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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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制度】新民市粮食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执法监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四、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科,是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监督机构。
五、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1)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情况;
(2)有关行政执法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4)行政处罚行为;
(5)行政审批和行政行可行为;
(6)行政不作为行为;
(7)行政赔偿行为;
(8)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七、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报告制度。粮食局每年5月和11月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制度、规则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
(2)粮食监督检查科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检查;
(3)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沈阳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4)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
(5)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八、行政执法监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复制与行政执法监督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2)对需要查实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业务机构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3)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九、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纠正并记录备查。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我局粮食监督检查科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材料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