案, 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 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制度.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宋慈编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市舶条法:宋朝由一系列敕令,指挥等构市舶条法:宋朝由一系列敕令, 成的调整海外贸易活动的专门法规. 成的调整海外贸易活动的专门法规. 管置:将犯人安置在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管置: 刑罚方法,创于北宋中期. 刑罚方法,创于北宋中期.第二节元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至元新格》 1,《至元新格》: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律.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 2,《大元通制》:它的制定颁布标志着元代法制逐成定型. 法制逐成定型.元典章》 3,《元典章》:是一部法律文书和当时判例的汇编,而不是一部法典. 的汇编,而不是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是一部关于风纪, 4,《风宪宏纲》:是一部关于风纪,吏治方面的法典. 面的法典.二,元代法律的特点公开宣布各民族法律地位不平等,带有鲜公开宣布各民族法律地位不平等, 明的民族压迫色彩. 明的民族压迫色彩. 确立僧侣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保留蒙古旧制残余的刑罚制度干名犯义: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 干名犯义: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 凡子证其父,奴讦其主, 凡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妻妾弟侄告发夫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是大伤风化的" 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是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 法律一律禁止. 名犯义",法律一律禁止.烧埋银: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烧埋银:不法致人死亡的, 刑罚之外, 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即杀死人命的,应兼负民事责任. 丧葬费,即杀死人命的,应兼负民事责任. 创自元朝, 清均承袭. 创自元朝,明,清均承袭.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 收继婿:元朝是指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收继婿: 寡妇为妻. 寡妇为妻.行盐法:盐商向政府购买"盐引",再凭行盐法:盐商向政府购买"盐引" 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提货, 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提货,向指定地区运销大宗正府: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大宗正府: 判机关. 判机关.肃政廉访司:元代在地方设立二十二道监肃政廉访司: 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是国家监察系统的组成部分. 统的组成部分.复习一,概念 1, 敕 2,翻异别勘 3,条法事类 4,编例 5,申明 6,指挥7,三父八母 8,红契 9,理雪 10,刺配 10, 11, 11,札撒 12, 12,行盐法 13, 13,酒法14, 14,盐法 15, 15,大宗正府 16, 以上了解) 16,例(以上了解) 17,折杖法 17, 18, 18,编敕 19, 宋刑统》 19,《宋刑统》 20,重法地(以上掌握). 20,重法地(以上掌握).二,简答宋刑统》唐律疏议》的不同; 1,《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不同; 宋代关于典的法律规定; 2,宋代关于典的法律规定; 3,宋代"折杖法"(以上掌握); 宋代"折杖法" 以上掌握); 宋朝的"重法地" 盗贼重法" 4,宋朝的"重法地"与"盗贼重法"; 元代法律的特点; 5,元代法律的特点; 元朝的收继婚(以上了解). 6,元朝的收继婚(以上了解).三,判断题宋刑统》的体例,篇目与"唐律疏仪" 1,《宋刑统》的体例,篇目与"唐律疏仪" 完全一致. 完全一致. 宋刑统》是宋朝最具权威的法律. 2,《宋刑统》是宋朝最具权威的法律. 宋代制定和实行了"折杖法" 3,宋代制定和实行了"折杖法". 泰和律》是宋朝一部较有影响的法典. 4,《泰和律》是宋朝一部较有影响的法典. 1√; 3√; 1√;2×;3√;4×;大允道制》是辽国制定的法律. 5,《大允道制》是辽国制定的法律. 刺配"是五代后晋初创的. 6,"刺配"是五代后晋初创的. 北宋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 7,北宋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的司法机关, 央派出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事务. 县的司法审判事务.6√; 5×;6√;7√四,论述宋代编敕的特点(了解); 1,宋代编敕的特点(了解); 宋代关于典的法律制度; 2,宋代关于典的法律制度; 宋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 3,宋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以上掌握) 掌握)五,分析题《宋刑统》中说:"(准)丧葬令:诸身丧宋刑统》中说: 丧葬令: 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 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 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物, 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物,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 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 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请就此予以分析. 令."请就此予以分析.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户绝,是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户绝, 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 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 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 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 但在《宋刑统》与资财一样, 但在《宋刑统》上,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这一规定, 权的客体.