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力发人教字〔2007〕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我所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所科技发展的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我所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院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各类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岗人员。
所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类别与岗位等级第四条我所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两种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第五条科技岗位是指各实验室(研究部)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我所科技岗位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科技岗位执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技术系列,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第六条支撑岗位是指为我所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性工作的岗位,主要设置在实验平台技术支撑、实验室(研究部)学术与行政助理、网络与图书信息保障、学会期刊出版等岗位。
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支撑岗位的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第七条管理岗位是指职能部门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等级设置按照《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见附表1)。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项目聘用岗位系列的设置与等级同上述创新岗位,但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一、选题范围及要求1。
选题来源于中国科学院创新体系的各类重大科技问题,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 973计划、 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等计划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中产生的重大问题。
2、选题应结合本人工作岗位,提出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案,经所属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申请书》,报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3、选题确定后,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津贴标准表》,报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项目预算拨付经费。
4、同一项目的在研阶段不得申请新的岗位。
5、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内容调整特聘研究岗位。
二、选拔程序及标准1、院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选题库中的岗位需求情况与拟申请者填报的研究项目的内容和实际进展进行沟通和协商,形成特聘岗位岗位选择意见后提交院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2、特聘岗位确定后,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津贴标准表》,经所属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津贴标准表》,报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3、选题确定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津贴标准表》,报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项目预算拨付经费。
4、同一项目的在研阶段不得申请新的岗位。
5、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在批复下达特聘研究岗位指标时,一并考虑当年院士增选、推荐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优秀博士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奖励等人才评价因素。
三、特聘岗位津贴标准(一)特聘岗位津贴标准每年6万元人民币;(二)特聘岗位津贴标准表1:中国科学院特聘岗位津贴标准表特聘岗位津贴标准注: 1、津贴标准为每年6万元人民币; 2、不满6个月的项目,按6个月计算; 3、发放岗位津贴期间不再享受在研项目中所发放的岗位津贴。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科学院也深刻地意识到它需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岗位管理制度,以促进其科研进步和服务大众的发展。
因此,中国科学院提出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指导人员从事科学活动,确保所有岗位的合理配备和运行管理,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以岗位定义、管理流程、职位变动以及实施措施四部分内容,完整地阐述了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的实施方法。
首先,本办法从定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的名称、职责、计算和职等级,具体定义其实施方法。
其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管理流程和职务变动涉及组织、报批、审批等活动,并针对各职务变动细化实施细则。
再次,国家级科研机构岗位职位变动要按法定程序,按部就班,确保岗位管理严谨,能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服务的作用,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最后,本办法还细化介绍了实施措施,包括对研究生的岗位管理、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岗位管理和研究人员的岗位管理等。
为了确保《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中国科学院将有关职责清楚规定,建立一个专门的岗位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识别和指导岗位管理工作,并通过不断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措施。
同时,中国科学院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技术,建立岗位管理信息系统,把人事信息分析系统、用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应用于岗位管理,以便对岗位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全面高效的岗位管理的要求,提高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科学活动质量,使其能够为全社会发挥最大的作用,面向新时代,高水平地发挥国家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作用。
以上是就《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介绍,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强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的社会责任以及为国家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出贡献。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能够实现科学技术创新的繁荣发展,实现中国科学院的伟大理想。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人教字[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教字[2003]74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优化院机关队伍结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现对《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岗位设置条件岗位设置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分为三档。
秘书、业务助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六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任满2年以上或七、八级职员);秘书、业务助理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九级职员)。
二、岗位职级条件岗位职级条件除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第三款的规定外,增设以下条款。
(一)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竞聘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副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副研究员岗位应有5年以上助理研究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助理研究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以上研究实习员的任职经历)。
(二)职员职级条件竞聘四级职员岗位应有4年以上五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有3年以上六级职员的任职经历;竞聘六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应有下一职级岗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三)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要求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各用人部门可依据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聘任相应的岗位。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1次院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17年8月22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善于谋划整体发展、为院决策提供支持、为全院科技创新提供管理服务的中国科学院机关(以下简称“院机关”),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岗位配置的原则是设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分类管理;岗位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现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工作作风实、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院机关岗位统称为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和科技管理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科技管理岗位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第五条领导岗位设置为局长、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岗位。
原则上,局长的职级对应三级职员,副局长的职级对应四级职员;处长的职级可对应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和研究员,副处长的职级可对应五级职员、六级职员和副研究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岗位设置为高级业务主管、业务主管和业务助理岗位。
高级业务主管岗位对应三至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岗位对应六至八级职员,业务助理岗位对应九级职员。
