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一、概述(一)票据及涉外票据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国家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德国和日本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美国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独立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
我国则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论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
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
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立法要览以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票据立法要览以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h1票据最初只在商人之间使用,票据行为的性质也被界定为商事行为,因而许多国家通常是在商法典中规定票据内容,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只能看作是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其中一编。
在现代,许多国家将票据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使票据立法朝着专门化发展,票据法在立法上取得了独立地位。
但这一立法趋势丝毫不能说明票据法的法律部门地位之升级,它仍然是商事法律部门的下级部门法。
那么,票据立法的概况是如何呢?同时,票据法在实施之后的适用用规则又是什么呢?一、票据立法要览1.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
近代意义上的票据法是在欧洲中世纪末期商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大约从17世纪中叶开始,西方各国相继开始制定票据法。
到20世纪初,世界上大体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系,即法国票据法系、德国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从一般法律传统来说,法国票据法体系与德国票据法体系,都属于大陆法系的票据法体系,而英国票据法体系则属于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体系。
法国法系的最大特点是将汇票、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且不对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作分离,即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
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为此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
德国法系后来成为欧洲在陆法系的代表,影响日渐扩大。
英国法系影响及于整个普通法系国家,也注重票据的信用作用、流通作用和无因性,强调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与德国法系重视形式相比更重视实际。
在立法体例上,法国法系的德国法系都将汇票的本票统一立法,此外还单独制定一部支票法,而英国法系则采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立法形式。
2.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票据法作为商法,固然属于一国国内法,在本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在这一点上与其它部门法并无差异,但票据法又同时具有商法所共有的特征——国际性。
就票据本身来说,它具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为各地之间和各国之间商事交易提供服务,因此用以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一开始就具有较强的跨地域性和国际性。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票据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工具,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涉外票据的定义及特征涉外票据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票据。
其主要特征如下:1. 票据当事人具有涉外性:涉外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
2. 票据行为具有跨国性:涉外票据涉及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往往跨越多个国家,票据行为在国际间产生。
3. 票据权利义务具有国际性:涉外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协调处理。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票据行为地原则:根据票据行为发生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2. 票据出票地原则:根据票据出票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3. 票据关系地原则:根据票据关系发生地的法律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票据与某一国家法律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票据的法律适用。
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可排除其适用。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据1. 国际公约:如《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统一法公约》、《统一国际本票法公约》等。
2. 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惯例》等。
3. 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4. 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票据案件时的判例。
五、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实践1. 优先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外票据案件时,我国法院首先考虑适用我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争议时,我国法院可参考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际私法自考题-1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私法自考题-19(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后来它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______•**年的UCP100•**年的UCP300•**年的UCP400**年的UCP500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关于信用证的国际统一规则,是1933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的是1993年修订本,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在目前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常用、最主要的支付方式______•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D[解析]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信用证方式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3.调整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惯例有______• A.《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华沙——牛津规则》• B.《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 C.《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维斯比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C[解析]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调整托收关系的统一规则是1978年国际商会《统一托收规则》其是对《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的修订;关于信用证的统一规则是1933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主持和促成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是______• A.国际联盟• B.美洲国家组织• C.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D.罗马统一私法协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解析] 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精选
作业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经贸公司与珠海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
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
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该支票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还款的抵押担保。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的担保。
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
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三张支票,并通知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
进出口公司则要求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进出口公司返还该三张支票。
1、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与珠海市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款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
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当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
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还款的抵押担保。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
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
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
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张支票。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李健男暨南大学法学院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一)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 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
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 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
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否则,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 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阻滞。
硬性的冲突规则可以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正好能够适应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
正基于此, 在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时,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则来选择票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 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
一个直接的例证就是各国设计票据法律适用法时都排斥“最密切原则”的运用。
2.“意识自治原则”的排除。
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发挥票据的商业作用和适应统一性的需要而具有严格的强制性的特征, 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法色彩。
票据法的上述特征反映在票据法律适用上就是: 两大票据法系国家在解决票据法律冲突时,都不适用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而“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成为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英国1882 年票据法有关冲突规则部分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各个票据契约的当事人的义务受各个票据契约订立地法支配,当事人无权选择自体法。
[1]3. 分割制(Dépesage) 的普遍运用。
票据要求流通, 同一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包含着一系列各自相对独立的票据关系。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作业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经贸公司与珠海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
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
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该支票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还款的抵押担保。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的担保。
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
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三张支票,并通知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
进出口公司则要求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进出口公司返还该三张支票。
1、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与珠海市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款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
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当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
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
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还款的抵押担保。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
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
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
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张支票。
票据法概论及分析
(二)粘单 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 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 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 为粘单。 (三)复本 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 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 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 效力随之丧失。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 行使而消灭:(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 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 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源自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 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 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 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 用行为地法律;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 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 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日益繁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本文将从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概述1.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票据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票据行为。
3. 票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
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
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3)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票据行为成立后,其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制约。
(4)票据行为公信力原则。
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
三、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具体内容1. 票据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或“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 票据的背书(1)背书人的资格。
背书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
3. 票据的承兑(1)承兑人的资格。
承兑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人在承兑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4. 票据的保证(1)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双方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使用美元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交付,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汇率波动,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收取的货款过高,遂拒绝支付剩余的10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不同国家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支付的货币均为涉外因素,因此,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成为关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公司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法院地法。
2. 乙公司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的规定,涉外票据纠纷,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双方约定使用美元支付,因此应适用美元的出票地法律。
3.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涉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美元支付,但并未约定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的规定,涉外票据纠纷,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出票地法律。
因此,本案应适用美元的出票地法律。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剩余的10万美元货款。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的⾏为能⼒、票据⾏为⽅式以及票据权利⾏使与保全等⽅⾯发⽣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的⾏为能⼒。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的民事⾏为能⼒,适⽤其本国法律。
⽽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依照⾏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为能⼒的,适⽤⾏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为⽅式。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出票地法律;⽀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出票地法律,经当事⼈协议,也可以适⽤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为,适⽤⾏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使与保全。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使期限,适⽤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付款地法律。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
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债务人的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完全民事行为能
2、票据的记载
《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
《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票据追索权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5、票据的丧失
《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
6、票据的提示及拒绝证明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论纲一、概述(一)票据及涉外票据十二世纪地中海贸易的繁荣及封建城邦之间货币的差异,在意大利催生了近代意义的票据-兑换证书。
在许多国家并没有“票据”这样一个上位的概念,其含义需依各国国内法的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德国和日本法中票据只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英国和美国甚至无“票据”这一概念,仅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立法或单独立法;但一般都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形式。
我国则一直沿用票据的概念,认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是有价证券中的设权证券,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
广义上讲,因票据的发行、使用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及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票据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理论上可以分为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种类型。
那么如何界定涉外票据法律关系呢?一般认为凡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产生该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涉外均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
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三要素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因此本文为了研究的周延性,采用通说也即广义说。
(二)票据法律体系与票据法律冲突以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为发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典中均对票据作了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规。
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内容的差异,可以将各国票据立法归类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后来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统一法系,现今世界上的票据法主要存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