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经济法)
《法学通论》习题集
《法学通论》习题集考试比重:A. 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为主要考察内容,比重在85%以上;B.诉讼法(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有一些内容;C.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各1分;D.法制史不考察。
目录(法制史略)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1)参考答案 (7)第二章宪法 (14)参考答案 (20)第三章刑法 (26)参考答案 (36)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44)参考答案 (48)第五章民法 (52)参考答案 (61)第六章商法 (69)参考答案 (73)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7)参考答案 (81)第八章经济法 (86)参考答案 (90)第九章行政法 (94)参考答案 (99)第十章行政诉讼法 (105)参考答案 (108)第十一章国际法 (113)参考答案 (114)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1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重点 吴汉东版【精选文档】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精选文档】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觃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不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戒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觃范、法律原刌、技术性觃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觃刌是指固体觃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刌,戒者说是对一丧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刌是指可以作为觃刌的基础戒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刌。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觃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觃定,通过各种途徂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发而改发,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发而改发。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不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不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丨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发。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仸务相同。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
吴汉东《法学通论》重点笔记pdf考研真题解析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④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规则是法律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学通论课堂笔记
第一章法学原理第一节法律概说一、法的产生和历史类型(一)法的产生1、原始社会没有法。
2、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3、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4、法产生有两个根源:一是阶级根源;二是经济根源5、历史上比较早的成文法主要有:《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德拉古法典》、《十二铜表法》。
6、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因此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也将不复存在。
(二)法的历史类型1、分类标准: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2、具体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的定义(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灋”字由三部分组成:1、水 2、廌( zhi )又称獬豸 3、去(二)西文中的法法---包括道德;法律----指法律规则(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含义:是指法的外部特征,即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区别。
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5、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四、法律的本质含义: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1、法是统治(掌握政权) 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五、法律的作用含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含义:是指法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或方法。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第三章 宪 法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1复习笔记一、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1.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词源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2)关于法学性质的不同观点①法学是实证科学。
在法律研究中,近代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
②法学是形式科学。
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和形式科学。
经验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形式科学包括逻辑学、数学,不涉及其内容或价值取向。
③法学是人文科学。
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者都将法学划人人文科学的范畴,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等。
④法学是社会科学。
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人社会科学的范畴。
2.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2)法学研究的目的①伦理目的,即为了发现或探究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为公正安排社会关系及解决社会纷争找到合理的交往模式或法律框架;②科学目的,即法学研究追求的是发现法律规律,认识法律的本来面目;③政治目的,即法学研究是为了给统治者的统治出谋划策,或者相反:证明、揭露法律的毛病,从而在政治上否定它。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具体划分为三部分:①理论法学。
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②应用法学。
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含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外国法学。
③边缘(交叉)法学主要是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如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教材:《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2003年7月第1版一编:总论(选、简)一、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
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
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目录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2 知识产权的种类1.2.1 专利权1.2.2 商标权1.2.3 著作权1.2.4 商业秘密第二章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2.1 专利权的获取2.1.1 专利申请2.1.2 专利审查2.1.3 专利授权2.2 专利权的保护2.2.1 专利权的行使2.2.2 侵权处理第三章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3.1 商标权的获取3.1.1 商标申请3.1.2 商标审查3.1.3 商标注册3.2 商标权的保护3.2.1 商标维权3.2.2 商标侵权第四章著作权的获取和保护4.1 著作权的获取4.1.1 著作权登记4.1.2 著作权认定4.2 著作权的保护4.2.1 著作权行使4.2.2 著作权侵权第五章商业秘密的保护5.1 商业秘密的界定和特征5.2 商业秘密的保护5.2.1 商业秘密合同5.2.2 商业秘密诉讼第六章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6.1 知识产权的运用方式6.1.1 许可6.1.2 转让6.2 知识产权的管理6.2.1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2.2 知识产权的评估与交易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7.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7.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7.3 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结语本文档是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专题讲座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的模板范本。
文档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注释方面,本文档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生产、科学研究和文化创造等活动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2、专利权:指对发明者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应用而赋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3、商标权:指对商标的注册人所享有的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等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5、商业秘密:指企业与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法学通论含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法的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第二、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
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篇:《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制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断、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力权利、权力与义务;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系具有国际性、继承性、相似性的特点。
法律体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
(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圣才出品】
第六章 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类。
1.注册取得制度(1)概念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模式在以往著作权立法例中,采用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国家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①将著作权登记手续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②将登记作为受保护作品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③将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3)注册取得制度的评价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 注册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概念 我国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取得和期限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制度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源于未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显然与《伯尔尼公约》精神相违背,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不采用这一做法。
2.自动取得制度(1)概念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利弊①“无手续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
其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
②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
“无手续主义”也为《伯尔尼公约》所确认。
该公约第3条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应得到本公约的保护。
(3)作品创作完成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
如何认定“创作完成”的界限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经常遇到的难题。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理使用1.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这里作为合理使用主体的“个人”可以扩充解释为“家庭”,超出家庭范围的使用即合理使用的概念和情形 法定许可概述 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 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 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的含义 功能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限制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④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符合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②不允许为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而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③不允许将他人作品无休止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六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11.1复习笔记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1)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定标准和尺度,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②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关系,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③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各行政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④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①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有关这类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和调控对象,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3)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②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专指《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和调整我国行政诉讼关系的一部重要的和基本的成文法典,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