第七条科技管理岗位设置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国家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八条院机关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并报院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院机关有处长任职经历的四级职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兼任处长。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CAS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院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的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实行岗位聘用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组织及程序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委员会(以下统称聘用1委员会),聘用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7人。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9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外单位专家担任委员,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聘用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或竞聘人员进行考察评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可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第七条院属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笔试或面试等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五)聘用委员会经过考察评议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六)体检;(七)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八)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2的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制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发布日期:2001-10-9执行日期:2001-10-9院机关各部门:ﻪﻭﻭ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ﻭﻭﻪﻭ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ﻪﻭﻭ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ﻪ二○○一年十月九日ﻭ员管理办法ﻪﻭ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一、离岗安置人员ﻪﻭﻪﻭ(一)离岗安置条件ﻭﻪ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ﻭﻪﻭﻪ(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ﻭ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ﻭﻪﻪ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ﻭﻪ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ﻭ(三)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ﻭﻪﻪ二、待岗人员ﻪﻭ(一)待岗条件ﻭ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ﻪﻪﻭ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ﻪﻭﻭ(二)待岗期规定ﻭ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ﻭﻪ1.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中科院特聘研究岗位的设置和使用,促进中科院创新体制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特聘研究岗位体系1.聘研究岗位是中科院优秀科研人员在实际科研活动中获得的特殊职位;2. 中科院特聘研究岗位分为青年特聘研究岗位和专家特聘研究岗位;3.年特聘研究岗位主要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的、有较高科研水平的人才;4.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主要面向具有丰富科研和科学管理经验,在国内外科学界中有重要影响的人才。
三、特聘研究岗位的审批和设置1.聘研究岗位的设置要经中科院组织部主管的审批;2.聘研究岗位的年薪及职位津贴应体现岗位的特性和级别;3. 中科院应当实行“一线特聘、二线员额”制度,并定期审查和调整特聘研究岗位。
四、特聘研究岗位的使用1.聘研究岗位应属于实施单位;2.年特聘研究岗位主要用于培养中科院未来的领导科技人才;3.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应聘者应综合考虑岗位的特殊性、人才的专业背景以及在学术研究和科技管理实践中的突出能力等因素;4. 中科院应按照规定实行新任命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考核制度,确保特聘研究岗位的质量;5. 中科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特聘研究岗位人员进行晋升、调整等管理措施。
五、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1.聘研究岗位的结束以中科院规定完成为准;2.年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可以选择降低等级、退回职称、停聘等处理方式;3. 专家特聘研究岗位的结束可以选择升级、降级、晋升、停聘等处理方式;4. 中科院应该建立标准化的特聘研究岗位结束审批程序。
六、本办法施行1.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中科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92]科人字021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92]科人字0218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院人事局反映。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院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干部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在单位定员、定编、定岗位的基础上,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干部职数和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根据需要聘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干部的待遇和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选用聘用制干部,必须竖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行政后勤管理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需具有聘用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经院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一)聘用制干部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根据干部自然减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七月份编报本年度需要聘用制干部指标数。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于2018年3月18日发布了一份《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其目的是推动中国科学院的发展,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增加科学院与外部机构的关联,促进双方的交流和合作。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副研究员等特定研究岗位,旨在改进和完善中国科学院的科研办法,维护中国科学院的科研环境,激励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并吸引优秀人才来到中国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
二、实施办法1.请办法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的申请应遵守以下步骤:(1)请人必须提出报名申请,提交有关文件,如个人简历、研究计划书等。
(2)请人须征求本研究所相关专家的意见,并邀请多位该领域专家就申请人的研究能力提出评价。
(3)请人被审批通过时,必须准备完备的文件,向中国科学院提交申请。
(4)中国科学院将对申请人的条件、能力和研究绩效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选拔程序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2.位设置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下设若干类别,它们分别是:院士、副院士、高级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
(1)士和副院士是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的最高级别,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地位;(2)级研究员和研究员负责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设计,他们拥有独特的研究能力;(3)研究员是中国科学院最基层的研究岗位,主要负责对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设计工作。
三、奖励政策1.励计划中国科学院设立了奖励计划,以鼓励优秀的研究人员选拔到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奖励由中国科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具体奖励方案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2.励类别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的奖励分为奖励本金和奖励费用:(1)励本金:奖励本金用于支付特聘研究岗位的岗位酬劳、职业费用等;(2)励费用:奖励费用主要用于补偿特聘研究员在中国科学院的办公费用,支撑科研活动以及购买设备和耗材。
四、考核办法特聘研究员的考核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的考核标准进行,具体分为三类:1.度考核对于特聘研究员的考核将按照每年的工作业绩、科研经历等综合判断,以确定他们的考核结果。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7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7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员岗位聘任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7号),进一步深化院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全员岗位聘任制,建立院机关新型的用人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原则(一)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院机关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和人员的合理有序的流动,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岗位的设置数量,严格控制在《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9]6号文件)和院机关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编制总数、干部职数范围内。
同时,在专业管理部门,设置必要的兼职岗位,以发挥专家的作用。
二、岗位的设置(一)岗位分类根据院机关工作的特点,院机关的管理岗位可分为:1.领导岗位(1)局长、副局长;(2)局长助理(正处级);(3)处长、副处长。
2.专项业务管理岗位(无行政级别)(1)学术秘书;(2)总会计师;(3)总经济师;(4)总规划师;(5)总审计师。
3.业务主管岗位4.秘书或业务助理岗位5.兼职岗位(1)兼职学术秘书;(2)兼职项目主管。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岗位制度实施办法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聘研究岗位的申请与受理1、中国科学院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研究岗位人员。
2、特聘研究岗位应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招聘到岗位数限额以外的特聘研究岗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特聘研究岗位:(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的专业特长;( 2)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 3)符合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条件;( 4)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岗位聘期及待遇1、岗位聘期采取“动态管理”原则。
每年评估考核一次,对岗位聘期满后的人选,根据其工作成效由所在部门报人事教育局审定后,予以续聘或解聘。
2、特聘研究岗位的待遇。
岗位聘期间,享受中国科学院同类人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3、如连续三年未聘者,按照《中国科学院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视为自动放弃,本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三、人员选聘1、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负责从本单位申请特聘研究岗位人员中选聘。
2、选聘的程序包括申请、初步遴选、笔试、面试、专家评议、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报院党组批准等环节。
3、特聘研究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教育局组织人员选聘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4、特聘研究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结果在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网站上公布。
5、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在组织选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招聘规定,确保选聘质量。
四、监督检查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被选聘人员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特聘研究岗位的人员,将按照《中国科学院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中科院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人员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我院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固定编制职工、非固定编制职工、临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我院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人员管理。
(二)公平公正:在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公开透明。
(三)以人为本:关心员工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激发员工潜能。
