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法、票据法、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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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一)破产宣告的期限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第五章破产法复习要点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概要

第五章破产法复习要点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概要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执行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无保留必要 注意可行使的条件 有损坏减少价值可能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
十一、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 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 上交国库。
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
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 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 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 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 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 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比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 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人在《企 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 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5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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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 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
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 所有的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 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 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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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 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2021/1/28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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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国有企业;独立核算; 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 开设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合伙承包 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 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 后,于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2021/1/28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
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 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 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破 产有以下特点: 1.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 破产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 3. 破产还债后,破产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4.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2021/1/28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

第五章-破产法、票据法、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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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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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 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费用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 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20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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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 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 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2) 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 破产以公平清偿 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 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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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企业破产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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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场亏损达87.9
万元,在债务清偿期到来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其债 权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这一最大债权人, 同时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债权人数额在两人以上。 南昌市副食品批发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 的,由法院作出其破产的裁定,此后的一系列程序均 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该地下商场的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相关费用后,剩余财产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债 权比例受偿,债权人得到了公平满足。可以说,本案 的处理鲜明地体现了企业破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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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Insolvency):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 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是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的产物。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和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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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 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 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 有以下特征: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其他偿债手段相比, 破产是以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为偿债基础的特 殊偿债手段。也就是说,市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为 偿债基础,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并因此丧失主体资 格,并因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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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一词在不同领域使用有不同含义。作为法律 术语的破产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一种事实和状态;二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 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并 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即破产 程序)。学理和实践中常把这两种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破产法完整(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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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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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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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 国际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 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 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 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 债务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 、贸易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③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 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 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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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程序
债权人
原因Βιβλιοθήκη 申请债务人受理
60万 甲
600万 A B
C
管理人
和解
会议 重整 宣告
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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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基于利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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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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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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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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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财产的效力: 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 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 为解除合同。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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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
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 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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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 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 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 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演示文档经济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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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 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 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 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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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 对债务人的效力 ▪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 对管理人的效力 ▪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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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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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主体
▪ 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和特殊情况 下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申请。
3.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 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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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 审查 1. 形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申请权;法院有无管辖
权;申请书内容及其附件是否齐全 2. 实质审查: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开始的实质要件。 ▪ 处理 1.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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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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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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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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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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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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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税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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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 破产(bankrupt),简单地说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它包括
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
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 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2) 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 破产以公平清偿 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 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
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 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 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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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 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 钱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返还证券、独立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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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界限与破产案件的申请管辖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之为“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
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 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票据法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念和特征
1、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法的特征:强制法、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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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出票、背书、保 证、承兑、参加承兑等。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 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缺陷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 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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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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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 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费用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 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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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制度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 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 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 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 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 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 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 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 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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