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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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粮情检查制度:一、具体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认真遵守市、县规定的各种储粮测化制度,按期进行测温、化水、查虫、测气,认真填写粮情记录,不涂改,不弄虚作假,保证其资料真实完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为储备粮轮换提供依据,测化记录必须当天完成,如果第二天被查了的要进行处罚。

2、保管员必须掌握仓位粮情,做到每日查仓,每日与粮食见面,对自己保管的粮食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水份、杂质、价位、入库年限、粮情等,要做到心中有数,领导检查汇报时要“一口清”。

3、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的粮食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分析原因之后上报区片长再报科里,查明解决,不得隐瞒和拖延,若不及时自己查明,由科里查出的并造成坏粮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二、测温制度1、粮温检查:(1)、中储粮:每周一检测一次。

(2)、市储备:粮温____度以下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____天检查一次。

粮温____度以上时,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半安全粮____天内至少查温一次;危险粮每天检查一次。

对检查粮温时出现的异常现象,应视为半安全粮或危险粮,对于发热粮应每天查温一次。

新入库粮后三个月内适当增加查温次数。

1、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2、气温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一、水份、湿度检查:1、粮食水分的检查:(1)安全粮:每季至少测定一次水分。

(2)半安全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3)危险粮:随时采样检测,发现温度异常点要及时采样测定该部位水分。

2、仓内空间湿度测定: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3、仓外大气湿度检查:与粮温检查同时进行。

四、查虫制度:1、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做到有仓必查,查必彻底。

2、根据储粮害虫的传播途径与危害方法进行检查防治。

3、虫害检查期限:粮温在____度以下,一个月至少检查一次。

粮温在15—____度,每____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第一篇:粮食行政执法制度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

2、执法职责公示。

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

3、执法程序公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

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

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

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或监督证件。

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

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背景粮食生产监督检查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不断转型升级,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亟待完善,以提高监督效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份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包括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程序、要点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推动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标粮食生产监督检查的目标是:1.全面了解粮食生产状况,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风险;2.落实粮食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促进粮食生产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合规;3.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防止和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内容粮食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粮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粮食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达到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3.粮食加工、运输、储存的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针对特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程序1.粮食生产监督检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检查单位;2.检查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循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开展检查,不得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3.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开展沟通协商,协助被监管单位矫正问题和缺陷;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和缺陷得到及时解决;5.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梳理和分析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要点粮食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聚焦重点,深挖问题。

关注生产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挖掘问题的深层次和根本原因;2.切实加强监督监管力度。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并与相关单位联动协作,加强粮食质量监测;3.优化监督检查流程,提高效率。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防线。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粮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目标,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了提高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粮食法律法规的认识,我们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在粮食收购季节,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购资格进行审核。

认真审查其仓储设施、检验设备、资金状况等条件,确保具备合法的收购资格。

同时,对已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三)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粮食质量安全是重中之重。

我们加大了对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检。

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粮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四)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了粮食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打击了跨部门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

二、取得的成效(一)粮食经营者守法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严格的执法,粮食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不断增强,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二)粮食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加强质量监管,不合格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市场上流通的粮食质量总体稳定,人民群众能够放心购买和食用粮食。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而粮情检查和处置制度则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粮情检查制度是指对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安全隐患。

处置制度则是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本文将从粮情检查制度和处置制度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粮情检查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通过粮情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粮食储存过程中的霉变、虫害、污染等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 预防粮食安全事故。

粮情检查可以发现粮食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如设施设备故障、消防设施不足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预防粮食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粮食管理水平。

粮情检查制度要求对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有助于提高粮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4. 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粮情检查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提高粮食产品质量,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粮情检查制度的具体内容1. 检查内容。

粮情检查包括对粮食储存设施、粮食质量、卫生状况、虫害防治、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2. 检查频率。

根据粮食储存环境和安全状况,确定检查频率。

一般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包括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不同频率的检查;临时检查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3. 检查方法。

粮情检查可以采用人工检查、仪器检测、第三方检测等多种方法。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4. 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检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四、处置制度的重要性1.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处置制度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 提高粮食质量。