(四)业绩导向:以业绩为依据,实施分类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我院人员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我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我院工作人员的任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七条我院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我院为员工提供以下培训机会:(一)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职培训:对在职员工进行岗位技能、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继续教育:支持员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和学位。
第九条我院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晋升、交流、轮岗等机会。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条我院对工作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我院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我院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规院纪、损害我院利益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人员待遇与福利第十三条我院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四条我院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一)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副职工作是我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以及培养锻炼干部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是院地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副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副职,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遴选出科技和管理骨干,根据地方需求,经任职地区分院推荐,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同意,报院备案后选送到地方政府或大中型企业(集团)全时担任科技副职的人员。
第三条科技副职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我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积极组织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科普宣传等活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第四条科技副职管理坚持“按需选派、分级管理、统一协调、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院科技副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分院、派出单位共同完成。
(一)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是院科技副职工作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院科技副职工作宏观管理,提出院科技副职工作规划,完善科技副职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做好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调控;编制科技副职专项经费预算及细划;检查院科技副职工作进展1情况;做好与分院、派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帮助科技副职开展院地合作等有关工作。
(二)分院(包括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同)负责科技副职的派遣、接收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按照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做好科技副职的遴选、派遣、接收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协调、服务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的工作与生活;完成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任期期满(离任)的考核工作;管理好院下达的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分配、使用和考评等工作;负责与研究所、地方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完成分院承担的科技副职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
(三)派出单位负责遴选、推荐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篇一: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我院员工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以提高员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员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五条人事教育局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分院和教育基地是我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面向本院和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人事教育局应根据科技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划,编写继续教育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项目,指导全院继续教育工作。
各单位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根据院的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自主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章实施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应当根据各单位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需要,结合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着重学习先进的理论、技术和技能。
篇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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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87 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 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岗位等级第十条科技岗位等级(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 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 3 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 3 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 2 个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 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 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 3 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 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 2 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 1 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支撑岗位等级(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 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 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 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 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 2 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 1 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 个等级。
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 3 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 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 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2.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3.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4.实验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 个等级。
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 2 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 3 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 3 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 个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2.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3.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4.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5.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支撑岗位中除上述三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 5 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一级岗位;2.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二级岗位;3.高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三级岗位;4.中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四级岗位;5.初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了继续推进我院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等级管理岗位设10 个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1.院长(正部级)对应一级职员岗位;2.副院长(副部级)对应二级职员岗位;3.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4.所(局)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5.副所(局)长对应四级职员岗位;6.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7.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8.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9.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10.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三条副局级或未定级事业单位,不设置三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处级事业单位,不设置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四章创新岗位结构比例第十五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对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和承担大科学工程的单位,支撑岗位比例不低于20%;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的65%-75%,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40%。
其中: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4:4;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第十七条支撑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
其中: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7;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第十八条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章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第十九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6:3:1。
第二十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
第二十一条项目聘用岗位中,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等级比例,可参照创新岗位中相应岗位内等级的比例,由院属事业单位合理确定。
第六章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二十三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
其中: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附表2)(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5)任副研究员满5 年,年度考核合格;(6)1991 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