这一规定,规定户绝资财按照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有遗嘱的, 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 (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 葬事;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 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没有亲属归官府(国家)所有. 的,归官府(国家)所有.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女子的继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 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 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制度, 但是必须看到, 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 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六,填空题宋朝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除了继受() 1,宋朝统治者的法律指导思想,除了继受() 法律思想外,对推崇()思想, ()思想法律思想外,对推崇()思想,继而采纳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理学, 1,儒家正统黄老理学, 宋刑统》 2,《宋刑统》市舶指海外贸易,其管理机构是() 3,市舶指海外贸易,其管理机构是() . 典当契约的成立要件是:先问亲邻,(), 4,典当契约的成立要件是:先问亲邻,(), ()和 ()和().。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精选范文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演讲范文</Script> 内容摘要:作为唐代以后封建法制发展最为辉煌的宋代,其法制的发展除了借鉴了唐律外还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本文试图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框架下建构一个完整的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字:审判机构追捕起诉制勘复审死刑复奏一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将详细考察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部分,并对一些制度与唐代进行了比较。
宋代的形式诉讼制度中具有突出特点的有两个:一是皇帝直接行使审判权越来越广泛,中央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越来越多,审判中非法刑讯逼供手段更加残酷;二是司法审判中收集证据、月用证据更加广泛。
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只能故事对物证的收集、鉴别和运用,而且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察制度以及在死伤案件中运用法医学的知识,这些都反映了宋代的司法文明的发展在当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二宋代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宋刑统》中有捕亡律一章,其条文内容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逮捕拘留的一些规定,在当时是作为政府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根据来使用的。
本文只论述其中的与逮捕犯人相关的内容。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汇报人:日期:•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分析目录•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评价与反思•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与影响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概述01国家政权的稳定宋代国家政权的稳定,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
02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经济基础。
03法律文化的繁荣宋代法律文化的繁荣,为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思想支持。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背景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重视程序公正01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证据运用严格02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对证据的采集、审查和运用有严格的规定。
审判独立性高03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审判独立性较高,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涉。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地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
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容宋代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制度,即告状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行为,并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起诉制度起诉制度概述宋代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方式多样,包括书面起诉、口头起诉、联名起诉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起诉方式的多样性为了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宋代实行起诉审查制度,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
起诉审查制度审判原则宋代实行“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进行,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审判组织宋代设立了完善的审判组织,包括州、县、市三级审判机构,以及专门审理刑事案件的“大理寺”和“刑部”。
审判程序宋代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讯、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审讯环节注重人证、物证和书证的收集和核实。
