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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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经认真审查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 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由所有参与票据活动的当事人分担。
•4. •及于
•其他人 •的后果
•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 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 签章虚假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 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总结
• 伪造是指改变签章的行为,改变其他事项都是变 造。
• 伪造之后的转让是有效的,可以付款和追索。且 ,只要后手是善意和有偿的,即构成善意取得, 不受前手盗赃物和遗失物瑕疵影响。(无偿取得 的后手除外,权利不优于前面的人)
• 即便失票人提起了公示催告,只要善意后手们申 报权利,该程序就要终结。失票人的希望只能寄 托在公安局抓伪造人。
• 伪造发生后,追索时,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被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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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第二节 票据变造
•一、概念
• 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 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 金额、付款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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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 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 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对于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 责任。
涂抹或消除,不包括改变和增加。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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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票据 •格式 •伪造
•(1)票据格式伪造假在纸张; •(2)票据格式伪造者并不当 然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格式的伪造是指使用的票样不是统 一管理印制的票样或使用过期、作废的 票据格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票 据格式的伪造不产生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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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第三节 票据涂销
• 1、外在形式上 • 票据无权代理——有代理人签章、被代理人签章
、表明代理意思。
• 票据伪造——只有伪造人的签章。
• 2、法律后果上 • 票据伪造——为违法行为,不产生票据法律效果
,伪造人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 票据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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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 3、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使自己获 利,使他人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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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
•及于 •伪造人 •的法律后果
•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承担刑法上的诈骗责任 •承担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
• 1.票据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进行,并应当在更改 处签章;
• 2.票据更改应当在票据记载完毕之后,交付之前 进行。
• 否则,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
• 3.法定不得更改的事项不能更改。 •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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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三、票据更改的效力
• 1.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改 • 按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法律效力。
• 2.不符合法律的更改 • 对依法不得更改的事项的更改:导致票据
无效。 • 交付后更改签名:票据伪造。 • 交付后更改其他事项: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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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四、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
• 1.相同点 • (1)性质上都为合法行为; • (2)对象上都可为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 • (3)效果上都可消除被更改或涂销事项的法律效
• 6月1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 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95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当 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建设银 行某支行,由该支行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某分行从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 划走人民币9500元,转入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帐户。
•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5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
•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 损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两家有关银行都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 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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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票
• 伪造的票据在形式上有 可能在纸张、 印刷技术、工艺等方面与真实票据不同
•据
(但近似),也有可能是签章的伪造。
•伪
• 但伪造票据其本质特征还不在于使用的
•造
纸张、印刷技术、工艺的真假,而是在于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真实。
•(4)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 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否 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 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2. •及于
•被变造人 •的后果
•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 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
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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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3 •及于 . •其他签章人
•的后果
•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对 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 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 • 3.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效力。
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问题。 • 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就涂销
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 为),则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2.
•及于 •被伪造人 •的法律后果
•不负任何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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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3. •及于
•其他 •真正签章人 •的法律后果
•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 只能向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 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力。
• 2.不同点 • 更改是用票据上的新事项代替原记载内容; • 涂销是对原事项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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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变造案例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 编造与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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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第一节 票据伪造
•一、概念
•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 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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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二、构成要件
•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 的要件;
•(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在此项伪造中,存在着可归责于 被伪造人的事由(如对有效印章或已更换的印章未妥善保管而被盗盖)。
•(4)真正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其 前手中无真正签章人,又不能从伪造人处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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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五、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的区别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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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伪造票据。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四、变造的风险负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付款人有效识别而拒付时,他就会 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
•(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与伪造票据相同。
•(3)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与该变造有恶意串通、重大过 失等可归责事由,则被变造人就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 •据 •变 •造
• 变造其外在的特征在于对真实的 票据进行除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更改, 以达到改变金额、收款人、其他票据 当事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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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票据伪造与票据格式伪造不同:
•票据 •伪造
•(1)票据伪造假在签章; •(2)票据伪造者必然要为 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 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 • 2、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事项; • 3、必须是为行使票据权利义务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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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
•及于 •变造人
•的后果
•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
•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 责任。
•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 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 还。
•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
2020/11/30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四、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的区别
• 1、对象不同
•涂销
•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变造
• 2.方式不同
•涂销
•对票据记载内容的消除, •不含增减
• 3.行为主体不同
•变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涂销
•涂销权人所为
• 4.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不同
•涂销
•合法行为, •无伪造、变造的
•法律责任
• 一、概念
• 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 涂抹或消除的行为。
• 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上辨认出是票 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据丧失的后果。
• 涂销权人:票据权利人或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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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二、构成要件
• 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 • 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记载内容(包括签名)的
•变造 •变造
•不含票据签名 •包括对票据记载内容
•的消除、增减 •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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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第四节 票据的变更
• 一、概念
• 票据的变更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 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2020/11/30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二、构成要件
•4.
•及于 •持票人
•的后果
•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
• 如果他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论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 全部权利; •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