2.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①通过对公民行政诉讼权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②通过规定公民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各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⑥辩论原则;⑦检察监督原则。
法学通论(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 协商 2. 调解 3. 仲裁 4. 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处分原则 3.辩论原则 4.法院调解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两审终审制 3.公开审判制 4.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
•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 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 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 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 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5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 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 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 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 500元。
主要内容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三、一审民事诉讼的流程 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能力、合格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认定 五、民事诉讼的期间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
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 原告、被告 2.诉讼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 • 委托代理人 3.其他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实体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专利制度概述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专利制度的起源①在13世纪,英王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那些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这是专利制度的萌芽。
②到公元13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
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但真正形成制度,则是到15世纪。
③1474年威尼斯城邦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④到了16至17世纪,工业化革命席卷欧洲。
工业化革命又造就了第三等级,他们希望建立一套保护其技术的法律制度。
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案》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垄断法案》改变了专利权的性质,使之从特权变成了人权。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 中国专利制度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新中国专利制度 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专利制度的特征 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自然权利说 报酬说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契约说 发展经济说 其他关于专利法的学说专利制度概述2.专利制度的发展①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的现象,专利法被斥之为恶法。
②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在缓慢地增加。
逐渐重新或者开始实施专利法。
③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十月革命后,前苏联带头在专利制度之外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
④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都颁布了专利法。
专利制度已成为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手段,但非唯一法律手段。
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的技术方案都适合于专利保护。
现实中的许多技术领域明确被专利法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有的技术方案更适合用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这类技术完全不必申请专利。
二、中国专利制度1.近代中国专利法律思想及相关制度(1)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是“民刑合一”,且“重刑轻民”。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详解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详解
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内容简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法学通论》(第7版,吴汉东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吴汉东主编的《法学通论》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吴汉东《法学通论》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收录了中南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2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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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看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第三章宪法
•第四章刑法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民法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商法
•第九章经济法
•第十章行政法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章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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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7.1复习笔记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是国家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而建立的。
与自决、和解、调解、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手段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
(1)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2)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3)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法律。
(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文件、司法解释。
3.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有4项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上的规则和保障。
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的过程应当是实现正义的过程,人民法院对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①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①同等原则
国家间基于平等互惠关系普遍采用的诉讼原则,即一国公民在另一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要遵守诉讼法院国家的法律,就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应该对他和本国人一样,给予同等对待。
②对等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对外政策的不同,有时会出现一国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和增加诉讼义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受限制的一方可以采取有限的回击措施,这就是“对等”的含义。
(3)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本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相互辩论,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来明辨是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项诉讼准则。
①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
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为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辩论权提供了基础。
②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
辩论原则不仅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而且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同样适用。
同时辩论原则适用于解决各种争议问题,辩论的具体形式灵活多样。
③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经过法庭上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4)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就是根据这一规定确立的。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
①处分原则以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为基础,同时又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保障。
②处分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贯穿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处分原则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无论在审判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③当事人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
处分原则虽然赋予当事人享有广泛的处分权,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又称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多做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心悦诚服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
①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又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体现。
依据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处分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②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③人民法院的全部调解工作应当在自愿与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④当事人表明不愿继续接受调解时,即应通过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二、主管和管辖
1.主管
(1)主管的概念
①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职权分工。
②合理地划分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职权分工和权限,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和履行审判职责,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及时地获得权利保护。
(2)主管的标准和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我国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亦即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的。
具体来说包括三类:
①凡属有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主管,如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合同、人格权和身份权等;
②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法律规定需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的,也归人民法院主管;
③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法院主管,这类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
a.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b.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非讼案件。
2.管辖概述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与主管不同,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3)确定管辖的意义,首先在于明确各个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其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与应诉。
(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依据和遵循以下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确定性规定和灵活性规定相结合原则。
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采用列举规定和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①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他一般涉外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当案件本身涉及的范围或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该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某一案件的特殊情况,以意见、通知、决定等形式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种案件有三类:a.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