审判制度03对特殊人群的执行规定宋代对特殊人群的执行有特殊规定,如对老弱病残犯人实行缓刑或减刑。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人民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形式、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宋朝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构成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布,共12篇、502条。
(2)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是宋朝的行政法规,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
(3)敕令格式:《宋敕令格式》是宋朝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行政命令的汇编。
(4)判例:宋朝时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的案例,形成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 法律体系特点(1)以《宋刑统》为核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2)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相结合,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宋朝法律形式1. 刑法宋朝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正律:即《宋刑统》。
(2)敕令: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
(3)条例:对正律的补充和解释。
(4)判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案例。
2. 民法宋朝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户律:关于户籍、土地、赋税等方面的法律。
(2)田令:关于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法律。
(3)婚姻律:关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4)继承律:关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
3. 诉讼法宋朝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制度: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
(3)审判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审判程序等。
四、宋朝刑法规定1. 刑罚种类宋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死刑:包括斩、绞、凌迟等。
(2)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3)徒刑:拘禁罪犯,强制劳动。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1.宋刑统正确答案:《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
《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宋刑统》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其中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
《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
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
《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是其称刑统而不称律,编排体例上分门,新增了起请条,并在名例律后附有“余条准此”的类推性质条文。
就内容而言,一是创建了“折杖法”,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涉及知识点: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编例正确答案: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
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
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其中有属于特旨的“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
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
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
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
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
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涉及知识点: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条法事类正确答案: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申明”即法律解释。
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
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第一章
第⼀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或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基本理念与基本范畴。
第⼀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这⾥涉及两个基本概念:诉讼和刑事诉讼。
所谓诉讼,东汉许慎在《说⽂解字》中解释:“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对另⼀⽅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争议的活动。
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元代刑律《⼤元通制》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
中国正式引进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始于清末的修律。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全部活动,以及进⾏此种活动的循序渐进的程序。
按照所解决实体问题的不同,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政诉讼。
刑事诉讼,顾名思义,就是解决刑罚之事的活动和程序。
新中国建⽴以后,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的概念有了更为准确的表述。
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活动。