通过处置不合格粮食,确保流入市场的粮食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需求。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储存、流通等环节进行检查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供应能力,防止粮食浪费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粮情检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对象:包括粮食生产企业、粮食储备库、粮食流通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2.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生产和储存条件、粮食质量、粮食供应能力等方面的检查。

3. 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4. 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处置制度是指对粮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纠正问题,防止风险扩大,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

粮情处置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处置范围: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对象和内容。

2. 处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 处置程序:明确处置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处置的公正、合法。

4. 处置措施的公示和通告: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和通告,增加处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规范化、有序化,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是国家粮食监管的重要手段,可以发现和防范粮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旨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国 家粮食安全。
粮食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和纠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涉粮案件查处
依法查处涉及粮食流通、储备、购 销等领域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 序。
政策宣传
开展粮食政策宣传,提高粮食经营 者的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
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粮食安全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粮食行政执法,可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 监管,防止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
粮食行政执法可以维护粮食市场的公平竞争 和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该事件的发生说明粮食行政执法部门 在监管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方面还存 在不足之处。应加强对粮食加工环节 的监管力度,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关口 。同时应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执行力 度以便在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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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考核标准
应制定科学、客观的考核标准,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考核、随机考核、个人述职等多种方式,确保考核结果 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结果运用
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奖励等挂钩,激励粮食行政执法人 员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02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行政执法
工作。
粮食经营者
03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各类粮食信息及库存进行定期、定量的检查、监测、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的制度。

具体来说,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粮食库存检查:对各级粮库的库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包括粮食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湿度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对交接班记录、定量衡器、防虫措施等方面的检查。

2.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对粮食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对粮食品种、品质、安全指标、贮存条件等方面的监测,以及对粮食储藏过程中的防虫、除湿、通风等方面的监测。

3. 粮食库存情况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对各级粮库库存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总库存、滞销库存、过保库存、损失库存、缺口库存等方面的评估,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4. 粮食库存处置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对库存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加强粮食储存设施建设、加强防虫治理、开展粮食库存清查、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等方面的措施。

5. 粮食信息管理与共享:通过建立粮食信息平台,实现各级粮商、粮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粮食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总之,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粮食库存问题,确保粮食安全和稳定供应。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2•【文号】国粮政〔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国粮政〔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深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法治粮食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粮食流通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粮食行业有法可依、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粮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粮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要求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苏粮办[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苏粮办[2006]30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的具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江苏省粮食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粮食行政处罚流程图》及《江苏省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

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 119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关于粮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概念辩析

关于粮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概念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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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流 通 监 督 检 查 的概 念 。 国家 粮 食 局 认 为 : 粮食 流通 监 督 检 查包 括 行 政 执 法 和 执 法 监 督 两 层 含 义 , 方 面要 严 格 执 法 . 护 粮 食 市 场 正 常 的 流 一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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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依法行政 、 行政执法 、 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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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罗 叶
在我 们 的 E常 工作 中,提到粮 食行 政执 法 时 , l 经 常会涉 及 到几个 互有 关联 而 又容易混 淆 的概念 。 它 们就是 : 食依 法行 政 、 食行 政依 法 、 粮 粮 粮食 流通 关针 对粮 食管理 相对 人进行 的外部行 政行 为 。 即对 粮食 经 营 者执 行 国 家各 项 粮食 管 理 制度 的情 况 进 行检 查 、 违反 者根 据 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的规 定进 对

样的。
可 以说 , 从外 延上讲 . 食依法 行政 、 粮 行政 执 法 、 督检查 . 监 前者依次大于后者。 这里 比较有争议的. 是粮食行政执法与监督检 查之间的区别。有的同志认为, 监督检查不仅仅是 贯彻执行法律 , 可以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 . 还 因而 ,
政部 、 卫生 部 、 国家工 商行政 管理 总局 、 国家 质 量监
收 购价 政策 ; 二是 宏 观调 控 政 策 , 以保 障 国家粮 食 安全 , 如价 格 干预政 策 , 食 市场 应急措 施等 。 粮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要求,经梳理,由我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37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监督检查2项,现予以公布。