对这个定义做如下分析: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又称刑事诉讼主体。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和⾛私犯罪侦查机关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包括七种: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其中,当事⼈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刑事诉讼程序:又称刑事诉讼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
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合议制度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1)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在这一制度下,皇帝越来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宋太宗常躬听断”,徽宗时更经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
凡是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
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秋审和朝审制度上。
重点掌握好秋审制度,朝审可以看作是秋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我国现行制度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综上所述,宋朝、清朝以及我国现行的诉讼审判制度各具特点,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治理念。
目录(篇2)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告诉制度3.诉讼费用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2)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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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_法理学论文统》中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对此原则在宋代存在例外,即对劫盗杀人者不受限制。
④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原则。
宋真宗咸平5年(1002)诏狱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
”并严禁“监司于所部刑狱令承勘官司禀受推鞫”,以实现“州县尽公据实依法断遣”。
为了防止州县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不能独立审判和观望上级态度的现象,宋徽宗曾颁发了《政和敕》对这种情况加以禁止。
⑤“鞫狱分离”原则即审理与判决分离原则。
宋代规定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通用,互相牵制。
此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审讯官不可以负责断刑,当然从宋代的组织机构上也可以得到体现,但是在一些小的州县由于无法达到规定的设置机构的标准而无法实现。
⑥刑讯法定原则。
刑讯在我国古代的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当时的显示条件决定了在古代刑讯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刑讯终究是一种比较野蛮的行为,从唐代就开始在法律中加以限制,宋代再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宋代的免受刑讯的有:对证验明白无疑的不必拷讯。
对70以上或15以下以及残疾、废疾、笃疾者不准拷讯,女犯怀孕的不得拷讯,宋代对品官是否可以拷讯在不同时期规定不一,宋代初对品官可以拷讯,南宋初又确立了品官免受拷讯的制度。
宋代规定了适用拷讯的条件,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12月下诏:凡盗贼重案“支证分明,及脏验见在,公然抗拒,不招情款者,方得依法拷掠”。
比较唐代的适用条件“事状疑似,尤不首实者,然后拷掠”而言,宋代的刑讯进一步限制了被滥用的可能。
两宋还对刑具的大小、重量以及刑讯使用的程序、部位、数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者的责任。
虽然两宋都没有能够完全的制止法外刑讯的存在,但其制度上的完善还是具有一定的意义。
2)宋代对结案条件的规定。
宋代规定的结案的条件包括:①“本贯会问”即当犯罪者是外籍人时,再审寻结束而没有结案时必须派官吏到其原籍进行会问。
会问内容主要为调查犯人“三代有无官荫”特权,是否具备“应留待丁”条件,是否是正在追捕的在逃犯,并将这些情况作为判决时宽贷或加重刑罚的依据。
②重案在结案前必须经过检验,规定凡杀人或伤人等的重大案件必须委官进行检验,否则不得作为审结案件。
③实行书写日历制度,即大辟罪犯及干连佐证人在领到的由上级官司统一印制的历纸上(一人一份)记下自己从入狱到审讯完毕每次提供的案情,同时也要求勘审官将每次提问的问题记下,并将这些资料作为上级官司检查结案成款是否合法的依据。
④结案必须有供状。
犯人供状原则上由自己书写,犯人不能书写的由典狱官代笔但需要向犯人宣读;审讯官也需要做审讯笔录并由犯人亲书画押,官吏做审讯笔录必须“据其所吐实辞”,违者“监司按治施行”;还规定重大案件要摘抄“录本”呈送上级审核,上级可以索取原状对照。
3)作出判决的程序规定。
宋代作出判决的过程分为录问、检法、定判三个程序。
录问是指在审讯结案后和检法议刑前,对徒罪以上大案差派没有参加过审判并依法不应回避的挂员对案犯提审录问,宋代对不同犯罪案件规定了不同的选差录问官标准以及确定了录问官的奖惩制度以保障其实施。
在录问后,刑事案件由负责检断法律的法司根据犯罪情节将有关法律条问筛选出来供长官定罪量刑使用,宋代的录问还具有减少冤案的功能。
在发司进行完检法程序后,依次为拟判(即由推官或签书判官厅公事等幕职官草拟初判意见)——签押(即审判法司内的官员集体审核和签字画押)——定判(即由长官作出判决),在定判之前设置的程序杜绝了长官判决时随心所欲的情况,对于防止长官个人专断和减少刑狱滥用具有一定的效用。
有学者将结绝作为判决作出的程序的最后一部分,对此本文不这样认为,而是将其作为执行的前置程序以及关于被告实施申诉权法律规定,这一点在本文后面将有论述。
4)宋代对审判期限的规定。
宋代为了起稿司法机关的效率,对于审判期限作出了如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大事不过25日,中事不过20日,小事不过10日。
审刑院复核案件的,大事不过15日,中事不过10日,小事不过5日。
关于所谓大事、中事、小事的划分标准在哲宗时曾经具体规定:凡20缗以上为大事,10缗以上为中事,不满10缗为小事。
七宋代的刑事复核复审制度1)宋代的申诉复审制度。
宋代规定犯人在审讯结案后的录问期间,宣读判决时的询问犯人是否服判时和行刑时的三个机会申诉,但是对申诉的形式作出了很多的机会,到南宋时期又规定只有取得了判决后才可以申诉,这在事实上加强了对申诉的限制。
宋代还对申诉的时效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宋代规定犯人的申诉必然的会引发复审的开始。
宋代的犯人申诉制度中最为常见的是“翻异别勘制度”,即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若推翻供词或申诉有冤情,则这个案件必须更换审判观或更换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两种,即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审。
但是原审机关对于已经经第二次翻异的则没有权利进行移司别勘,此时要直接由上级机关差官别审。
为了防止囚犯利用翻异别勘而任意拖延时间,宋代规定对于经过三次翻异别推后的案件即使不复也要进行强行判决(类似唐代的三推之限制度)。
但是在这个规定之外有两个例外:一是犯人高本推官受贿,因而枉受其罪者,不受三推的限制而继续予以别推;二是犯人称冤有确凿证据的即“称冤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不受三推之限。
有学者将宋代刑事审判中因管辖规定而产生的下级机关初审后再由上级机关审判的现象纳入复审制度中,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原因如下:首先在这样的情形中夏季机关事实上根本没有审判权,其次其初步结论对上级机关来说没有效力,上级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并不必然的参考,就算是参考也与复审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的制度。
③规定规定分明的系囚制度。
对于杖罪犯人以及80以上或10岁以下,疾废者,怀孕的妇人和侏儒等适用散禁(即不带狱具),此外对于犯公罪的也适用散禁。
另外还规定了锁禁(系带锁镣狱具)、枷禁等囚禁制度。
④在唐代允许给予病囚医药以及对于病重者允许其家人如内看待并免去其所带狱具[1][2][3][4]奏制度,但因为担心淹延刑禁而没有在全国实施,只是在京师地区维持了死刑的一复奏制度。
究其原因,有学者认为有方面:一是宋代的案件积压情况严重;二是宋的统治者已经扩大了对疑虑可悯案的奏裁范围,将应该宽贷的死刑案在奏裁时加以解决,而对于证据确凿的死刑案则没有必要向中央复奏。
因此认为宋代的统治者缩短死刑复奏的程序减缓了刑狱淹滞的压力,是宋代统治者适应历史发展趋势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对此笔者认为将案件积压作为减少死刑复奏的原因不能自圆其说,宋代的案件较唐代而言多是事实,但是将作为刑罚制裁中最严厉的措施的死刑放宽其执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案件增多的引发原因之一。
结束语对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另外我们不可以忽略的是古代的某些做法读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相对于我国理论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关注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被理论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
当然对古代制度的考察除了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外还需要对古代的相关资料有一定程度的占有甚至是吸收,对于这一点,我自认不足,所以本文的相关资料大多是一些二手资料,在资料的真实性上似乎有一定的问题。
不过本文尽量在收集的资料上详尽的概括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在诸如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的,这样的考虑主要是从现代的学者研究以及与现代制度比较的有利性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这样的构建是否适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本文没有加以叙述留待以后解决的问题之一。
需要满足混凝土的浇筑温度。
当大面积的浇筑混凝土时,浇筑后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虽然较低,但是混凝土内部的温度会因为水泥的水化放热而温度升高。
因此,为了减少内外温差和基础温差,需要控制浇筑温度在一个较小的温度值。
当浇筑温度大于允许值时,浇筑后需要做好保温措施来减小内外温差。
2.冬季混凝土浇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2.1裂缝现象混凝土浇筑中产生的裂缝,会严重影响混凝土的自身特性,比如抗压能力和耐久性。
在进行混凝土的配料时,当混凝土中的水分过多时,就会使得水泥的稳定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降低。
当混凝土丢失的水分过多时,就会使混凝土的结构变得疏松而引起裂纹,在外界温度比较低时,混凝土中的水开始结冰,混凝土开始膨胀出现裂缝,混凝土中的钢筋也会因为锈蚀而使体积增大,从而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
2.2起灰现象当混凝土中的水分过多时,混凝土会出现离析泌水现象,混凝土的粘聚性和保水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冬季的温度较低,水泥的水化速度较慢,混凝土中的水分会迅速流失,导致混凝土表面出现起灰现象。
3.冬季水利工程混凝土需满足的要求3.1需满足的配料要求冬季水利工程中混凝土的配料要求,除了满足工程需要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等要求。
流动性是指混凝土在施工中能够正常的流动并且能够均匀在铺满模板,混凝土流动性的大小反映了混凝土的拌合物的稀稠度。
混凝土的流动性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施工中浇筑的难易和浇筑的时间,对混凝土整体的质量的影响也较大。
混凝土的粘聚性的大小直接影响了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会产生离析现象。
3.2防止裂缝产生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需要将混凝土的内外温差控制在25摄氏度之内,尽量采用水化温度较低的混凝土配合比。
由于混凝土的原材料的品质和配合比直接决定了混凝土热学、力学性能,比如混凝土的绝热升温、抗裂能力等。
在水泥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放热量低的水泥,减少混凝土中的水泥的使用量来降低混凝土的绝热升温,在混凝土中加入适量的外加剂和掺和料来减少水的使用量,从而改变混凝土的易性和强度,为了减少混凝土的线胀系数,需要选用材质好的粗细骨料。
4.冬季混凝土施工及养护的一般措施4.1混凝土冬季的施工措施1.加快混凝土强度的增长。
冬天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施工中需要采用高热或者快凝水泥,较小水灰比,在混凝土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添加剂,比如速凝剂、塑化剂等,可以加快混凝土的凝固,增大水泥水化过程中的散热量,从而能够提高混凝土的前期强度。
当外界的温度在5摄氏度左右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活性高、水化放热量大的水泥。
此外,还可以调整配合比。
2.延长混凝土的搅拌时间。
在冬季进行混凝土的搅拌时,需要延长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一般将混凝土的时间增加到常温的1.5倍。
在对混凝土搅拌之前,还需要对搅拌机进行预热,限制搅拌机的搅拌温度,对于体积较大的混凝土一般将温度控制在不低于12℃,对薄壁结构的混凝土一般将温度控制在不低于17℃~25℃,此外,不管在哪种情况下,需要保证混凝土的仓浇筑温度不能小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