附: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福建省粮食局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福建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4项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2、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陈化粮销售的许可执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第五条: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各省(区、市)及中储粮总公司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及时将销售(成交)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也不准超计划销售处理。

粮食局2024年度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总结_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粮食局2024年度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总结_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粮食局2024年度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总结_安全监督工作总结一、行政行为监督工作概述粮食局作为国家粮食行业的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行政行为监督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了粮食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2024年度,粮食局在行政行为监督工作中,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动了粮食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稳定。

下面就2024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二、安全监督工作总结1. 加强监管政策制度建设在2024年度,粮食局持续加强了监管政策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进一步规范了粮食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建立了定期进行政策法规宣讲和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粮食局还对政策监督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分析,实施了分类指导,确保监管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

2. 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在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方面,粮食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了执法稽查能力和水平。

加强了执法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应用,提高了执法效率和质量。

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了严格的案件审批和督办制度,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3. 落实监督责任粮食局在2024年度深入贯彻中央粮食安全战略,强化监督责任落实。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监督执法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加强了对各级粮食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保障了粮食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4. 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粮食局2024年度加大了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力度。

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实现了粮食行业安全监管的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了监督执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强化了对违法行为和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有效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

粮情检查制度与处置制度一、背景粮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产品,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加强粮食储备和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粮情检查制度和处置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制度的内容。

二、粮情检查制度2.1 定义粮情检查是指针对粮食储备的生产、采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工作。

该制度旨在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安全和有效运营。

2.2 主要内容粮情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监测和评估通过不同的监测手段,如远程遥感、采样、实地调查等,对各个环节的粮食储备进行实时、细致的监测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2.2.2 检查和评估通过定期巡视和抽核检查,对各个环节的粮食储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

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纠正和改进,保障粮食储备的品质和安全。

2.2.3 储备情况报告定期汇总和发布粮食储备的情况报告,包括储备的种类、数量、质量、运营情况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更好地提高社会对粮食储备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从而达到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目的。

2.2.4 巡查记录进行巡查和抽核检查时要详细记录,在出现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3 建立健全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粮情检查,需要建立健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3.1 人员配备粮情检查的人员要求具备专业的粮食储备知识和技能,要定期培训,提高检查质量和水平。

2.3.2 工作计划制定粮情检查的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时间表,确保全面、系统地开展工作。

建立健全的粮情检查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收集、整理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程序和标准。

三、粮情处置制度3.1 定义粮情处置制度是指针对粮食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置机制,在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确保粮食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2 主要内容粮情处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2.1 应急响应预案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包括响应级别、响应区域、响应措施等。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海南、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州发改委(经贸委、粮食局),局属各单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184号),为了在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确实有效地推动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5〕184号),结合本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际,现就推行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其具体目标和要求,一是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法定职权清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设置科学;二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要求具体,责任严格;三是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有效完备,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基本健全,对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勤政进行有效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明显加强;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认证和奖惩激励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化。

【法制方案】新民市执法局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法制方案】新民市执法局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法制方案】新民市执法局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抓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制定原则。

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制定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界定执法权限、范围、频率,做到不漏项目、不漏问题、不漏程序、不漏处罚。

(三)重点突出的原则。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发挥集体智慧,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的审理,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促进廉政建设。

严格遵守《新民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及时做好重大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二、工作目标“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的责任、执法的频次、执法范围,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内设单位责任和网络化管理,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根据辽宁省统一规范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

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管。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规范化。

一是强化处罚案卷备案审查。

采取有力措施,配合上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备案查询系统,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情况公告机制。

二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审核制度。

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规范办案工作,确保执法公正。

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引用裁量权指导基准制度。

要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在YYY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对于处罚项目的罚款比例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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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执法监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四、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科,是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

五、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1)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情况;
(2)有关行政执法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4)行政处罚行为;
(5)行政审批和行政行可行为;
(6)行政不作为行为;
(7)行政赔偿行为;
(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七、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报告制度。

粮食局每年5月和11月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
(2)粮食监督检查科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
(3)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按《沈阳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4)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5)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八、行政执法监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2)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机构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3)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九、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

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我局粮食监督检查科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材料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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